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深圳举行香港政制发展座谈会
发布日期:2014-08-27 来源:市委统战部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新华社深圳8月22日电 受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1日至22日在深圳举办三场座谈会,就香港特别行政区2017年行政长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问题,听取香港社会各界人士意见。
其中,21日上午听取了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以及省级政协部分香港委员的意见,21日下午听取了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的意见,22日上午听取了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及香港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
座谈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飞主持。国务院港澳办主任王光亚、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主任张晓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荣顺出席座谈会。
共有564位香港社会各界人士出席三场座谈会,其中发言74人次。综合这些人士的发言意见,主要体现了以下几点共识:
一是香港社会普遍希望依法如期落实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多数香港人士在发言中认为,2017年行政长官可以实行普选的办法,是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的目标,也是香港广大市民的普遍期待及共识。香港社会普遍认为,依法顺利落实行政长官普选,是正确贯彻落实“一国两制”和香港基本法的重要体现,是香港民主发展的重大进步,有利于香港的良好管治,有利于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回归后香港政制依法循序渐进发展,民主水平不断提高,落实普选是香港民主发展的重要一步。当前应当凝聚社会共识,排除干扰,在基本法的框架下,让香港市民尽早享有“一人一票”普选行政长官的民主权利。
二是必须在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解释、决定规定的轨道上落实行政长官普选。香港实行普选,来源于香港基本法的规定,也必须以香港基本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决定为依据。香港社会某些人以所谓的“国际标准”,坚持明显违反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立场,并煽动“占领中环”等违法活动,严重威胁香港的繁荣稳定,不仅无助于香港社会就行政长官普选达成共识,而且给香港的社会秩序将造成混乱,必须加以坚决反对。
三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就行政长官普选问题作出决定。根据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具有主导权和决定权,对正确实施香港基本法、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负有宪制责任。目前,香港社会对于2017年行政长官实行普选问题存在重大争议,为了息纷止争,为香港实行普选确定正确的方向,需要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长官普选制度的核心问题作出规定,为下一步香港特区政府提出普选法案提供法律依据。
李飞在座谈会上强调,香港基本法体现了“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的法律化、制度化,是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法律基石,更是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社会各阶层各界别讨论、解决政改问题的共同基础。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必须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行政长官必须由爱国爱港人士担任,这是中央的一贯立场,必须始终坚持。顺利实现行政长官普选并且确保普选取得成功,是生活在香港的每一个人的大事,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有责任,广大香港居民也都负有责任。广大香港居民要在爱国爱港旗帜下团结起来,坚决地反对“占领中环”等危害香港繁荣稳定的违法活动,为实现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的目标而共同努力。
李飞表示,将认真梳理座谈会上各方面人士发表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委员长会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如实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