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侨办、公安部、外交部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
发布日期:2019-04-26 来源:市委统战部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贯彻执行《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进一步优化为侨服务,近日国侨办、公安部、外交部联合下发《关于简化和规范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通知》(国侨发〔2019〕2号)。
通知要求各地侨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要本着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原则,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规范工作流程,把握好《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第五条“与受理条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的规定,申请人在原籍注销地申请回国定居的,无需提供原户籍注销证明材料。取消华侨申请回国定居提交出入境记录的证明材料,省级或者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在审批华侨回国定居前,可以请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协助核查华侨出入境记录信息和出入境证件签发信息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