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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同心文化重大成果申报认定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2-04-06  来源:市委统战部  浏览次数: 字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统战部提出的统一战线服务文化建设的要求,进一步繁荣我市精神文化产品创作,推出更多优秀同心文化作品,培养一批优秀同心文化人才,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关于转发市委统战部〈关于深入开展“同心”实践活动,大力实施“五大工程”、“五大行动”的意见〉的通知》(常发[2012]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同心文化重大成果突出团结、合作、和谐、和平的统战文化主题,以多党合作文化、民族团结文化、宗教和顺文化、新的社会阶层信义文化、海内外同胞同根文化为主要内容,围绕历史和现实题材创作,发挥凝聚、导向、激励的统战特色和功能,彰显统战人文精神内涵,促进多元优秀文化和谐共生、全面发展。其基本分类为图书(非学术类)、电影、电视剧、戏剧、广播剧、歌曲、舞蹈、书画、摄影等。

第二章   申报对象及基本条件

       第三条  同心文化重大成果的申报对象范围为:常州市委统战部牵头组织创作的重大题材同心文化产品、常州统战系统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创作的同心文化产品、常州市委统战部授权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创作的同心文化产品、常州统一战线成员或文艺创作人员创作的优秀同心文化产品。

       第四条  同心文化重大成果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体现国家、省和常州文化艺术水准,2012年起公开出版发行或创作,具有统战性、原创性、经典性的优秀作品;

       2、反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历史发展进程中的文化题材,特别是以我市在全国、全省及海外有影响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为题材的优秀作品;

       3、贴近我市少数民族群众和少数民族生活,以传承民族历史文化传统、反映民族团结携手致富等为题材的优秀作品;

       4、有关我市优秀宗教文化的题材,具有护国利民、至诚扬善、崇顺向和等特质的优秀作品;

       5、有关我市新社会阶层履行社会责任的题材,反映感恩行动、光彩事业、阶层信义、企业和谐文化建设等方面的优秀作品;

       6、有关我市祖地文化、宗亲文化等同根文化题材,促进海内外中华儿女情感认同、热爱中国、支持家乡的优秀作品。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认定程序:

       1、立项。申报者填写《常州同心文化重大成果申报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具体包括:

       (1)申报者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等)复印件;

       (2)《常州同心文化重大成果申报表》;

       (3)申报者在全国、全省、全市及海外已获得的荣誉和奖励(如获奖文件、证书等)复印件;

       (4)正在创作过程中的作品,需提供相关委托书或协议书;

       (5)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等。

       2、初审。申报项目须经常州同心文化交流促进中心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常州同心文化培育创建工程领导小组复核。

       3、复审。常州同心文化培育创建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对初审通过的申报项目进行复核,并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的政治性、思想性、可传播性等进行论证和审查,并提出评审意见。

       4、认定。经常州同心文化培育创建工程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后,最终公布认定结果和扶持方式。

第四章  指导与服务

       第六条  常州同心文化培育创建工程领导小组确定同心文化重大成果认定的方向,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项目实施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常州同心文化交流促进中心具体组织推进同心文化成果的创作、推介、传播及指导申报、兑现扶持等工作。

       第七条  认定为常州同心文化重大成果的,常州同心文化培育创建工程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从精神、物质等方面给予适当扶持。扶持方式为:

       1、由常州市委统战部牵头组织创作的同心文化成果,拨付一定经费用于保障创作必需的基本费用,包括收集素材、剧本创作、组织排演、拍摄制作、出版补助、宣传推介等;

       2、由常州统战系统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创作的同心文化成果,对合作方给予一定的经费扶持,扶持金额、方式由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并根据创作进展情况合理安排拨付;

       3、由常州市委统战部授权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创作的同心文化产品,按有关规定,双方签定委托书或协议书;评为同心文化重大成果的,另行给予一次性适当奖励;

       4、由常州统一战线成员或文艺创作人员创作的同心文化产品,经认定后命名为同心文化重大成果的,常州同心文化交流促进中心购买一定数量的该同心文化作品,对创作人员给予一次性适当奖励。

       5、对评为同心文化重大成果的,由常州同心文化交流促进中心视情提供VIS识别系统、标识授权等,并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必要的宣传推介和传播。

       第八条  宣传推介、传播同心文化重大成果时,申报方有义务进行必要的配合与支持,且不得借同心文化重大成果之名从事违法、违规以及不正当盈利等活动。

       第九条  常州市委统战部、常州同心文化交流促进中心拥有各类同心文化重大成果的优先使用权、署名权和参评权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委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常州同心文化重大成果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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