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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侨、侨眷职工探亲如何规定?

发布日期:2019-08-23  来源:市委统战部  浏览次数: 字号:【

根据国务院侨办等五个部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82〕侨政会字第011号):归侨、侨眷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探亲待遇,可用于在国内会见国外(不包括港澳)回来的配偶或父母。在国内会见国外回来的配偶,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

在国内会见国外回来的父母,未婚归侨、侨眷职工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已婚归侨、侨眷职工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根据国务院侨办、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83〕侨政会字第007号):

归侨、侨眷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申请事假,其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去港澳的,不得超过三个月,必须按期返回。

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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