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展历程及思考
发布日期:2013-10-17 来源:市委统战部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展历程及思考
高 翔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符合中华民族几千年“和而不同”传统哲学理念,伴随中国的革命、建设和改革进程,在实践中得以发端、产生和发展。对中国协商民主制度历史演进过程进行梳理,可清晰看到半个多世纪的艰苦探索,已取得显著进步。
发展历程
1.发端与诞生。我国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萌芽可追溯到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根据地政权建设中,创造性提出“三三制”民主政治原则,在选举民主基础上添加协商民主要素,为我国政治协商制度开创了先河。1945 年,国共和谈准备召开政治会议,国民党首席谈判代表王世杰提出在政治会议中加上“协商”两字,中国共产党首席代表周恩来表示同意,于是就有了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1948 年,中国共产党发布“五一口号”,第五条“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成为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确立的起点。1949 年6 月,新政协筹备会议召开,为了正名,周恩来建议加上“中国人民”四字,这个建议得到与会代表一致赞同。新政协从此称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标志中国协商民主这种新型民主形式诞生。
2.形成及挫折。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召开,各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经广泛协商,共同参与制定3部法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作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国旗、国歌、纪年4项决议。选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诸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标志协商民主的形成。后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停滞不前,随着“左”的错误升级,各民主党派被定性为“在总的方面还是资产阶级性质的政党,还没有成为真正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
3.发展和创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继承和发展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思想,使我国政党制度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得以逐步发展。一是明确作为协商民主主体的各民主党派性质、地位和作用。邓小平指出,我国的民主党派“已经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江泽民指出:“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权中处于同共产党合作共事和参政议政的地位,而不是在野党、反对党”。我们“要扩大民主党派的知情范围和参与程度,进一步搞好参政议政。特别是要完善民主监督机制,畅通下情上达的渠道,加大民主监督力度”。二是确定协商民主方向和政策。党的十二大把毛泽东同志“长期共存、互相监督”八字方针发展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十六字方针,并将之作为新时期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的工作方针。三是将协商民主制度化。中共十三大正式提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重要理论概念。1989年《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颁布,使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有章可循。1992年中共十四大将“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首度写入中国共产党章程。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将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正式载入宪法,上升为国家意志。中共十五大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纲领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2002年中共十六大报告将“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基本经验之一,并作为政治文明建设、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总结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长期经验,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进一步制度化、具体化。
走向和思考
1.要提升协商主体的地位。中国政治协商发展方向不可能完全走西方协商民主模式,但有价值的要素我们可以借鉴。其中,尊重和重视参与协商主体的自由、平等地位,充分尊重民主党派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应在中国协商民主制度中得到体现。通过几十年探索,作为协商民主主体的各民主党派地位和作用不断提升和进步,但政党主体地位的确立,其问题也显而易见。一是民主党派政党主体地位尚没纳入法制化轨道。民主党派政党主体地位确立于中国共产党政策性文件,这仅仅是起点,必须纳入法制化轨道,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民主党派政党主体地位的确立。二是民主党派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功能发挥与政党主体地位不匹配。从现实看,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力度不能表现其政党主体地位,如“民主监督”应是民主党派发挥功能最佳途径,民主党派对执政党的监督应优于执政党内部监督,但民主党派还未能充分发挥监督功能,影响了我国民主政治的推进;另外,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柔性化,不具决策的不可或缺性。三是民主党派自身建设与其政党主体地位不适应。如民主党派组织建设与迅速发展的社会不相适应,出现组织萎缩、界别同化现象,组织发展范围相对封闭,在新社会群体中组织发展没跟上。
2.要使协商民主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邓小平曾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社会主义民主必须有社会主义法制来规范。一方面要完善协商民主的宪法保障。每年各级两会,政协委员列席人大会议,对重大问题决策、政府工作报告、两院工作报告要进行讨论并发表意见。在多党合作中,各级党委政府作出重要决策和人事安排,事先召开座谈会与各民主党派协商,征求意见,通报情况,传达重要文件。这些宪法惯例为协商民主入宪提供了实践基础。作为我国政治制度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应当将协商民主的主体、地位、方式、形式、内容、程序等写入宪法,通过宪法保障协商民主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充分发挥作用。另一方面要制定协商民主单行法确立具体内容和程序。协商民主内容非常广泛,在现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基础上,有很大拓展空间。不仅在中央层面协商民主充分开展,在地方层面更应通过立法方式确立协商民主的内容、程序等。
3.要把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相结合。在宪政结构上,我国是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政治组织形式的国家,全国人大为最高权力机关,大大拓宽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政治空间,为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融合提供了良好政体平台。协商民主应当与选举民主一样成为我国民主政治的核心,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重要事项都要事先在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社会各界之间充分协商。尤其要进一步扩大协商民主在选举制度中的应用范围,确定国家、地方重要领导人选,可以考虑先期进行社会各界的讨论、对话和商谈,从而使各级领导当选过程能充分吸收民意,选民也由此获得广泛参与国家与社会管理的机会。此种宪政层面协商与选举的有机融合,有利推动地方乃至底层社会公众对政治和公共事业的热情,避免自由主义民主的“政治冷漠”。
4.要把协商民主拓展到国家建设和社会治理之中。长期以来中国共产党的协商民主理论与实践关注重点落在政治制度层面,强调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政治协商,而对其他领域问题的协商关注不够。中国的协商民主必须与当今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相适应,协商民主首先应该在国家建设和社会治理过程中发挥作用,即把协商民主拓展到国家建设和社会治理之中。通过多元社会主体的对话、沟通、商议等方式,化解社会矛盾,解决各种利益诉求、平衡各种利益关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进而为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氛围。(作者单位:民革常州市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