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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海外联谊会章程

发布日期:2009-06-04  来源:市委统战部  浏览次数: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为常州海外联谊会(  CHANG   ZHOU CHINESE  OVERSEAS  FRIENDSHIP  ASSOCIATION   缩写  CCOFA  )。

第二条  常州海外联谊会的性质:由常州各界代表人士、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华侨华人中的知名人士及有关团体自愿结成,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联谊性、非营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团结热爱中华民族的海内外同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加强联系,增进友谊,扩大交流,促进合作,为常州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祖国统一、民族振兴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共常州市委统战部、常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江苏省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3号楼A218室。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

(一)加强同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外籍华人及社团之间的联系与交流,通过各种活动,增进了解,发展友谊,促进常州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二)广泛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宣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争取广大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对“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的认同与共识,促进祖国和平统一。

(三)积极配合有关方面,努力为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办实事,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拥护本会的章程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二)本市归侨和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眷属、亲友、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以及有关团体、单位、部门中热心海外联谊工作者。

(三)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其他与海外有广泛联系的部门、单位、企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审议本会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为发展常州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各项事业,提供信息,进行咨询服务;

(七)为引进外资、项目牵线搭桥,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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