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联积极协调助企解疫情之困
发布日期:2020-04-10 来源:市委统战部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近日,受疫情影响,我市一家钢管镀锌公司向市工商联反映,前期按政府延迟复工要求一直处于停工状态,无法按时完成生产,且由于疫情期间的交通管制,货物无法出运。造成美国、乌克兰、斯里兰卡等多个国家的钢管镀锌订单无法按期履行,总金额达600多万美元,合同约定延迟一天就需要交纳千分之三的罚款,延迟超过一定时间则可能取消订单,企业心急如焚。
接到情况反映,工商联职能处室同志立即和市贸促会联系,根据企业提交合同等文件资料,经核实无误后贸促会出具了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目前,企业回馈信息,客户方面已同意该企业延期交付产品。
事后,市工商联走访了常州市涉外商事法律服务中心专家黄芝伟律师,黄律师提醒我市企业,贸促会出具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是基于申请企业提供佐证材料的真实性,是客观和严谨的,出具后可作为当事人主张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的重要证明文书,为企业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举证便利,有利于帮助企业更好地与国外客户沟通和协商,但是该证明书并不是赋予企业的“免责金牌”。建议企业在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的同时,应注意:
一是及时沟通,履行通知义务。无论有无规范的合同,在交期无法按时完成的情况下,应将贸促会出具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第一时间发送客户,及时告知外方无法按时完成的实际情况以及可能恢复交付的预估时间。
二是有理沟通,及时寻求专业协助。中企在沟通前,尽量咨询专业律师,仔细审查双方的交易流程、交易习惯、贸易合同、贸易单证等文件,不要贸然选用不恰当的理由,以免授人以柄,反成为对方将来维权的有力证据。如签订过完备合同的双方,一定要仔细审查合同约定,不要想当然的认为不可抗力是全球通用的条款,不可抗力是源自大陆法系的概念。对于英美法系的国家而言,不可抗力并非由法律直接规定,而多是合同约定或判例确定。
三是弹性沟通,考虑长远发展。在疫情尚在发展的时候,维护客户关系更加重要,对于客户来说,各种担心和顾虑也有其合理性,因此,对于价格或贸易条件的适当让步有利于双方长期合作,但在此情况下,必须得签订补充协议。对于顾虑较多的客户,建议可以主动提出增购高额保险及增加检疫证明的已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