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侨法规政策问答(三)
发布日期:2019-05-28 来源:市委统战部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1.问: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其假期有何规定?
答: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
2.问: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其假期有何规定?
答:未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七十天;两年一次,给假四十五天;一年一次,给假二十天。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天,不予累计。
3.问:归侨职工第一次出境探亲,其假期有何规定?
答:归侨职工回国参加工作十年以上,以往没有出境探亲或因私事出境,也没有在国内(内地)会见从国外或港澳回来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探亲,可给假半年;以后再次出境探亲,按有关规定办理。
4.问:出境探亲假期如何计算?
答:出境探亲假期,是指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另外,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一般不得续假,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原单位,本人应向所在单位申请事假。经批准的事假待遇,按国内职工事假的规定办理。
5.问:归侨、侨眷职工如不能出境探亲,对其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探亲待遇有何规定?
答:归侨、侨眷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探亲待遇,可用于在国内会见国外回来的配偶或父母。如归侨、侨眷职工不能出国探亲,其配偶或父母又不能回国会亲时,可改探国内的抚养人、配偶的父母,或改探为会见国外回来会亲的同胞兄弟姐妹。
6.问:归侨职工出境探望兄弟姐妹有何规定?
答:归侨职工在其定居境外的父母死亡后,出境探望兄弟姐妹,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四十天;归侨职工在国内会见从国外回来的亲兄弟姐妹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7.问:华侨在中国境内如何提供身份证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