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侨法规政策问答(五)
发布日期:2019-08-07 来源:市委统战部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1.问:地方政府对哪些归侨、侨眷应予救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或者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济。
2.问:归侨、侨眷在国内享受哪些优惠?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规定:
归侨、侨眷在国内兴办公益事业,在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所得税等方面享有优惠。
归侨、侨眷因境外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处理境外财产等特殊情况急需出境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效证明优先办理。
3.问:归侨、侨眷在国外的权益如何保护?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规定,我国驻外国的外交(领事)机构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惯例,保护归侨、侨眷在境外的合法权益。
归侨、侨眷在境外有养老金、抚恤金等需要领取的,我国驻外国的外交(领事)机构可以根据其请求提供必要的协助。
4.问:江苏省对困难归侨及企业退休归侨的生活补助有哪些?
答:根据规定,我省对困难归侨及企业退休归侨发放适当生活补助:
(一)困难归侨补助
对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及农村归侨,每人每月补助200元;
对农村家庭年人均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困难归侨(包括农村五保户),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上述两种类型的归侨,如遇个人情况交叉重复,以享受最高补助标准为原则,不得重复享受补助。
(二)企业退休归侨补助
对1978年12月31日前回国定居,在我省办理退休并领取退休养老金的企业退休归侨(不含离休归侨),每人每月补助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