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滥建露天宗教造像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3-08-30 来源:市委统战部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各地党政领导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支持、参与乱建庙宇和露天佛像的活动,违者应追究责任,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佛教界根据宗教政策,为开展正常宗教活动,需要建造露天佛像的,需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宗教事务部门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建造庙宇和露天佛像,必须依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向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确需在风景名胜区内建造露天佛像的,必须按照建设部颁布的《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报经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转报建设部和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批准。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在风景名胜区内及其他地区建造露天佛像,各级人民政府不得批准附加建造露天佛像为条件的引资开发项目,已有签约意向的要撤销。已建好的露天佛像,应按国家宗教政策和有关政策加强管理。未按规定程序批准已建成的大规模庙宇群,应首先停止一切形式的宗教活动,然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妥善处置的办法。未按规定程序批准已建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庙宇,原则上不得塑佛、神像,不得置功德箱,不得开展宗教活动,可改作他用,如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群艺馆、学校等。如果当地没有批准开放的佛道教活动场所,而群众有迫切要求,该庙宇又符合合理安排宗教活动场所原则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商同级宗教工作部门审核,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宗教局备案后,可作为宗教活动场所开放,在当地政府宗教工作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僧道人员管理使用。未按规定程序批准已建成的露天佛像,或者只作为人文景观使用,必须停止一切形式的宗教活动;或者交由当地寺庙宫观管理。严禁利用佛、神像从事亵渎信教群众宗教感情的游艺娱乐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各地要在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过程中,对现有寺庙进行甄别,凡属乱建的庙宇,一般不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