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常就业港澳台胞可同样缴纳住房公积金及提取
发布日期:2018-02-08 来源:市委统战部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五部门近日联合发文《关于落实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的通知》,明确在常州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办理流程、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各方面,与常州市缴存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该规定自本月起实施。
据悉,在常州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单位可以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按照常州市现行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港澳台同胞如果离开我市并在内地(大陆)其他城市重新就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异地转移。(本文转自常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