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各领域工作 >> 党建工作 >> 内容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摘要

发布日期:2013-05-27  来源:市委统战部  浏览次数: 字号:【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条 党的中央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中央党内法规。下列事项应当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

    (一)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二)党的各级组织的产生、组成和职权;

    (三)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的基本制度;

    (四)党的各方面工作的基本制度;

    (五)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的事项。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八条 制定党内法规应当统筹进行,科学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逐步构建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第九条 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拟订,经中央书记处办公会议讨论,报中央审定。

    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年度计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每年年底前提出的下一年度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后拟订,报中央审批。

    第十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建议,应当包括党内法规名称、制定必要性、报送时间、起草单位等。

    第十一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职权和实际需要,编制本系统、本地区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

    第十二条 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三条 中央党内法规按其内容一般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起草,综合性党内法规由中央办公厅协调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有关部门起草或者成立专门起草小组起草。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由其自行组织起草。

    第十四条 党内法规草案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

    (二)制定目的和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具体规范;

    (五)解释机关;

    (六)施行日期。

 第四章 审批与发布

    第二十一条 审议批准机关收到党内法规草案后,交由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二)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

    (三)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相抵触;

    (四)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五)是否就涉及的重大政策措施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商;

    (六)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