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案例学党章】为什么党章中两次提到“保守秘密”

发布日期:2016-10-13  来源:市委统战部  浏览次数: 字号:【

     保守党的秘密是党内铁的纪律。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便把“保守秘密”写进了党章。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第六条即规定“在党处于秘密状态时,党的重要主张和党员身分应保守秘密。”二大党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凡党员泄漏本党秘密,该地方执行委员会必须开除之。”三大、四大、五大党章中均规定,“党员自请出党后,须由介绍人担保其严守本党一切秘密。”从十二大党章起,“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成为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之一。直到今天,现行党章依然在“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与入党誓词这两部分内容中保留着“保守秘密”的规定,足以说明这一纪律的分量之重。

  在党的历史上,党组织曾不止一次由于叛徒出卖机密而遭受重大损失。1948年,因《挺进报》暴露,重庆市工委书记刘国定、副书记冉益智相继被捕叛变,供出了大量地下党组织情况,导致川东地下党遭到重大破坏,还波及了川西、沪宁党组织,大批党员被捕,刘、冉为了邀功取宠,争先恐后地出卖组织,使被捕党员数量不断扩大。重庆市城区区委书记李文祥,叛变后出卖组织,导致了十几名同志被捕。19491127日,特务对关押在渣滓洞、白公馆监狱的革命志士进行大规模屠杀。在整个大屠杀中,共有285人遇难,只有34人脱险。

  革命战争年代,“保守秘密”关系到党组织以及党内同志的安危。新时期,随着党的事业的发展,“保守秘密”更是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随着国内外环境的深刻变化,信息网络、现代办公设施和通信工具迅猛发展,涉密主体多元化、载体多样化、泄密渠道更加复杂、隐密,泄密机率大大增高,党员干部更须时刻提高警惕,保守党的秘密。

  党员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会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20161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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