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侨法规政策问答(四)
发布日期:2019-06-12 来源:市委统战部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1.问:华侨申请回国来江苏定居须符合何种条件?
答:华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回国定居
在国内没有户籍或者曾有户籍但已被注销满两年;
自愿放弃国外永久居留权;
截止申请之日,一年内在国内连续居住不少于5个月或者两年内累计居住少于10个月;
拟定居地有稳定生活保障和合法固定住所。
2.问:华侨回国来江苏定居如何申请?
答:华侨回国来江苏省定居,需向拟定居地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政府侨务部门申请办理。
3.问:华侨申请回国来江苏定居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华侨申请回国来江苏省定居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填写完整的《华侨回国来江苏省定居申请审批表》;
(二)本人有效护照或旅行证件;
(三)驻外使领馆或者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者公证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
(四)本人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五)户籍注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者国外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六)拟定居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内出境入境记录;
(七)下列稳定生活保障证明材料之一:
经公证的高于拟定居地最低生活保障的本人收入证明;
前来江苏投靠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经公证的被投靠人的收入证明、同意提供生活保障和落户的承诺书以及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国内相关机构出具的结婚证和出生医学证明无须公证);
(八)下列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之一:
本人购买、自建的产权房产权证,继承、受赠的产权房产权证,或者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证明;
投靠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的应当提供被投靠人的户籍证明及房产证明。
本人因故无法申请的,可以委托亲属代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受托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以上材料应当提交原件,原件不宜留存的,应当同时提交复印件,有外文材料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翻译件。
4.问:侨务部门能否受理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的审批?
答:不能,鉴于香港、澳门已回归祖国,国务院侨办已取消侨务部门对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的审核项目,改由公安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