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各领域工作 >> 非公经济 >> 内容

【专家解读】庄聪生: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新举措新亮点

发布日期:2023-08-08  来源:市委统战部  浏览次数: 字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作出了新的重大部署,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民营经济的高度重视和对民营经济人士的深切关怀。《意见》内容全面,要求明确,举措务实,既坚持问题导向,又做到精准施策。围绕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对民营企业关切的营商环境、政策支持、监管导向、法治保障、舆论氛围等问题,都作出了制度化安排和明确指导意见,直击痛点难点,释放强烈信号,精准回应社会重大关切和民营企业诉求期盼,真正帮助民营企业在方向上解惑、发展上解忧、环境上解压。

《意见》全方位营造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营商环境和社会氛围,给当下民营经济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也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全面保驾护航,将有力地提振民营企业的发展信心,增强民营企业家的发展预期。《意见》出台的政策举措有许多新亮点、新的发展,其中有不少举措是第一次提出来,也是经营主体长期以来期盼解决的问题。

1.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并建立投诉和处理回应机制。

经过4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空间得到了极大的拓展,在国家政策层面上已经实现了“非禁即入”。但由于存在各种显性和隐性壁垒,“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现象普遍,尤其是在电力、电信、石油、军工、金融、铁路、港口、城市及农村基础设施、水利设施等方面表现更为明显,产业准入壁垒很多。这次《意见》明确提出:“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准入障碍。”“稳步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建立市场准入壁垒投诉和处理回应机制。”这对于破除各种市场准入壁垒,坚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让民营企业在准入许可、要素获取、经营运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方面获得平等地位,将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同时,民营企业在遭遇市场准入壁垒时,可以随时进行投诉,相关单位必须及时进行处理并给予回应答复。

2.将政府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政府存在不按政策办事、不信守合同规定、不依法行政,或者朝令夕改、出尔反尔,或承诺拍板的多、而实际兑现的少。这些地方政府之所以如此缺少自律,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惩戒机制不健全,惩治力度不够、措施不得力,信用缺失成本过低所致。目前,在社会层面已有个人失信惩戒、企业失信惩戒和约束机制,但是针对政府的还没有。因此,亟待构建政府行为的诚信约束机制。这次《意见》明确提出:“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将机关、事业单位的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这一措施,对于政府带头讲诚信,建立诚信社会,以及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契约精神、信守法规、言而有信、依章办事,取信于投资者,取信于普通民众,都将起到极大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3.完善拖欠账款清理与审计、督查、巡视等制度的常态化对接机制。

当前,一些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中小微企业账款,已经成为影响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这个问题,从2018年起每年都部署清退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问题,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处于劣势地位的中小微企业不敢得罪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生怕砸了自己的“饭碗”,被拖欠账款后,既不敢起诉也不敢举报,只好“打断门牙往肚子里咽”。特别是三年疫情,一些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更加拮据,使得拖欠账款问题更加突出。这次《意见》强调要“完善拖欠账款投诉处理和信用监督机制,加强对恶意拖欠账款案例的曝光。”“完善拖欠账款清理与审计、督查、巡视等制度的常态化对接机制。”这些措施,运用审计、督查、巡视等形式,将会对一些以强凌弱、以大欺小的政府部门和大型企业产生震慑作用,有效地解决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问题。

4.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

对于人身安全以及财产权的保护,一直是民营企业家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保护,持续开展涉民营企业的冤案错案的纠错工作,纠正了以顾雏军、张文忠等为代表的一批重大涉及产权案件的冤案错案,挽救了不少蒙冤的民营企业家,为民营企业挽回不少损失。然而,尽管近几年纠正冤假错案工作颇有成效,一批冤错案件被宣告无罪,但纠正过程阻力大、时间长等问题依然存在。这次《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涉企案件申诉、再审等机制,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这一政策,对于今后涉民营企业案件的申诉、再审和防范出现冤错案件,以及坚持有错必纠、有错必改,让广大民营企业家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有恒产者有恒心。有了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有了人身和财产安全,企业家才会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

5.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现实中,经常可以看到一些执法者存在的突出问题。比如:有的执法依据不充分、标准不清晰、透明度不高;有的选择性执法、趋利性执法、钓鱼式执法;有的没有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设定权限的规定,在法定幅度之外调整罚款上限;有的违反包容审慎监管原则,面对整治问责,不加区分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一罚了之,一关了之。这次《意见》要求:“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推行告知、提醒、劝导等执法方式,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今后,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必须注重“柔性执法”,以教为主,以罚为辅,不断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民营企业创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充分激发民营经济发展的活力和创造力。

6.构建民营企业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

当前,影响民营企业行稳致远的因素很多,其中一个重要内因是企业自身的治理机制存在不严谨、不规范现象。多年来,经过广大民营企业的自身努力,企业的法治素养、法商素质、合法能力、合规经营管理有了很大提升,但也有一些企业自身存在着治理薄弱环节和亟须施治的痛点。在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备性方面,一些企业的治理结构仍需优化、治理机制还不健全,存在决策不规范、程序不透明、内部缺乏有效防治腐败机制等问题。特别是一些企业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大肆索贿受贿、挪用占用资金、出卖商业秘密、侵吞企业财产、变相私占核心技术,等等。这些内部腐败现象及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蚀民营企业利益,极大地削弱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这次文件明确提出:“构建民营企业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出台司法解释,依法加大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健全涉案财物追缴处置机制。”这些政策措施的出台,对于支持民营企业建立和完善企业自身治理机制尤其是有效的腐败防治机制,将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同时,也有利于司法部门依法平等查处民营企业内部舞弊行为和腐败现象,保护民营企业财产不受侵占,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除了以上6个方面,《意见》中还有不少是第一次提出来的。比如:

“定期推出市场干预行为负面清单,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

“完善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办法,畅通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渠道。”

“针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建立支持政策‘免申即享’机制。”

“引导社会正确认识民营经济的重大贡献和重要作用,正确看待民营经济人士通过合法合规经营获得的财富。坚决抵制、及时批驳澄清质疑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否定和弱化民营经济的错误言论与做法。”

“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舆论环境和时代氛围,对民营经济人士合法经营中出现的失误失败给予理解、宽容、帮助。建立部门协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以负面舆情为要挟进行勒索等行为,健全相关举报机制,降低企业维权成本。”

《意见》是推动我国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要把深入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意见》部署要求,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任务,切实引导广大民营经济人士消除顾虑、放下包袱、轻装上阵、大胆发展。

广大民营经济人士要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实现治理规范、合规经营,不断改革、积极创新、练好内功,坚守主业、做强实业,自觉走高质量发展之路。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深入企业广泛宣传政策,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地落实落细。

要讲好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故事,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氛围,提升民营企业谋发展、谋改革、谋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让民营经济创新源泉充分涌流,创造活力充分迸发,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作出新贡献。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