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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2-04-23  来源:市委统战部  浏览次数: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会中文全称为常州市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会。英文全称为ChangZhou  United  Front  Theory  Research  Association,简称为CZUFTRA。

第二条  性质

本会是研究和宣传统一战线理论的地方性学术团体,是由有志于统一战线理论研究的个人或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

本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原则,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努力探讨统一战线理论和实践中的重要课题,宣传党的统一战线政策,为巩固和发展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推进和谐常州建设,服务常州转型升级,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主管部门为中共常州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并接受常州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江苏省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3 A 2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和推动会员学习、研究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以及新时期统一战线的理论、方针、政策;

(二)确定统战理论研究课题,制订学术活动规划;

(三)组织调查研究,开展统一战线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探讨;

(四)围绕全市统一战线开展的“同心”实践活动,加强“同心”思想在常州经济社会发展和统一战线自身科学发展中地位和作用的研究;

(五)组织会员之间的协作,交流学术思想和理论研究信息,评选优秀成果;

(六)积极开展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的宣传,编辑出版刊物和资料;

(七)反映统一战线理论工作者的要求,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八)接受委托开展咨询和培训工作;

(九)积极培养和扩大统一战线理论研究队伍。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对统一战线理论和实际工作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因工作调动,原单位及时办理替补手续。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自愿交纳的会费;

(二)捐赠;

(三)市委统战部行政拨款。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自愿交纳的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聘请统战部专职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活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委统战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2年4月1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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