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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班子议事规则

发布日期:2008-04-24  来源:市委统战部  浏览次数: 字号:【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提高市委统战部领导班子议事决策水平,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的原则

1、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指示精神,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体现“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3、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坚决维护集体权威,对不宜公开的研究事项严格保密,所议事项涉及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利益的应当回避,重要事项应及时报告上级领导。

二、议事决策的范围

1、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统战部门重要会议精神、工作指示和重大决策,并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2、研究确定全市统战工作及事关本部门工作全局的重大事项、重要政策以及其他阶段性重要工作,讨论决定本部门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调整、任免和奖惩等事项,研究决定部机关干部年度考核方案和考核结果;

4、审议年度经费预算与决算,讨论研究大额资金使用、大型活动经费安排、购置大宗办公设备等事项;

5、研究安排部机关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机关作风建设等重要工作;

6、其他需要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三、议事决策的形式

根据市委统战部的实际情况,部领导班子议事决策采取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两种形式进行,均由部长召集并主持召开。

1、部务会议。参加对象为部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参加会议的成员不得低于领导班子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必要时可以吸收有关职能处室的负责人列席。部务会议主要根据议事决策范围,讨论、研究本部工作中具有全局性、政策性的重要问题和事项。

2、部长办公会议。参加对象为部长和驻部副部长,必要时可以吸收有关职能处室的负责人列席。主要根据部务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讨论、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计划、措施和安排,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为进一步促进部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制度化、长效化,确定每周一为部领导集中办公日,由部长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召开部务会议或者部长办公会议。

四、议事决策的程序

1、确定议题。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所议事项由部长确定。部办公室根据领导要求,提前向领导班子成员预告会议的时间和主要议题。领导班子成员以及相关处室需要增加议题或者对所议事项有意见和建议的,应在会议之前提出,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2、充分准备。对列入的所议事项,领导班子成员应进行必要的准备,有重要意见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尤其是研究干部奖惩、任免事项前,领导班子成员要在会前充分酝酿并相互沟通。处室负责人参加会议的,应充分做好前期准备工作。需要印发会议讨论材料的,应在会议召开前送至与会人员。

3、展开讨论。与会人员围绕所定议题阐明观点,提出适当意见,当出现意见分歧时,既要互相尊重,又要敢于表达各自观点,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对于因故缺席的成员,应由部长或者委托相关人员会前征求意见,会后通报情况。

4、形成决议。对议定事项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逐个确定、形成意见。如对重大问题分歧较大,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

5、专人记录。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由办公室派专人负责记录,记录应做到完整准确,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存档,如需查阅,须经部领导同意。

五、议事决策的执行

1、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各处室应认真执行集体议定的工作事项,可以保留不同意见,并有权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改变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与原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2、紧急情况下,分管领导可以视情先行处理,并于事后及时向部长报告。

3、部长全面负责决策事项的贯彻执行,做好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保证领导班子实施正确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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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部领导班子成员代表统战部发表的讲话和文章,事先应经部长同意,参加会议、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和参加其他活动时,可以本部门领导的身份发表指导意见。

本规则执行情况,每半年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专题对照检查一次。

本规则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中共常州市委统战部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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