江苏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1-10-25 来源:市委统战部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党中央印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发扬党内民主、增强党的生机活力的重大举措。为深入学习贯彻《条例》,切实做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更好激励广大党员担负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重大使命,不断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的现代化新篇章,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树立支持党员正确行使权利的鲜明导向
(一)深入学习宣传《条例》。把有关党员权利保障的党内法规和政策要求列入党委(党组)学习计划,纳入“三会一课”、党校培训以及党员日常培训内容,开展经常性党员义务和权利教育。充分利用网站、报刊、“两微一端”等媒体广泛宣传、营造氛围,使党员熟悉掌握条例、自觉运用条例。深入宣传建党以来我们党保障党员权利的实践和成效,增强党员行使权利的使命感。
(二)引导党员积极行使权利。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增强党的观念和主体意识,鼓励党员向党组织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支持党员负责任地对党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对改进工作有重大帮助的要予以表扬,对党员提出的正当权利诉求要及时予以回应和解决。大力宣传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切实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典型事例。
(三)保证党员依规行使权利。各级党组织要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坚决维护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广大党员要自觉遵守纪律规矩、严格规范行使权利,决不允许侵犯党员权利、妨碍党员行使权利,决不允许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上的特权和例外。领导干部要带头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平等对待同志,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
二、全面落实保障党员行使权利各项措施
(四)拓宽党员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的途径。严格落实党务公开制度,健全和落实党员旁听党委会议、党代表列席党委会议、党内情况通报反映、党内事务咨询等制度,完善重要政策法规、重大决策部署解读机制,保障党员及时了解重要党务信息。省市县党委全面建立党务信息公开平台,基层党组织通过电子显示屏、网站专栏、微信公众号、公告栏等途径深化党务公开。
(五)全力满足党员教育培训需求。定期开展党员学习需求征集研判,用好“学习强国”“共产党员”“江苏先锋”等学习教育平台,加强在线培训、案例培训、分类培训,拓展“课堂+基地”实训,为党员提供更多、更便利、更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抓好基层党员教育,推动各类培训资源向基层开放。
(六)充分发展决策民主。完善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决策制度,严格按程序决策、按规矩办事。研究讨论问题注意听取不同意见,正确对待少数同志意见。健全重大决策征求意见机制,积极开展网上征求意见活动,注重听取基层党员意见建议。对党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要认真研究,合理的要予以采纳并以一定形式反馈。
(七)完善党代表联系党员工作机制。建好用好党代表工作室,定期开展党代表接待日活动,探索建立党代表联系点,经常性组织党代表赴基层开展调查研究,积极为党代表联系基层党员搭建平台,推动党代表积极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创新理论,了解和反映党员意见建议。领导干部要带头直接联系党员,主动听取党员意见和诉求,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八)坚持谈心谈话制度。严格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关于“三必谈”要求,采取个别谈话、集体座谈等形式,面对面、经常性开展谈心谈话。领导干部要带头开展谈心谈话,积极回应党员约谈请求。
(九)保障检举控告人权益。进一步畅通检举控告渠道,规范检举控告处置程序。完善实名检举控告处理、检举控告人保护等制度,严格执行实名检举控告受理情况告知、处理结果反馈制度,支持和鼓励党员勇于同党内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作斗争。
(十)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全面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和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要求,审慎精准实施谈话函询和问责,征集和发布对党员容错纠错、澄清正名方面的典型案例,合理使用处分期满后表现优秀的党员。鼓励各地加强容错纠错、澄清正名工作标准和方式方法探索。
(十一)有效保障被审查调查党员权利。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使用审查调查措施,全面落实被审查调查党员权利义务告知和违纪违法事实材料见面制度,认真听取和对待被审查调查人申辩意见,努力实现监督执纪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强化对监督执纪问责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十二)严肃认真处理党员申诉。畅通申诉渠道,坚持申诉首诉必办,通过明确申诉复查专人、人员回避等方式推进审复分离,加大申诉案件交叉审核、提级审核力度,探索公开听证在疑难复杂申诉案件办理中的运用,将申诉案件纳入案件质量检查考评范围,提升申诉复查工作规范化水平。
(十三)切实维护流动党员权利。强化流动党员服务保障,健全流出地、流入地双向共管机制,在流动党员相对集中、工作相对稳定的地方,采取单独组建、行业联建等方式成立流动党员党组织,实现党员流动不流失。农村党支部要落实好专人联系流动党员要求,城市社区党组织要积极引导异地居住的流动党员参加当地党组织的活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要加强和改进流动人才党员日常教育管理,高校党组织要履行好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流动党员管理职责。
(十四)做实党内关怀帮扶。更加注重关心关爱党员,主动解决党员实际困难,做好因公殉职、因公伤残党员家庭帮扶工作,及时慰问受灾、重病党员。探索开展党员成长重要节点暖心关怀工作。建立健全党员心理服务体系,强化党员尤其是基层一线党员心理疏导和干预。做好受处理、处分党员回访工作。
三、严格履行党员权利保障职责
(十五)落实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党组)要坚决扛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员权利保障工作领导,把保障党员权利工作融入管党治党全过程和各方面,经常分析研究,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强化督促指导,通过巡视巡察、监督检查、述职评议等方式督促下级党组织及领导干部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基层党组织要动态掌握情况,了解党员意见诉求,研究解决问题,打通党员权利保障“最后一公里”。
(十六)强化纪委监督责任。纪律检查机关要把监督检查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履行党员权利保障工作职责情况作为监督执纪重要任务,切实抓好政治监督,具体化开展日常监督,必要时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着力发现问题并推动整改。认真受理和处置有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严肃查处侵犯党员权利以及违规违纪违法行使党员权利行为,深入剖析典型案件,举一反三推动相关制度机制完善,切实以严明的纪律保障党员权利实现。
(十七)加大组织保障力度。组织部门要抓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推动基层党组织严格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有效保障党员教育培训、监督、选举等方面的权利。动态掌握和研究本地区本系统党员队伍状况,配合本级纪委了解掌握《条例》贯彻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推动提升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科学化水平。
(十八)切实发挥相关职能部门作用。党委办公厅(室)、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机关工委等部门要立足自身职能,严格抓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落实,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对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在认真研究后及时向本级党委报告;对职责范围以外的问题要主动协调职能部门联动解决,必要时向本级党委、纪委提出意见建议。
(十九)领导干部带头落实保障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党员权利保障第一责任人,要抓具体、具体抓,深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中开展调研,推动相关工作机制建设。领导班子成员要严格履行“一岗双责”,认真落实各项保障性举措,推动《条例》在分管领域严格执行。
(二十)严肃问责失职失责行为。对违反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保障党员权利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动真碰硬、严肃问责。坚持“一案双查”,发现有侵犯党员权利涉嫌严重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情形的,既要追究直接责任,又要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