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企政策汇编(一)

发布日期:2020-05-06  来源:市委统战部  浏览次数: 字号:【

目录

一、综合政策

1.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挥政府储备作用

持应对疫情紧缺物资增产增供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184号)1

2.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

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5

3.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市

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市监注〔20208号)………………10

4.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中小企业缓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

保持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苏政办发〔20205号)…………11

5.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

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2015号)………………18

6.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苏市监〔202030号)……………………………………………30

7.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

(苏市监〔202037号)……………………………………………35

8.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做好稳增长促发展工作的若

干意见(常发〔20206号)………………………………………41

9.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助力企业恢复生产的意见

(常政发〔202016号)……………………………………………51

10. 常州市市场监管局出台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暖十条……………57

11.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服务民营

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常办发〔20201号)61

二、财政金融政策

1.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财金〔20203号)…………………………………………………69

2.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银发〔202029号)…………………………………………………72

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80

4.于加快拨付贴息资金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补充通知

(财办金〔202013号)……………………………………………83

5.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打

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

(财金〔20205号)………………………………………………85

6.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的通

(苏财购〔202019号)……………………………………………90

7.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有效发挥地方金融从业机构作用全力

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若干措施的通知(苏金监发〔202011号)

…………………………………………………………………………92

8.关于开设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融资绿色通道的通知

(苏金监发〔202013号)……………………………………………97

9.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组织疫情防控

资重点生产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企业申报融资需求的紧急通知

(苏工信服建〔202037号)………………………………………101

10.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信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强化金融支持帮助中

小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苏工信服建〔202040号)…………104

11.工信局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关于融资支持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

产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的紧急通知

(常工信服建〔202025号)……………………………………107

12.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助力企业复工复

产的通知(常银发〔202015号)………………………………110

三、税费政策

1.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115

2.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117

3.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118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

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119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

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124

6.“非接触式网上办税清单及问题解答……………………………127

7.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主动作为精准施策切实帮助企业解

决实际困难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143

8.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147

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

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148

10.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做好阶

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办发〔20205号)

………………………………………………………………………150

11.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

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153

12.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155

13.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

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156

14.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

施行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有关政策措施的

通知(苏医保发〔20209号)……………………………………161

15.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气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的通知(常发改〔202040号)……………………………………163

四、劳动用工政策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

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165

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

………………………………………………………………………170

3.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

部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

鼓励劳动者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发改办就业〔2020100号)

………………………………………………………………………174

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落实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

情助力企业恢复生产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常人社办〔20208号)

………………………………………………………………………178

5.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疫情保用工稳就业的工作方案

(常人社发〔202017号)…………………………………………183

五、科技政策

1. 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

服务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38号)……………………………189

2.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

务的通知(苏科高发〔202051号)………………………………192

六、其他政策

1.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

对经营困难的通知……………………………………………………195

2.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

对经营困难的通知(常文广旅〔202020号)………………………196

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保障房地产业稳定发展的意见

(常政办发〔20208号)……………………………………………198

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应对疫情做好住房公积金惠企便民服务的

实施意见(常公积金〔20204号)…………………………………201

5.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依法防控疫情保障企业稳经营促发展

的意见》………………………………………………………………203

6.市信用办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助力企业恢复生产的意见》优化企业信用服务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常信用办〔20202号)……………………………………………206


一、综合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发挥政府储备作用支持应对疫情

紧缺物资增产增供的通知

发改运行〔202018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根据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有关部署,全力保障医疗防护紧缺物资供应,迅速提高疫情防控保障能力,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发挥政府储备作用支持应对疫情紧缺物资增产增供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企业多措并举扩大重点医疗防护物资生产供应

支持生产《政府兜底采购收储的产品目录(第一批)》(详见附件,以下简称《产品目录》)所列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的企业抓紧释放已有产能,进一步增加产量,尽快实现满负荷复工复产,支持有关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增添生产线(设备)迅速扩大产能。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尽快实现转产,重点生产应对疫情急需的紧缺医疗物资。积极帮助企业解决资金、资质、生产场地、设备购置和原材料采购等实际困难,促进上下游生产良性循环,提高全产业链生产能力。指导企业科学改进生产工艺,提高产品技术水平,保证产品质量。

二、实施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政府兜底采购收储

充分发挥中央政府储备作用,疫情防控期间,将《产品目录》中重点医疗防护物资品种增列储备物资目录,国家相关部门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按现有收储制度和办法,对《产品目录》中企业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护物资,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各地区要组织企业尽快增加紧缺的重点医疗防护物资生产,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执行产品标准,及时交付使用。收储物资由国家统一管理、统一调拨。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逐步完善《产品目录》,对目录实施动态管理,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能力建设。

三、加强地方应急物资政府收储

各地区要认真研究应对疫情过程中暴露出来的公共卫生和物资储备短板,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着力补短板强弱项。要进一步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建设,创新体制机制,扩大收储范围,增加储备规模,特别是要增加应对公共卫生事件重要物资的政府储备规模,在项目立项建设、资金补贴、用地、用能、融资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地方政府储备要与中央政府储备有机结合、互为补充,加强衔接联动,确保形成合力。

四、支持企业对扩大的产能适时转产

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鼓励相关企业对扩大的产能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市场需求进行转产,推动产品生产由《产品目录》类型向市场需求量大的其他类型、标准或型号转变,在满足重点医疗物资需要的同时向满足工业或消费需要转变,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实现企业转型升级。对转型生产企业保留适当产能,鼓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研究出台在一定期限内予以相应支持的政策措施。

五、完善重点支持企业名单管理制度

为规范疫情紧缺物资收储管理,各省级政府相关部门按照《产品目录》,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的物资收储实施名单制管理,企业名单由各地区审核汇总后报国家相关部门。中央企业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国家相关部门提出申请。企业需按照核定产能满负荷生产,并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安排产品调拨。各地区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对重点支持企业名单实施动态调整。国家相关部门要加强名单信息共享,并做好与有关金融机构等沟通衔接,研究出台支持政策。

六、依法加强产品质量和市场监管

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要指导企业落实全过程合规的主体责任和严格出厂检验与放行要求,确保相关物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凡收储的物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检测认证。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物资或劣质物资,一律不得收储。进一步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销售企业的督促检查,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加强履约情况监督,对违法生产不合格产品和严重违约的企业,依法严肃查处。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上来,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工作要求,千方百计调动企业生产积极性,消除企业生产经营后顾之忧,加强统筹协调,全力提高重点紧缺医疗物资产能产量,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附件:政府兜底采购收储的产品目录(第一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27


附件

政府兜底采购收储的产品目录(第一批)

1.医用防护服GB19082-2003

2N95医用级防护口罩GB19083

3.医用外科口罩YY0469-2011

4.医用一次性使用口罩

5.生产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等重要原材料

6.医用护目镜/防护面屏/负压防护头罩

7.医用隔离衣

8.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

9.全自动红外体温检测仪

10.经卫生健康、药监部门依程序确认治疗有效的药品和疫苗(具体品目另发)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

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信明电〔202014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同时统筹抓好六稳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帮助广大中小企业坚定信心,强化措施,实现有序复工复产,渡过难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1.加强分类指导。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当地疫情防控总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分类施策,在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必需、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等重点企业尽快复工复产的同时,积极稳妥地推动其他生产性企业完成复工复产准备工作,在疫情防控达标后有序复工复产。

2.推动落实复工复产措施。指导企业制订复工复产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各项措施,做到防控机制到位、检疫查验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和宣传教育到位,确保生产生活平稳有序。

3.强化复工复产要素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职工返岗、原材料供应、物资运输以及口罩、消杀用品、测温仪等防控物资保障等难题,指导企业开展生产自救。推动有关单位对疫情期间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精准摸查发布企业用工需求信息,推进线上供求匹配对接和远程招聘,加强本地供需对接,挖掘本地供给潜力,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

4.发挥中小企业服务疫情防控的作用。对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中小企业,要配合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对有条件、有意愿转产防疫物资的中小企业,要一企一策,全力帮助协调解决转产过程中的问题。

二、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扶持

5.推动落实国家对防疫重点企业财税支持政策。协助纳入中央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本地中小企业按政策规定申请贴息支持和税收优惠。湖北、浙江、广东、河南、湖南、安徽、重庆、江西、北京、上海等省(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纳入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中的中小企业加强政策落实和服务。鼓励在中央贷款贴息的基础上,地方财政再予以进一步支持。

6.鼓励地方政府出台相关财政扶持政策。充分发挥本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专项纾困资金,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中小企业的支持。鼓励各地结合本地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减免税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推动出台减免物业租金、阶段性缓缴或适当返还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税款、降低生产要素成本、加大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和稳岗奖励等财政支持政策,切实减轻中小企业成本负担。已出台相关政策的地区,要加强部门协调,推动尽快落地见效。

7.推动加大政府采购和清欠工作的力度。引导各级预算单位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倾斜力度,提高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加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力度,加快完成清欠目标任务,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

三、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扶持

8.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地要主动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对接,推动金融机构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推广基于多维度大数据分析的新型征信模式,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优质中小企业的信用评分和贷款可得性。发挥应急转贷资金作用,降低应急转贷费率,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提供应急转贷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不良部分给予适当补偿。

9.强化融资担保服务。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10.创新融资产品和服务。积极推动运用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应收账款抵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方式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供给。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便利快捷的优势,尽快开发疫情期间适合中小微企业的融资产品,满足中小企业需要。发挥各地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作用,积极开展线上政银企对接。协调银行、保险机构开放信贷、保险理赔绿色通道,加快放贷速度和理赔进度。

11.加快推进股权投资及服务。积极发挥国家和地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协同联动效应,带动社会资本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股权融资规模,鼓励加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困难的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投资力度,加快投资进度。引导各类基金发挥自身平台和资源优势,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被投企业投后服务力度,协调融资、人才、管理、技术等各类资源,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四、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创新支持

12.组织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技术与产品创新。鼓励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针对新冠肺炎防治,在检测技术、药物疫苗、医疗器械、防护装备等方面开展技术攻关和生产创新,对取得重大突破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申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时予以优先考虑。即时启动2020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疫情防控类参赛项目征集。率先征集诊断试剂、医疗器械、装备生产、药物疫苗、防护装备等创新项目,并做好技术完善、认证检测、资质申请和推广应用等服务工作。

13.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大力推广面向中小企业的互联网平台服务,积极推行网上办公、视频会议、远程协作和数字化管理,以此为基础全面提升中小企业管理信息化水平。帮助提供线下服务的企业创新商业模式,拓展线上服务。加快5G、工业互联网应用部署,推广一批适合中小企业的工业软件应用,支持中小企业提升敏捷制造和精益生产能力。支持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以网络化协作弥补单个企业资源和能力不足,通过协同制造平台整合分散的制造能力,实现技术、产能与订单共享。

14.支持企业提升智能制造水平。引导大企业及专业服务机构面向中小企业推出云制造平台和云服务平台,发展适合中小企业智能制造需求的产品、解决方案和工具包。推动中小企业业务系统云化部署,对接工业互联网平台,引导有基础、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加快生产线智能化改造,推动低成本、模块化的智能制造设备和系统在中小企业部署应用。

15.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发展。加快落实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的作用,带动产业链中小企业协同开展疫情防控、生产恢复与技术创新。帮助中小企业与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沟通合作、抱团取暖,营造共荣发展、共克时艰的融通生态。

五、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

16.发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作用。充分发挥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及各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线上服务。引导各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通过开设专栏等形式及时梳理各项惠企支持政策,开展中小企业疫情防控支持政策咨询解读等专项服务。鼓励国家和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等在疫情期间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中小企业的租金、物业管理和其他费用,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17.加强培训服务。通过开展线上培训等形式,给中小企业送政策、送技术、送管理,为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指导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18.加强涉疫情相关法律服务。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公益服务,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法律问题。协助因疫情导致外贸订单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中小企业申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减少企业损失。对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协调不记入信用记录。

六、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

19.发挥各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作用,提请召开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部署,结合实际采取精准有效措施,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生产成本、稳定人员就业、保障要素供给,帮助广大中小企业树立信心、减少损失、渡过难关,有序复工复产,切实保障经济平稳运行。

20.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并推动解决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引导中小企业坚定信心,共克时艰。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国家及本地政府各项惠企政策落地,指导中小企业用好用足相关政策,扩大惠企政策受益面,提升企业实实在在地获得感。

各地要将落实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29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市场主体

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市监注〔202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在疫情防控期间实行全程网办。疫情防控期间,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全程通过网上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业务,推行办件寄递、自助打印等服务,尽可能减少人员接触。疫情严重地区,经报地方党委政府批准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后,可暂停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现场窗口服务,全程通过网上办理。

二、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的宣传引导工作。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方面采取的相关举措,要及时通过报纸、政府网站等方式告知社会公众,提供相关网上服务系统网址、人工咨询服务电话以及通信地址等,明确办理渠道和办理流程。

三、营造安全有序的登记注册环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加强服务场所清洁消毒和工作人员个人防护,营造安全卫生的办事环境。暂停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现场窗口服务的地方,要按照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确定恢复现场窗口服务。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中小企业

缓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

保持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苏政办发〔20205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支持和帮助全省中小企业尽快复工复产,缓解疫情影响,克服经营困难,提升应对能力,提振发展信心,保持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减轻企业负担

1.减免相关税费。对因疫情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旅客运输、餐饮、住宿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及时办理定额调整申请,对不达起征点的一律免除纳税义务。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疫情期间,减免中小企业委托检验检测收费,免征有关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减免相关特种设备检验收费,并开展价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和涉企收费检查,确保各项降费政策落实到位。(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延期申报和缴纳税款。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对确有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中小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行政处罚的纳税人,准予延期办理,不加重处罚。(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3.降低企业房租成本。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2月份租金,减半收取34月份租金;鼓励各类园区、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载体带头减免承租的中小微企业房租,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减免期限或金额,对带头减免租金的载体优先给予政策支持和适度财政补贴。鼓励社会资本建设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等经营用房对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各地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4.补贴经营成本。进一步降低企业相关成本,让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有获得感。推动有关单位对疫情期间暂时性困难的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各地可安排资金给予适度补贴。疫情防控期间,执行两部制电价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月选择基本电费结算方式;按实际暂停用电天数减免企业基本电费;因抗击疫情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如选择按最大需量约定值结算基本电费,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的,超过部分按实收取,不加收两倍基本电费。对承担疫情防控物资运输任务的省内物流企业,所产生相应的物流费用由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经各地确定的参与防控物资和重要农产品等生活必需物资供保的农业企业和商贸流通企业,各地可对其产生的相应物流费用给予适当补贴。对疫情期间保障公共交通出行的企业,所产生的运营投入由各地财政全额负担。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对疫情期间正常运营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减免承包金,各地可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电力公司,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5.加强财政贴息支持。2020年列入全国性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企业新增的贷款,积极争取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优惠资金及中央财政贴息支持。对于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企业,由省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给予贴息支持。各地财政也可给予贴息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6.及时支付中小企业账款。疫情期间,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必须主动、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应付款。鼓励民营企业重合同、守信用,引导大企业做好表率,严格履行合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帮助中小企业共同渡过难关。(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加强金融支持

7.加大信贷支持。对列入国家或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内的企业,按相关政策给予利率优惠;疫情防控期间发放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原则上应在各机构上年同类企业平均水平基础上降低50个基点,其中贷款利率至少降低30个基点。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银行机构和地方金融从业机构要通过降低利率、推广无还本续贷、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不得盲目断贷、抽贷、压贷。充分发挥省现代服务业风险准备金作用,为省内中小型现代服务业企业提供融资增信,相关合作银行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提供不低于10倍、不高于20倍的授信额度,对发生的风险损失由准备金优先予以代偿。优化苏科贷”“苏微贷”“苏贸贷”“小微创业贷”“富民创业贷”“鑫农贷”“金农贷服务,缩短备案时间,尽快实现业务线上办理,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优先给予贷款展期或续贷。(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8.加强融资担保。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的担保支持力度,畅通银担合作渠道,取消反担保要求,提高办理效率,进一步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国有担保公司担保费率下降20%,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不高于1%。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的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在政府采购中中标的中小企业可以凭政府采购合同直接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无需提供任何形式担保,合作金融机构提供利率优惠和绿色通道。(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江苏银保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9.强化金融服务。2020年,省内各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新增贷款规模不得低于去年同期水平。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开设受疫情影响困难企业绿色通道,计划运营时长为6个月,选择省级银行机构并整合各类转贷服务公司(基金),针对广大中小企业以优惠利率办理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含无还本续贷)和转贷业务。人民银行为绿色通道内中小企业贷款提供再贷款再贴现支持,省财政为绿色通道内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提供一定比例的风险分担支持。(责任单位: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0.提升保险保障。保险机构开通对于医用口罩、防护服、消毒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骨干企业的保险理赔快捷通道,支持其恢复生产、保障供给。对受疫情影响受损的中小企业,可采取预付保险金等方式,提高理赔效率。(责任单位:江苏银保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稳定就业保障

11.实施援企稳岗政策。落实稳岗返还政策,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重行业的中小微企业纳入困难企业,按规定给予稳岗返还,简化中小企业申报程序,有效稳定用工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2.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经批准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3.优化就业和社保服务。帮助三必需(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企业特别是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招工,畅通运行网络求职招聘服务平台,加强线上服务,多渠道采集和发布就业岗位信息,及时办理特殊工时申请。疫情防控期间,允许企业延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和缴费业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4.支持中小企业就业。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或农民工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和对提供职业介绍的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可分别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就业服务补助。(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四、协调保障服务

15.指导企业复工复产。指导企业制订复工复产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各项措施,做到防控机制到位、检疫查验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和宣传教育到位,确保生产生活平稳有序。对有条件、有意愿转产防疫物资的中小企业,实行一企一策,全力帮助协调解决转产过程中的问题。引导鼓励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通过电话走访、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方式,为复工复产企业积极开展政策宣贯、法律援助、金融帮扶、技术指导等精准化服务。(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6.帮助恢复生产经营。对符合防疫要求的企业,不得另设门槛,应尽快批复恢复生产。帮助广大恢复生产的企业协调生产原料供应、用工迅速到岗、物流运输保障以及职工防疫物资准备等困难,切实解决企业受疫情防控所产生的生产经营困难。指导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助。对于受疫情影响损失的中小企业,鼓励政府、国有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其产品和服务。开展公益法律服务,做好风险提示,对因疫情不能正常履约的中小企业加强专业化服务。(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7.强化防疫物资生产。对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中小企业,配合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对国家和省确定的重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为加大疫情防控开展的相关技术改造、新产品攻关,由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按设备投资额或研发投入总额的50%给予奖励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各地财政也可安排相应资金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8.畅通运输渠道。落实疫情防控物资、农副产品等生活必需物资的车辆以及已批准复工企业的必要物流车辆绿色通道政策,确保相关运输车辆不以防疫为由被拦截,统一发放流通通行证,保障运输快速、及时、高效。支持各类农产品收储加工企业、大型商超、物流公司新建、改建冷链物流设施。尽快解决城际间、村镇间、市场间道路封堵问题,保证生活必需品供应。(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9.降低研发创新成本。对中小企业用于疫情防控的研发支出,按实际发生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在全省范围推广实施科技创新券,扩大创新券支持范围,省市科技相关专项资金联动补贴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试验检测支出经费总额的比例可达50%。省科技相关专项资金对全省列统的新型研发机构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给予不超过2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平台今年起免费向全省中小企业开放。加快建设省知识产权大数据平台,制定新型冠状病毒防治技术分解表,构建口罩制备及其材料、病毒检测、疫苗及治疗药物等技术主题的专利数据库,并向社会免费开放。(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0.为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便利化,利用互联网手段合理安排好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推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无纸化,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到业务办理不见面,相关纸质材料待疫情结束后延迟提交。全面实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1.推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各地行政审批人员应当加大通过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网上收件、办理相关审批事项力度,尽量让企业减少或避免到实体窗口咨询或办理投资项目等相关事宜,确需报送纸质材料的,企业可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审批窗口要确保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相关事项。各地行政审批部门应及时在江苏政务服务网、在线平台、门户网站醒目位置或微信公众号公布、更新咨询电话,积极为企业答疑解惑、指导事项办理,确保疫情期间投资项目审批不间断、不减速。(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2.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疫情期间企业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及时纠正,免予行政处罚。适当放宽企业资质维持期限,对企业资质有效期满、因疫情原因未能办理维持手续的,准予其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企业受疫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生产订单完不成或者产品交付不及时,出现的失信行为,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帮助企业重塑信用,规避失信风险。(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212


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影响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

的若干政策措施

苏政发〔202015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在严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扎扎实实做好六稳工作,聚焦疫情对当前经济运行带来的冲击和影响,统筹兼顾、近远结合,科学施策、分类施策、精准施策,加力促进经济循环畅通运行,有力帮助受影响较重行业和企业纾困解难,努力推动经济稳定持续高质量发展,为顺利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打下坚实基础,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周密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按照属地管理、法人负责、有序受控的原则,分类指导企业制定一企一策疫情防控和复工方案,在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和措施的基础上,积极推动生产经营恢复正常。

1全力支持本地区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供油、环卫、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农产品生产加工和物流供应等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全面复工复产,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克服困难,扩大产能、调整结构、增加供给、提升质量。对因受疫情影响延误工期的工程施工项目,可参照不可抗力有关法定免责条款,允许适当合理延长合同工期。

2在严格落实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加快推动重点园区、重点出口企业、重点骨干企业、重点外资企业和产业链重要环节复工复产,减少审批流程和时限,不得另设门槛。全面加强生产期间疫情防控工作,严格返岗人员健康核查登记,做好防护物资和人员配备,全面开展厂区消毒,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健全企业疫情防控工作体系。

3视疫情变化和防控情况,规范引导文化旅游、住宿餐饮等服务行业有序复工。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卫生健康委、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

二、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

在不折不扣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的同时,分类分层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传统服务行业和中小企业,以及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的重点企业和个人实行财税优惠政策。

4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准予延期申报,对确有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因受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5认真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研发加计扣除政策,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6对医用防护服、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确保落实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并按规定临时性减免地方性收费。

7落实好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国家储备商品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优惠政策以及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8对旅游、住宿、餐饮、娱乐、民航、水路运输、公路运输、出租车等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服务行业,所在设区市可依法减免相关税费、研究制定财政贴息等扶持政策,帮助企业缓解经营困难。

9对承租国有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3个月的房租;资金支付困难的,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支持地方研究制定鼓励业主(房东)减免租户租金的奖励办法。

10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外贸外资企业,各级积极研究采取扶持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供应链、资金链等问题,促进平稳健康发展。指导出口企业申请不可抗力的事实性证明书,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减轻因疫情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减小损失。

11落实国家减免税政策,支持重要原材料、关键零部件、核心装备进口。对按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要求,进口紧缺疫情防控物资且落实减免税政策后价格仍偏高的,经确认后,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支持。

12对列入全国性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积极争取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优惠资金及中央财政贴息支持。对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等企业,经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给予一定的贴息支持。

13对防疫产品和生活必需品供应企业加班生产经营增加的成本,各级可安排资金给予一定补助。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对其生产的防控医疗物资及进口的同类产品实施政府兜底采购收储。

14充分发挥省现代服务业风险准备金作用,为省内中小型现代服务业企业提供融资增信,督促合作银行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提供不低于10倍、不超过20倍的授信额度,对发生的风险损失可由准备金优先予以代偿。

15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对符合申报条件、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企业,优先给予并加大支持力度。对因疫情防控需要而扩大产能或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各级对其新增设备投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财政补贴。对从事服装生产等关联行业在疫情防控中临时转产防护用品的企业,其车间升级改造及新增设备产生的费用,给予一定比例财政补贴。

16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疫情防控期间对其暂缓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国资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税务局,南京海关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在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制定出台的30条政策措施基础上,抓紧研究制定我省金融支持政策措施,对积极响应的金融机构优先开展政府项目合作。

17加强政银企协调对接,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以及农产品生产加工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和创业公司,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努力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同时启动线上续贷机制。

18省内各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新增贷款规模不得低于2019年同期水平,其中国有大型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20%。扩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基准的运用,力争2020年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降低0.5个百分点左右。对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省财政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奖励。

19对因受疫情影响,在股票质押、融资融券、信息披露、公司债本息兑付等方面遇到困难的企业,指导其用好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相关政策,做好展期、延期披露的申请、沟通、报备和缓释公司债短期流动性风险等工作。

20支持证券公司对疫情防控相关生产型企业和医疗服务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指导开辟优先服务通道,通过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业务方式,提供快捷融资服务支持,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全力保障医疗药品和物资的供给。

21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的企业债券融资需求,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指导发行人用好申报绿色通道、信息披露等支持政策。

22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生产、运输、销售重要医用和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鼓励金融机构适当减免展期或续贷利息。

23建立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绿色通道,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切实压降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提高融资对接效率。发挥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合作机制作用,中标的中小企业可以凭政府采购合同直接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无需提供任何形式担保,合作金融机构提供利率优惠和绿色通道。鼓励各类特别是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因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新型农业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进一步降低担保费率,财政部门给予担保费用适当补助。

24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鼓励和支持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信保等政策性金融机构采取扶持政策,为出口企业提供针对性服务。加大对防疫物资进口金融支持力度,鼓励企业使用进口预付款等保险产品,保障海外采购资金安全。针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外经贸企业实行一企一策服务,加强风险的预警和管理,提高限额满足率和风险容忍度,加快出口信用保险案件理赔追偿速度,做到应保尽保、应赔尽赔、高效减损。

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中信保江苏分公司、省再担保公司

四、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

25帮助和支持三必需企业特别是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积极招工,指导企业与劳务输出地加强沟通安排,运用智能化、网络化手段,畅通运行网络求职招聘服务平台,扩大信息推送覆盖面,建立返乡务工人员滞留就业应对机制,充足用好本地用工资源,促进用工需求有效对接。有力组织重点企业职工及时返岗复工,统筹做好当前错峰运输工作,制定周密的运输工作方案,合理有序安排人员到岗;复工前注重全面防控、精准对接,复工后注重服务保障、政策落实,多渠道、宽领域拓展企业用工,着力稳定就业基本面。

26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1231日。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服务业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可参照困难企业标准,给予13个月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充分发挥省级调剂金作用,尽可能让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享受政策支持。

27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430日。允许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15个月的设区市,年内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费率0.51个百分点,同时不提高个人缴费费率。

28疫情防控期间,允许企业申请延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和五险一金等缴费业务。对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由当地税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在企业申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认定;暂时无力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企业申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认定,符合条件的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企业信用和职工个人权益记录。

29支持受疫情影响大、导致生产任务不均衡的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加大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支持力度,对春节期间(2020124日至2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且经省认定的企业,从失业保险扩大试点支出范围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中按照在岗职工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生产订单不均衡的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代表集体协商一致后,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引导企业与职工同舟共济。积极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办理与疫情相关的不可抗力事实类公证,提供律师公益法律服务,主动进行法治体检,切实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30制定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使用管理、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管理以及加强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企业职工、就业重点群体职业技能培训。

31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前,未落实有效安全防控措施的企业,不得到疫情严重地区开展招聘活动,不得从疫情严重地区招聘员工,不得安排员工到疫情严重地区出差。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健康委、司法厅、医保局、税务局

五、加强供应链衔接配套和民生物资供应保障

32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加强粮油供应和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生产,设立专门绿色运输通道,保障好产销衔接通畅,保证市场不脱档、不断供。妥善解决养殖户饲料供应难、种苗供应难、屠宰销售难等实际问题。保障批发市场、城区物流配送畅通,确保商场超市、便利店补货及时,加强价格监测和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33以疫情防控必需、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重要企业生产必需等为重点,在长三角地区协同建立省市、口岸间运输优先通行机制,实现生产、生活物资互济互帮,积极帮助协调上下游企业复工复产,加强跨区域协调衔接和运力调配,促进生产企业原材料运得进、产成品运得出。

34优化公铁空水联运监管模式,全力保障公路网和水路网畅通,打通最后一公里堵点。进一步加大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和生活物资的应急运输保障力度,确保相关运输车辆不以防疫为由被拦截,并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简化流程,提高物流效率和产出效益。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农业农村厅、粮食和储备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

六、实施临时性电价扶持政策

35疫情防控期间,用电企业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在3个月内保持不变的限制,根据实际情况按月选择基本电费结算方式。临时性取消电力用户暂停用电容量少于十五天的,暂停期间基本电费照收的规定,调整为按实际暂停用电天数减免用电企业基本电费,方便用电企业延期或新增办理暂停业务。

36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用电企业,如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结算基本电费,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的,超过部分按实收取,不加倍计收基本电费。疫情防控期间,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医疗等场所新建、扩建用电需求,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电力公司

七、大力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37加大有效投入,以220个省重大项目建设为抓手,加快在建项目建设和投产进度,做深做实项目前期工作,条件成熟的力争早开工、早建成、早达效。推动年初全省集中开工的1473个重大产业项目加快落地见效。对事关疫情防治和公共卫生的重大项目建设,加大支持力度,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实行急事快办。

38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大力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特别是产业投资和交通等基础设施投资。更好发挥政府投资作用,聚焦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持续加大基础设施领域和公共卫生、生态环保、应急保障、人居环境整治、苏北地区农民群众住房条件改善等民生领域补短板投资力度,及早启动民生领域十大类200个补短板项目建设。

39对于疫情防控急需的应急医疗设施、隔离设施等建设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由业主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或者在招标时酌情缩短有关时限要求。对于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和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急需的项目,建立招投标绿色通道服务机制,确保依法规范、及时有序进行。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

八、大力组织科研协同攻关

40针对疫情防控相关的药品、疫苗、快速检测、医疗器械、防护物资等,抓紧组织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企业加强科研协同攻关,重点支持检测试剂、有效药物和疫苗研发、临床应用和生产,给予政策优先支持和倾斜。

41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疫苗和救治装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对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疫苗和救治装备研发及批量生产的企业,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定额补助。

42疫情防控期间,减免在孵科技型中小企业租金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列入省级年度绩效奖补范围的,在资金分配中予以倾斜支持。各设区市可比照制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办法。优化苏科贷”“苏微贷”“苏贸贷办理流程,尽快实现业务线上办理,缩短备案时间。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税务局、商务厅、市场监管局

九、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和调节

43抓紧出台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的实施意见,密切监测经济运行状况,重点关注疫情对工业、服务业、投资、消费、就业等领域的影响,积极实施逆周期调节,加强政策协调配合,对部门出台的政策开展评估,及时调整完善时效性政策,努力实现最优政策组合和最佳政策效果。

44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研究制定调优调强调绿产业的政策措施,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倒逼产业转型升级。研究制定推动传统消费业态复苏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消费预期,加快新兴消费业态成长,进一步培养居民健康生活习惯。支持传统零售企业提升网络营销能力,进一步拓宽居民线上消费的渠道,加快释放网络消费新动能。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统计局、政府研究室

十、注重防范受疫情影响可能暴露的风险隐患

45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运行态势,加强市场分析研判和资金流向监测,根据房地产市场供需结构动态变化,开展政策预研储备,着力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46密切关注上市公司、大型企业资金链状况,对可能出现的股票质押、债券违约、强制退市、资金链断裂等风险,加强监测预警和防范指导,及早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防控、缓释、化解,谨防部分领域金融风险叠加传导,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

十一、毫不放松抓好安全生产

47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压紧压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毫不放松抓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防灾减灾救灾和抢险救援各项措施落实,坚决守好安全生产这条底线、红线、生命线。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危化品安全综合治理,聚焦重大风险、重要环节、重点部位,加强安全生产督导检查。督促复工企业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坚决防止因赶工、抢工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对存在安全风险隐患、重要岗位人员不到位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不予复产。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安委办(应急厅)

十二、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和秩序

48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提高不见面审批(服务)效能,积极引导选择江苏政务网、江苏政务服务APP等非接触式线上办理途径,加快推行环保不见面审批、非现场监测、不接触执法、信息化监管,降低疫情聚集性发生风险。依托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强投资项目远程审批服务,全力做好项目立项、开工、投产全过程服务。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因受疫情影响生产订单未完成或者产品交付不及时的企业,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规避失信风险。

49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加大与上海等海关对接力度,促进风险防控、物流监管、查验作业、保税监管等一体化。实施航空口岸通关一体化,支持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对接港口、机场、铁路,拓展应用范围,巩固压缩整体通关时间成效。

50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地区、企业和个人不得哄抢、截留重要疫情防控物资,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依规依纪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和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政务办、生态环境厅、公安厅、市场监管局、贸促会,南京海关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底(文中具体措施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响应结束等原因,政策措施不再有必要的,自动失效)。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0212


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应对疫情

支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苏市监〔202030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局),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根据《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中小企业缓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要求,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现就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减轻企业负担

1.减免中小企业委托检验检测收费。省市场监管局直属检验检测机构对中小企业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计量检测等费用3个月内减半收取,其中对疫情防控用湿巾、一次性使用橡胶检查手套、橡胶家用手套、酒精消毒剂、含氯消毒剂、餐具洗涤剂,以及沐浴剂、香皂、衣料用液体洗涤剂、洗手液等具有抑菌性能的相关产品免除检验检测费用;对直接服务于疫情防控的CT机、呼吸机、多参数监护仪、红外体温筛查仪、红外体温计等计量设备免除检测费用。

2.免征有关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疫情防控期间,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3.减免相关特种设备检验收费。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检测收费,对其运营过程中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检测,收费标准不超过规定标准的30%;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使用被检单位检测仪器、设备的,按收费标准30%收取;对民营企业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

4.开展价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和涉企收费检查。对近年扶持中小企业的相关价格优惠政策,以及近期各地出台的涉企收费减免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查,确保价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社团收费、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等进行检查,严肃查处越权违规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捆绑收费和附加不合理收费等行为。

二、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5.延长企业资质和相关权利维持期限。对有效期满或需监督审核及再认证维持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可结合相关程序要求,顺延既有认证证书有效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对于受疫情影响停产而不能接受监督审核检查的企业所持有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实施暂停等处理的时限,可延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有效期届满不足6个月的,可以网上办理许可证延期。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申请办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复查换证的机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对企业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专利法》《商标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合法权利丧失的,省知识产权局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公告要求,积极指导、帮助企业办理相关恢复手续。

6.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疫情期间企业轻微违法行为经督促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最大限度减少对其经营活动的影响。

7.指导企业快速修复信用。对涉及疫情防控医疗物资和群众生活资料供给保障等企业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符合条件的快速受理、急事急办。疫情期间,对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履行相关义务、申请材料齐全的,原则上不再进行实地核查,即刻办理移出,解除信用约束。

三、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重点项目建设

8.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经营。为重点防疫物资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审批绿色通道,切实保障疫情防控物资的生产和供应。优先安排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特种设备检验,为企业安全复工提供技术保障。对疫情防控急需的物资、设备相关认证业务和企业复工复产急需的计量器具检定校准需求,优先予以保障。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检测能力扩项的,特事特办、快速办理。组织检验检测机构和技术专家为生产、转产口罩等防护用品企业提供产品检验、标准制定等技术服务,以最快速度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及时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质量问题,指导企业把好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和产品出厂检验关,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9.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复工复产。通过组织专家指导、开辟专项服务通道等方式,帮助米面粮油等涉及生活必需的食品生产企业尽快复工。支持食品经营单位快速开通线上服务,拓宽配送渠道,保障群众日常生活和企业复工复产中的食品、食用农产品消费和餐饮服务需求。指导各地尽快恢复集体用餐配送、网络餐饮及生鲜配送等经营服务活动。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持有的健康证202021日以后有效期届满的,可延期使用到疫情解除后90日内。

10.助推项目建设和企业开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各地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项目提前介入、主动跟办,为企业提供注册登记、许可审批、计量器具检定、标准化服务、质量认证等事项全程帮办服务。依托我省企业开办全链通平台,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全程通过网上办理登记注册、银行开户、涉税事项等各类业务,推行办件寄递、自助打印等不见面服务。

11.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对疫情期间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在各类评奖评优评先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2020年度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和重点产业专利导航项目、省级正版正货示范单位认定中予以优先支持。

四、促进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12.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与服务。研究疫情对进出口企业的影响,对可能影响我省贸易的TBT通报进行评议,对省内重点进出口产品开展分析和应对措施研究,指导和帮助企业有效应对境外技术性贸易措施。

13.改进质量技术服务方式。免费开展质量在线培训,帮助企业远程诊断质量问题,提高企业质量保障能力。通过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苏检通检验检测监管服务平台公示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检验检测机构的大型检验仪器设备,支持检验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检验检测、技术培训等服务。

14.优化知识产权服务。加快建设省知识产权大数据平台,制定新型冠状病毒防治技术分解表,构建口罩制备及其材料、病毒检测、疫苗及治疗药物等技术主题的专利数据库,并向社会免费开放。开放支持200个终端的知识产权在线远程视频与培训系统,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和培训,强化知识产权总监、工程师及企业贯标内审员培训力度,培养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行家里手。

15.帮助困难企业缓解融资压力。引导企业采取动产抵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多种方式有效融资,并提供高效便捷登记服务。发挥各级私营个体经济协会作用,联合有关金融机构,通过再担保、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等形式,帮助困难企业缓解短期资金压力。

16.开展集中访企问需行动。组织全省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电话、视频、微信、网络、电子邮件及必要的实地走访等各种形式联系对接企业,了解企业在市场准入、质量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需求,坚持一企一策,提出针对性强的集成服务措施。

五、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17.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废除妨碍中小企业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依法制止和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中小企业公平竞争行为。加强公用事业反垄断执法,严厉查处滥收费用、指定交易、强制搭售、实行差别待遇,以及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垄断行为,降低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18.严肃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托12315平台,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价格违法和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以疫情防控为借口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213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若干措施的通知

苏市监〔202037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局),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有序做好、切实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政策措施要求,现就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解决企业复工复产中面临的实际问题,提出如下措施。

一、优化许可服务方式

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办事窗口等渠道,公布网上办”“邮寄办”“预约办的方式,引导复工复产企业采用不见面审批办理相关业务。

对生产疫情防控用品的企业,建立一对一帮扶机制,协助快速完成市场主体登记。

二、实行告知承诺

对涉及生产许可证的复产转产企业产品,如具备生产条件但暂不能提交相应材料的,由企业承诺在相应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后当场给予办结。

对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鼓励其采用自我声明的方式免评审换证。

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新增相关技术能力扩项的检验检测机构,采取告知承诺、远程监控评审、专家文审等方式加快办理资质认定,涉及市场监管总局层面许可事项,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三、建立行政许可应急绿色通道

对出口防护服、口罩企业转供内销的,按照《江苏省出口医用防护服、口罩转国内疫情防控应急使用备案程序》,同步开展标准衔接、产品检验和现场检查,确保产品能够以最快速度投入使用。对有条件转产防控应急使用防护服、口罩的企业,按照《江苏省紧急医用物资防护服、口罩应急生产使用备案程序》,同步开展现场检查指导、产品检验,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帮助企业第一时间投入生产。

密切关注省内防护用品、新型冠状病毒体外诊断试剂、病毒治疗药物等重点药械品种的研发、注册、生产许可、扩大产能进展情况,与国家药监局保持沟通,协助企业加快研发、注册进程。需要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的,即刻安排现场检查和抽样。对申请加快审评的防控用药品和医疗器械,实行容缺受理,边补正边审评。

对生产疫情防控急需医疗器械的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方面的政策辅导、技术指导,研究改进灭菌方式和放行条件,让相关质量合格产品尽快投入使用。支持药品生产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对现行政策要求必须的检查,做好充分的沟通交流和指导工作,合理安排检查时间和检查方式,确保企业生产正常进行。

四、延长行政许可期限

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延续导致许可证书过期的生产企业,可先办理许可证有效期延期,在疫情解除后再按规定提交材料办理延续。

特种设备生产充装单位许可证、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有效期届满不足6个月的,或换证申请已受理但因疫情暂停评审导致证书有效期过期的,可在证书原有效期基础上申请延期6个月。

对到期的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授权,经所在单位自行检查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后,延长有效期至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申请复查。近期已申请复查,但因疫情影响不能安排现场考核的,可提出撤回复查申请,按延期要求办理延期。

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申请办理检验检测机构复查换证的,可以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证书有效期延长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

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不足12个月,申请换证的,可以免考换证。新取证考试待疫情结束后开展。

五、审慎异常名录管理

对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企业,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企业申请,可以简化流程、尽快移出。

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可以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六、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平稳复工复产

每日跟踪采集全省食品生产企业复工情况,为上下游企业对接提供信息服务。对企业复工所需食品原辅料不足的,帮助其联系相关供应商。指导企业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过程控制等管理制度,及时帮助企业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

对复工复产的特殊食品企业提交的生产许可技术审查,将现场核查改为书面审查,即到即审,待疫情结束后再行证后监管检查。制定下发特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复工复产卫生操作指南,指导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督促企业加强对动物和动物组织器官原料的进货查验,降低动物性原料采购和使用风险,并规避会议销售等人员聚集的销售方式,确保复工复产平稳顺利进行。

七、支持企业发展新业态

适时组织复工复产企业与苏宁易购、淘宝、天猫等电商平台开展入驻对接活动,加强政策宣传,为企业开拓电子商务市场、拓展销售渠道提供支持。

支持餐饮单位线上建店,指导餐饮单位与网络经营第三方平台、行业协会等加强合作,快速开通线上服务,将餐饮单位堂食运营转为线上运营,弥补歇业期间、营业时间管控等带来的成本损耗。

八、优化标准供给服务

指导和帮助企业开展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根据企业需要组织专家帮助制定企业标准。鼓励社会团体加快制定团体标准,增加企业复工复产所需标准供给。支持设区市制定重点场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以及有关公共服务领域相关地方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快速申报制定防控工作有关的省级地方标准,按照简化流程、特事特办的要求尽快批准立项并发布实施。

支持全省标准化研究机构和服务单位免费开展中外标准信息咨询、标准时效性确认和标准翻译等技术服务,免费提供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所需正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主动收集整理并公开口罩、防护服、消毒杀菌用品及相关医疗器械等标准目录和文本。

支持外贸企业加快国际标准与国内标准的转化、衔接,对依据国际标准生产且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强制性国家标准安全要求的,允许其在国内生产销售。对生产国外标准口罩用于出口、有能力生产国内标准口罩但未取得相关资质的,加快办理。

启动物品编码业务24小时快速响应,及时满足企业物品编码设计、印刷、续展、变更和注销等需求。

九、优化计量技术服务

对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急需的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开设绿色通道,优先协调安排,满足相关量值溯源需求,并落实相关收费减免政策。

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申请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在用压力表等涉及安全的计量器具除外),经企业申请、自行核查并作出自我声明的,可延长检定周期3个月。

组织国家和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等机构开展免费计量技术咨询和服务。

十、优化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服务

对符合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条件的复工复产企业实行即申请即办理,压缩办理时限,全力提升通关速度,积极为企业复工复产创造条件。引导认证机构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的技术服务,鼓励认证机构优化认证流程,采取线上受理认证申请、延期现场审核检查、优先安排3C认证等方式,对复工复产企业开辟线上咨询、受理、评价等综合服务绿色通道。

引导检验检测机构优化服务流程、精简资料、压缩办理时间,探索应用网上申请、不当面接触收送样品等方式,为企业和社会提供便利高效服务。在苏检通平台上免费为企业发布检验检测需求,开展为期3个月的检企对接活动,组织检验检测机构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服务。

十一、优化知识产权服务

建设江苏省知识产权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对2020年度所有省知识产权计划项目实行网上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可在疫情结束后一个月内再补交纸质材料原件。对剩余实施期不足一年的已立项省知识产权计划项目,可申请延期验收。

联合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支持全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高成长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获得融资,开辟绿色审批通道,24小时内完成授信审批,三年期贷款的执行利率不高于4.5%。通过专利质押融资的企业,南京代办处24小时内完成质押登记。承担省知识产权相关计划项目的企业可将项目资金的10%用于支付疫情防控期间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利息、评估等相关费用。

十二、保障复工复产企业特种设备和食品安全

指导复工复产企业排查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盲区死角,加强安全宣传、内部管理、设备检验检修。优先安排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特种设备检验,针对复工复产企业制定科学有效、合乎企业需求的特种设备检验计划,及时组织实施检验。安排考试机构优先对复工复产企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开辟绿色通道,便利作业人员领证、换证。指导复工复产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和转岗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指导复工复产企业采用分餐配送、错峰就餐、隔离就餐等方式,提供员工就餐服务,避免人员聚集;对为复工复产企业提供集体用餐配送的餐饮单位加强监督与指导,防范食品安全和疫情风险。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220


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统筹做好稳增长促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

常发〔20206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和稳定经济社会发展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在坚决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全力推动经济持续稳定高质量发展,确保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坚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两手抓,坚持问题导向,善于在应对危机中把握机遇,着力在修复供应链、保障要素链、完善产业链、提升价值链上精准施策,稳妥有序打好经济发展总体战,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企业发展、经济增长的冲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确保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二、加快畅通经济循环,及时修复供应链

1.融通产业链条。加大力度推进跨区域供应链配套、产业上下游协作,全面恢复产能水平;支持龙头企业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原材料供应等形式建设本地企业供应链。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十大产业链发展水平,2020年十大产业链占规模工业比重达到45%左右。加快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重点推进智能制造装备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建设,加快培育壮大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及核心零部件、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及新型医疗器械等产业集群,推进工业高质量发展走在全省前列。用足用好工业经济三位一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2020年市区两级新增1亿元规模,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首台套示范应用、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

2.打造枢纽体系。以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为契机,充分发挥上海、南京都市圈交汇和江浙中轴优势,整合提升内外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多层次多节点综合枢纽体系。加快编制全市物流专项规划,优化物流园区布局,提升物流集疏运体系。加强物流资源整合,创新物流发展模式,培育物流企业区域总部,推动供应链物流、保税物流、智慧物流等现代物流业发展,构建便利、绿色、智慧、高效的物流运输网络,打造区域性物流枢纽城市。发挥重大基础设施枢纽作用,加快常州综合港务区建设,塑造公铁水空联运优势;有力提升常州机场枢纽功能和配套体系建设,积极打造临空经济发展区;推进高铁新城建设,打造城市功能新片区。

3.保障用工需求。建立劳务协作网络,加强与优质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协同合作,深挖人力资源供给潜力,疫情期间每天至少举办1场网络招聘会,疫情结束后一个月内举办各类线下招聘会40场以上,全年组织各类招聘会150场以上。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1231日。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服务业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可参照困难企业标准,给予1—3个月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支持企业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医保费和实施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在现有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基础上,适当放宽入学条件,实施入学积分制管理的区域结合实际做好统筹安排。全面放开对技术工人的落户条件,对有能力在本市城镇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办理居住证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落户。

4.稳定外贸发展。落实好各项外贸扶持政策,深入开展外贸强基、外贸护航行动,加大对国际性展会、贸易摩擦应对支持力度,支持外贸企业巩固传统市场、开拓一带一路沿线等新兴市场。重点流通型外贸企业自行参加市场化运作的境外展会,对展位费、大型展品回运费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90%的补助,对人员费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赴境外参展,在疫情响应前支付参展费用、发生实际损失的,对实际支出展位费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发挥好国家级、省级出口基地作用,支持出口企业强化品牌建设,对当年新增的基地及品牌企业给予一定的补助。加快新型贸易方式发展,用足用好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轨道交通进境维修等试点,组织和参与好第三届进口博览会。发挥外贸贷等平台作用,大力推动外贸企业开展AEO认证,积极引导企业运用FTA拓展外贸业务。持续建立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统保平台并减免企业保险费用,鼓励开发出口信用保险新产品新模式,加大对出运前订单被取消风险保障力度,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首次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时费率下调不超过30%。积极帮助企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证明,支持企业通过调解、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5.加快提振消费。制定扩大消费需求提升消费品质行动计划。积极复苏文旅市场,开展春回龙城重逢常州旅游惠民月、常州人游常州”“江苏人游常州等活动,政企联合发放3000万元文旅消费券,推广旅游惠民年卡、旅游金融联名卡。依托运河文化、工商文化、美食文化、山水文化等文旅品牌,推进南大街古运河步行街区等高品位步行街区建设,培育地标性夜间经济集聚区。促进健康消费,支持常州健康养老服务业集聚区和健康医疗大数据平台建设,推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建设,促进互联网医院”“第三方药房等智慧医疗消费发展;全面推进体医融合,大力发展体育消费产业,争创首批国家全民运动健身模范市,举办好中国羽毛球公开赛、国际运动康复大会、马拉松精英排名赛等重大赛事活动。积极丰富5G技术应用场景,带动5G手机等终端消费,推动增加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网络教育、网络娱乐等方面消费。

6.发展现代农业。加快推进十大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创建、十大农业企业股改上市、十大农产品知名品牌培育,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增加优质绿色农产品供给,提升现代农业经营水平。着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重点培育100家生态循环农业示范企业、100家示范家庭农场、100家示范农民农业专业合作社。完善米袋子”“菜篮子政策,加大农产品产地与市场对接,扶持农产品冷链基础设施建设,做好生猪稳产和重要农产品保供稳价工作。整合涉农资金,聚力推进农业重大项目建设。深化农村改革创新,抓好部省共同推进率先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示范县建设试点。

三、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着力完善产业链

7.加大项目招引。强化重点地区、重点产业链专题招商,建立重大项目市领导招引挂帅机制,实施五个一工作机制,组织世界工业与能源互联网暨国际工业装备博览会、中国常州科技经贸洽谈会等招商活动,加大世界500强、知名跨国公司、国内外企业地区总部以及隐形冠军”“独角兽企业招引力度,确保全年招引总投资超30亿或3亿美元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不少于21个,新增协议注册外资超3000万美元项目50个。优化重大项目招引激励和考核机制,对招引世界500强、全国100强、行业龙头企业的区域性总部,每个奖励100万元;根据经认定的重大项目招引成果,对表现突出的地区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8.加快项目建设。设立市重大项目办公室,深化重大项目市领导挂钩推进机制,优化重大项目建设推进协调督查机制,加强重大项目建设统筹与服务。全力推进省市重大项目建设,实行一项一策,明确专人专班,按照工程建设不同阶段对项目提供分类指导,推动重大项目加快达产投效,确保完成全年投资目标任务。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重大公共创新平台、技术改造等项目建设,全年新实施投资超5000万元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25个、新增省级以上重大公共创新平台项目10个、新实施技术设备投入超亿元技改项目30个。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公共创新平台的项目,每个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智能制造装备、新能源汽车及汽车核心零部件、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医药及生物技术等五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最高按照设备投入的12%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对其他项目,最高按照设备投入的6%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600万元。

9.优化用地保障。省重大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实行计划核销制,市重点项目由市级统筹实施计划保障。建设项目用地在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及各级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前提下,依托多规合一平台,引导项目科学合理选址,做好规划服务和要素保障。对医疗卫生设施等社会事业项目所需用地开辟快速通道,支持先行用地,相关手续可延期补办。

10.加强项目争取。加快争取政府专项债,全力做好专项债项目梳理、前期手续办理和上报衔接工作,确保债券获批额度保持全省领先,确保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积极推进。加速重大项目储备,研究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投资导向,梳理交通基础设施、公共卫生、应急保障等领域补短板项目,并争取纳入国家、省重大项目库。加强项目资源争取,积极组织申报国家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核心技术攻关、长江经济带转型升级发展等专项资金。

11.强化基金引导。进一步发挥50亿元产业引导基金杠杆作用,建立辖市区、园区、载体联动机制,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招引与产业布局、产业集群建设,定向支持板块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积极争取省级产业基金支持,加强省、市产业基金联动,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全力保障资金链

12.降低融资成本。实施重点企业名单制管理,对纳入市级及以上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存量贷款到期时,各银行机构续贷利率原则上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下浮10%以上。对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发放的贷款利率低于同期LPR的、各银行机构办理票据贴现利率不高于再贴现利率上浮50BP,人行常州中心支行给予全额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强化货币政策工具运用,年内发放再贷款、再贴现规模不少于100亿元。

13.帮扶中小企业。建立全市受疫情影响重点支持小微企业名录,组织银行机构、金融顾问,逐户开展深度对接,实施精准服务。推动各银行机构在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绿色通道内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通过无还本续贷、展期(延期)等模式满足小微企业到期信贷需求。鼓励银行机构减免展期或续贷利息。政府性转贷资金积极满足绿色通道内小微企业转贷需求,对绿色通道内的转贷业务,各银行机构应承诺全力支持。发挥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合作机制作用,中标的中小企业可以凭政府采购合同直接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无需提供任何形式担保,合作金融机构提供利率优惠和绿色通道

14.创新金融服务。设立专项风险代偿资金池,对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在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绿色通道内发放的普惠型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在监管规定的风险容忍范围内,按贷款损失提供不高于30%的风险代偿,对绿色通道内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代偿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优化信保基金合作模式,放开基金产品合作银行,扩大政策受益面。指导现代服务业企业用好省现代服务业风险准备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增信,督促合作银行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提供不低于10倍、不超过20倍的授信额度,对发生的风险损失可由准备金优先予以代偿。

15.加快企业上市。完善股改上市支持政策,强力推动更多优质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壮大,力争年内新增上市企业10家,鼓励上市公司实施产业链并购重组。积极帮助上市企业纾困,对在股票质押、融资融券、信息披露、公司债本息兑付等方面遇到困难的企业,帮助做好展期、延期披露的申请、沟通、报备和缓释公司债短期流动性风险等工作。

16.稳定房产市场。新申请预售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在工程进度达到正负零、完成主体结构1/2、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完成外立面装饰、完成交付使用备案节点时,预售资金托管受限额度分别为初始托管总额的65%50%40%25%0%;已实施预售资金第三方托管的项目,本地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现金保函或建设工程支付保函担保金额可部分替代当前留存的托管资金现金额度,原保函政策现金额度最低控制线为初始托管总额50%的项目,最低控制线可调整为40%

五、加强创新驱动发展,努力提升价值链

17.做强创新企业。完善科技创新政策,严格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无形资产成本税前摊销、企业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首台套重大装备保险试点等政策,推动攻坚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对获得重大装备首台(套)认定的按现有奖励标准增奖20%。深入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认定高新技术企业650家以上。对获得瞪羚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和独角兽企业认定的,在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标准基础上增加奖励20%50%。制定新龙城英才计划,扩大特色产业人才特区试点,在高端人才薪酬奖励、创新创业项目资助、新就业大学生住房保障等方面出台富有竞争力的支持政策,年内引进顶尖人才10名、领军型创业人才项目150个以上。

18.做优创新载体。大力实施科教城六个新高地行动计划,理顺科教城发展体制,提升创新之核辐射带动作用,全年新增产学研合作项目、新增入驻企业均超过360个,营业收入突破300亿元。加快中以常州创新园建设步伐,深入推进合作共建计划,加快建设江苏省中以产业技术研究院、以色列江苏创新中心等平台载体,启动中以国际创新村(社区)一期项目建设,打造中以创新合作领航者。推动常州高新区、武进高新区、常州经开区争先进位和江苏中关村高新区提档升级,促进中德、中瑞、中欧、苏澳等合作园区加快发展。推进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装备关键件创新中心试点,支持石墨烯、新能源汽车能源与信息创新中心等争创国家级。

19.深化产教融合。进一步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推动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构建企业与院校深度融合、精准对接的体制机制。创建10家以上省级产教融合企业,培育5个示范性产教融合联盟,争创国家产教融合试点城市。深化技能龙城建设行动,改革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激励机制,全年开展职业技能培训13万人次,新增高技能人才1.3万人,每万名劳动者中高技能人才数保持全省领先。

20.发展三新经济大力发展新产业,加强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创新与产业应用,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推动常州科教城、创意产业基地等打造数字经济创新试验区;加快壮大以石墨烯和碳纤维为重点的先进碳材料产业;以推进国家空间信息综合应用工程为契机,培育发展空间信息产业。积极布局新业态,加快发展会展经济、总部经济、楼宇经济、平台经济,推进高铁新城等新业态集聚区建设,推动30家市级服务业集聚区提档升级。鼓励应用新模式,深入推进互联网+,重点推进工业和能源互联网建设,提升智能制造和服务型制造水平,着力培育10家重点工业和能源互联网平台,大力实施企业上云,年内新增上云企业3500家以上,创建50个以上市级智能车间。

六、坚决抓好安全生产,守牢发展生命线

21.抓牢安全责任。全面落实落细党政领导责任、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和员工岗位责任,进一步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闭环运行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深化落实市委常委安全生产联系点制度,细化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清单。组织开展市区两级安全生产督查、巡查工作,推动部门三个必须落到实处。建立完善企业自主管理安全生产的内生机制,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2.抓好专项整治。持续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聚焦重大风险、重要环节、重点部位,消除监管盲区、化解风险隐患、压降事故总量,实现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大幅下降。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规律性把握和突出问题研究,健全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坚决守好安全生产底线、红线、生命线。全力配合国务院和省督导工作,举一反三、标本兼治抓好国务院和省督导组反馈问题整改落实,确保形成整改闭环。借鉴国务院和省督导工作模式,同步组织市区两级安全生产督导工作,层层压紧压实安全生产政治责任。

23.抓实安全基础。深化推进市区两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实体化运作。加强镇(街道)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升基层一线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能力素质。深入推进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持续加大对企业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力度。积极开展主题宣讲、警示教育、安全应急演练等活动,提升全民安全意识和技能。

七、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社会满意度

24.精准服务企业。深入实施市领导挂钩联系重点企业制度,完善重点企业驻厂监督指导员制度,及时帮助协调解决企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畅通政企沟通渠道,用好我的常州APP”“政企通公众号”“12345”等服务平台,第一时间响应企业诉求、解决企业难题。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三管三必须落实到位,对省重大项目、经认定的市重点项目和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豁免。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深入开展啄木鸟行动,强化店小二”“急郎中服务理念,切实做到无事不扰、有求必应。全面落实减税降费各项措施,稳定企业发展预期,增强企业发展信心。充分发挥行业商会、协会桥梁作用,加强政策宣传、政企沟通。

25.优化审批服务。制定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实施“110”综合改革2.0版,开展全市营商环境评价工作。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全面推行一窗受理、一网通办,提高不见面审批(服务)效能。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实行清单管理制度,完善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措施。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全流程审批时间压缩至80个工作日以内。发挥基层代办员帮办协办作用,做好项目立项、开工、投产全过程服务。

26.加强法治保障。强化法治理念、增强法治意识、优化法治服务,全面提高依法治理能力。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确因疫情造成的合法经营企业信用评级负面影响的,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支持暂不予以信用降级。规范涉企执法司法行为,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法审慎适用调查措施和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执法司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推进涉企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建设,缩短商事案件审理周期,加大涉产权冤错案件的纠正力度。建立破产企业处置协调联动机制,创新破产审判简易审理程序,压缩破产审判周期。持续开展法企同行”“法治体检等专项活动,加强企业高端法律服务支撑。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1231日(文中具体措施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省出台的相关政策遵照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助力企业恢复生产的意见

常政发〔202016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受到疫情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法人企业以及全市疫情防控相关重点企业、重点单位坚定信心、渡过难关,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确保企业信贷增量。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实体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力争2020年信贷增量不低于1000亿元,年末制造业贷款余额保持在1430亿元以上,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不低于960亿元。对相关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要千方百计稳贷、增贷,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市总工会为全市1500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创业企业,每家提供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贷款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常州中支、常州银保监分局、市总工会)

2.提高企业融资获得率。全面落实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重点生产企业)金融支持政策,开通绿色审批通道,简化审批流程,即来即审,应贷尽贷。积极对接国开行、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为重点生产企业引入低成本的政策性应急融资资源;用好专项再贷款政策,支持银行向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包括小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由财政再给予一半的贴息,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银行机构线上贷款自助渠道7×24小时运行,确保企业线上融资需求响应时间不超过1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人行常州中支、常州银保监分局)

3.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银行机构适当下调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减免手续费、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确保实体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不高于上年水平,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下降0.5个百分点。对因疫情影响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企业的到期贷款,给予延期、展期或转贷。鼓励江南金融租赁公司对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租赁业务予以缓收或减收租金和利息。市、区两级政府统筹50亿元,帮助中小企业降低转贷融资成本,企业转贷时间控制在2天以内,综合费率下降80%,转续贷业务金额不少于1000亿元。(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常州中支、常州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

4.优化企业融资环境。提高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银行机构不能因疫情造成客户还款超期、征信逾期等不利影响。做实金融顾问制度和民营企业融资帮扶机制,充分发挥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的桥梁作用,组织金融机构通过线上服务、远程访谈、现场辅导等方式,为小微企业特别是无贷企业提供精准的融资服务,确保年内首贷户企业增加3000户以上。中信保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出口企业,出口保险率下调30%,保险费用全免。(市金融监管局、市商务局、人行常州中支、常州银保监分局)

二、实施稳岗就业政策

5.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6.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负担。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养老、工伤、失业、基本医疗和生育等社保费率政策,20203月至6月期间工伤保险费率在现执行费率基础上再下浮20%20203月份应征收的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延期至4月初征收。疫情期间,因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可缓缴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可暂缓办理职工参保缴费等业务。用人单位于疫情解除后可在六个月内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三个月内补办职工参保缴费等业务,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社会保险权益。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未能及时还贷的职工,不纳入逾期记录并免收逾期罚息;新冠肺炎列入住房公积金大病提取范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医保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7.支持企业职工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本市企业在岗职工参加《常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中的技能培训项目后取得证书的,按《补贴目录》标准的100%给予补贴。企业新招员工并稳岗就业的,按照2020年净增参保人数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以工代训补助,从各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鼓励企业职工通过市职业技能培训云平台在线学习,建立培训学员技能培训电子档案和学分累计制度,学员在线学习课时按比例计入培训总课时。(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8.实施税费减免政策。对符合税法规定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客运输、餐饮、住宿等行业,及时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口罩、医用防护服、相关药品、相关医疗器械及装备等全市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和援建疫情防控需要的火神山、雷神山等专门医院的相关企业,积极落实相关减税降费政策。

对因受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可依法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对中央和地方部分商品储备业务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或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3个月工会经费。(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

9.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自常州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起,免收3个月房租。倡议全市出租厂房、商铺、写字楼、仓库等的各国有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对未复工、复工后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比照中小微企业承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减免租金办法执行。对租用其他经营性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与承租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10.降低水电气使用成本。疫情防控期间,对超过缴费期限的企业免收自来水、燃气违约金。减免有防疫观察和治疗任务的医院自来水水费,一般工业用户自来水水费降档收费。非民用燃气费降低0.03/立方米;有防疫观察和治疗任务的医院用燃气费降低0.10/立方米。企业用户按实际暂停用电天数减免基本电费;对因抗击疫情而扩大产能的企业用户,用电量超过约定最大需量105%的,不再加收两倍基本电费。(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供电公司)

四、精心精准服务企业

11.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优化办税服务。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如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行政处罚的纳税人,准予延期办理,不加重处罚。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和增值税即征即退工作,进一步缩短审核和退税工作时间,减缓纳税人资金占用压力。(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2.帮助企业开拓市场。着力解决企业出货难,优化服务流程、加强协调对接,减少出口企业因延期交货造成的商务纠纷和损失。支持企业参加相关境内外展销活动,寻求合作机会,加大财政补贴力度。进一步发挥贸促会国际商事认证服务职能,为企业提供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服务,包括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等,保障企业应对各类风险和通关结汇顺利进行。(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常州海关)

13.加快中小企业账款支付。组织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全面清理与中小企业的业务往来账款,对已达付款期的,立即支付账款,确保没有新增欠款;对有分歧的账款,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应积极主动沟通协商解决;对未到付款期的,可按合同约定酌情提前支付。(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14.强化农业企业扶持。进一步完善农业担保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农业信贷担保联盟作用,积极做好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到期贷款的衔接工作,对有新增融资需求的企业,加大农业信贷担保和农业贷款投放力度,保障市民米袋子”“菜篮子等农产品日常供应。安排专项资金,对保供类农产品生产、加工、冷链物流等企业的建设项目,给予优先扶持;加大对农产品电商等农产品销售企业支持力度;支持饲料加工企业尽快恢复生产供应,减少生猪、禽类养殖企业因饲料供应和销售受阻造成的损失;对猪肉、禽肉、蔬菜等重点农产品加强政府储备,进行储备补贴。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优先采购本地优质农产品。(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金融监管局)

15.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企业受疫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出现的失信行为,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帮助企业重塑信用,强化信用关爱,消除不良影响,规避失信风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16.实施重污染天气管控临时豁免。疫情防控期间,对全市疫情防控相关重点企业、重点单位实施临时豁免政策,被豁免企业可以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中免于执行停产限产等管控措施。待全国疫情解除后,临时豁免政策终止。(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五、落实财政扶持政策

17.扶持企业稳定发展。统筹安排各类产业扶持资金,对全市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供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制造业企业和生产服务业企业、在疫情期间为承租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8.支持疫情防控物资企业生产。支持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质增效扩大产能,支持其他企业通过新增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生产线快速形成产能,对相关有效释放产能的项目按技改设备投入的12%提供补贴。对于疫情期间扩大进口防控紧缺物资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9.强化对服务业企业、外贸和出口企业的扶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住宿、文化旅游、商贸、客运等服务行业以及重要的外贸和出口企业,企业受损严重的,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20.支持科技型企业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2020年市科技计划中优先支持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型企业。(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1231日(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029

常州市市场监管局

出台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暖十条”

一、推行不见面审批和绿色通道服务

落实重大项目强化攻坚年部署,提供网上办、掌上办、速递办等多种不见面审批服务模式;无法全程网上办理的,通过网上预约、电话预约、邮寄等方式,提供多种线下服务选择;特别对列入省、市重大项目企业提供提前介入、专人跟踪、全程帮办服务。鼓励企业商品条码网上申办,线上快速办理,对生产口罩等防护产品的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实现当天批号。为申请和疫情防控相关应急物资生产经营的企业开通预约服务、提前介入、随到随审、容缺受理的审批绿色通道。

二、实行相关权利证书特殊时期管理

疫情防控期间,市内企业营业执照、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等期限到期的,允许企业在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办理变更或延续。企业食品生产许可、人员健康证明等生产资质和证明文件过期的,视同有效,其中,人员健康证明可延期使用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企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过期的,待疫情结束后按照复审要求予以集中办理、直接换证,无需重新考核。市内企业因疫情原因延误《专利法》《商标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合法权利丧失的,指导帮助企业办理相关恢复手续。

三、优先支持疫情防控和民生相关企业复工复产

为复工复产企业特种设备检验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安排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特种设备检验,优先保障疫情防控急需的物资、设备相关认证业务和企业复工复产急需的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服务;组织检验检测机构和技术专家优先为生产、转产口罩等防护物品企业提供产品检验、标准制定等技术服务,以最快速度出具检验检测报告。通过组织专家指导、开辟专项服务通道等方式,帮助重点粮油等涉及生活必需的食品生产企业尽快复工;推动食品经营单位开通线上服务,拓宽网络配送渠道;指导餐饮行业协会与网络订餐平台加强合作,支持餐饮单位在妥善采取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开展堂食转外卖。成立疫情防控期间电梯志愿应急救援临时行动组,协调解决当前电梯应急救援过程中存在困难。

四、便捷信用使用和修复通道

疫情防控期间,鼓励企业通过不见面方式申请开具企业经营情况证明、上市后备企业合规证明,书面申请材料由申请企业另行邮寄。对涉及疫情防控医疗物资和群众生活资料供给保障等企业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符合条件的快速受理、急事急办。对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履行相关义务、申请材料齐全的,原则上不再进行实地核查,即刻办理移出,解除信用约束。

五、提供重点企业知识产权便捷服务

加强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判定工作,限定2个工作日内出具侵权判定意见。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业团队,为市内创新主体和服务机构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知识产权纠纷化解、专利信息检索等公益服务。指导企业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商标申请、缴费、变更、转让等业务。2020年度所有市知识产权计划项目均实行网上申报,待疫情结束后再补交纸质材料。对剩余实施期不足一年的已立项市知识产权计划,如确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完成合同任务的,验收时间相应延后,不做违约处理。

六、提供重点企业质量提升便捷服务

免费开展网络质量咨询,帮助企业远程诊断质量问题,提升质量管理水平;联系质量提升重点企业和质量奖培育单位,发放企业需求调查表,开展精准帮扶服务;加大常州市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宣传推介力度,帮助企业抢占疫后市场;加快质量标杆企业培育资金兑现进度,尽快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七、加强涉企收费监管

开展价费优惠政策落实和涉企收费检查,做到三不准”“三确保:不准向企业违规收取各类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准借企业复工之机搞搭车收费和捆绑收费,不准向企业强制服务、强制收费;确保各项涉企收费减免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确保第一时间处理企业关于收费问题的投诉举报,确保涉企乱收费问题有报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

八、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进一步清理废除妨碍中小企业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依法制止和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中小企业公平竞争行为。加强执法稽查,严肃查处哄抬价格、囤积居奇、不正当竞争、制售假冒伪劣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轻微违法行为经督促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

九、帮助困难企业缓解融资压力

引导企业采取动产抵押、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有效融资和续贷。对符合条件的股权出质登记当场办结,盘活企业存量资本。联合有关金融机构,通过信用、再担保、融资担保等形式,帮助疫情防控期间困难企业缓解短期资金压力。

十、减免相关服务收费

疫情防控期间,市市场监管局下属单位免收以下技术服务费用:市医疗机构直接服务于疫情防控的计量设备检测费;外控输入的前沿卡哨在用的监测计量器具校准、比对及技术咨询等服务费;市内企业用于内防扩散的疫情测控计量器具检校费;市内疫情防控物品转产企业技术咨询服务和质控点上的计量器具检测费;市内生产的疫情防护物品、疫情防控药品及销售的重点粮油、储备肉等食品委托检验费;市内疫情防控物品生产企业所需的原辅材料及部分产品参数检测费。对市内企业的计量检校、质量检验、比对试验、标准及管理体系编制、技术咨询、检验员及操作员培训等服务费用降低20%收取;对市内中小微企业委托送检的产品检验检测费用自发文起3个月内实行减半收取;对中小微食品生产企业复工的型式检验、药品生产企业的相关委托检验自发文起3个月内减半收费。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

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常办发〔20201

各辖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一系列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更好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企业家扎根常州、深耕常州、健康成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引导企业家

1.加强企业家思想政治引领。持续深化对民营企业家的理想信念教育,引导他们加强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不断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和感情认同,与党委政府同心同德、共谋发展。引导企业家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新创业、回报社会的典范。支持民营企业家积极参与对口支援和帮扶工作,投身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牵头单位: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

2.推动企业家守法合规经营。引导民营企业家讲正气、走正道,做到聚精会神办企业、遵纪守法搞经营,不断提高企业竞争力。支持企业家重信誉、守信用、讲信义,自觉强化企业信用管理,及时进行信息披露。鼓励企业家把承担社会责任与企业长远发展结合起来,强化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工权益保障,塑造良好社会形象。(牵头单位: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

3.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牢固树立支持企业天经地义、服务企业关爱有加的理念,严格落实《常州市亲清政商关系正负面清单》,规范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的交往交流行为。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自觉在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的框架下,与企业家开展正常交往;企业家要严格按照市场规则开展生产经营,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做到政商交往边界清晰,奉公守法。对懒政、怠政者和违法行为动真格、零容忍,依规依纪依法严惩涉企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牵头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统战部)

二、尊重企业家

4.建立党委政府与企业家定期沟通机制。搭建政企交流平台,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市委市政府每年召开民营经济发展情况通报会和民营企业座谈会,通报全市经济发展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及时回应企业家反映的问题。(牵头单位: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

5.建立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健全党委政府重大经济决策向企业家问计求策机制,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市政府召开的涉企专题、行业会议,一般应邀请企业家代表参加或列席。政府研究起草涉企政策,应充分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建立涉企政策后评价机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完善政策,动态服务企业发展。(牵头单位:市政府办)

6.建立高质量发展企业家智库市委市政府建立常州高质量发展企业家智库,聘请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优秀企业家担任智库成员,参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政策的研究,及时问计咨询、征求意见建议。(牵头单位:市委研究室)

三、激励企业家

7.加大表扬奖励企业家力度。市委市政府每年召开民营企业家大会,对全市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家,经综合评价给予表扬奖励;对入围全国民营500强企业、国家认定的单项冠军、龙头示范企业和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的领军企业的企业家单独给予表扬奖励。在劳动模范、劳动奖章和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评选中给予企业家适当倾斜。持续开展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评选活动。(牵头单位:市委办、市政府办)

8.加大企业家政治安排力度。积极推荐政治坚定、品行端正、工作突出的民营企业家作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工商联副主席人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副主席中应有适当比例青年企业家代表。加大在民营企业家中发展党员的力度。(牵头单位:市委统战部、市委组织部)

四、保护企业家

9.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自由和财产安全。严厉打击盗窃、侵占、挪用、绑架、非法拘禁等侵害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行为。对涉案企业家,依法慎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留置措施;对涉案的企业财产,依法慎用查封、冻结、扣押、搜查等措施。能采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即可保障案件办理和诉讼正常进行的,不使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全面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酌情作出不逮捕、不起诉的决定、以及适用缓刑。积极为企业家提供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咨询服务。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家在协助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时的人身和财产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市纪委监委机关)

10.依法维护企业家自主经营和创新权益。严厉打击涉及企业的恶意阻工、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暴力讨债、敲诈勒索、网络诈骗等行为。完善涉企收费、监督检查、达标评比等清单制度,清除多头执法,规范执法程序,明确执法自由裁量权,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清理长期未发生且无实施必要、交叉重复的执法事项。依法打击侵犯企业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建立非诉行政强制执行绿色通道,协调不同部门、不同地区开展联动保护执法。(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

11.完善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的工作机制。设立统一的企业维权平台,完善企业家维权工作机制,对严重侵害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案件,实行督办制度;建立积案、拖欠账款的清理和约束惩戒机制,组织涉企积案集中清理、加快办理。对政府、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开展专项清理,对故意拖欠、拒不支付的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2020年底前,原则上对符合办结条件的2年以上涉企积案全部办结。(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市纪委监委机关)

12.建立负面信息澄清恢复机制。依法审慎发布涉企案件信息,最大限度减轻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对涉及企业家的信访、举报、网络舆情,实行快查、快结、快澄,严查各类诬告、诽谤、造谣等行为,依法维护企业家声誉。对整改得力及时修正错误、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的失信企业和企业家,及时做好行政处罚信息更新和信用修复工作。(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市纪委监委机关)

13.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溯和承担机制。坚持新官理旧账,对过去合规合法的承诺认真履约,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权益。对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导致民营企业受到损失的,要依法给予补偿。(牵头单位:各辖市区政府、常州经开区)

五、支持企业家

14.支持企业家干事创业。鼓励企业家发扬勇争一流、耻为第二的常州精神,摒弃小富即安的消极思想和脱实就虚的浮躁心态,大力营造实干兴邦、实业报国的良好社会氛围,大力倡导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支持企业家通过聚焦实业、做精主业,不断提升企业发展质量。(牵头单位: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

15.支持企业家创新发展。鼓励企业家持续专注主业,将创新作为终身追求,激发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支持企业加快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主动用好资本市场,推进企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全面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支持企业增强品牌意识,加快培育自主创新品牌,全面提升产品美誉度和企业影响力,走高端高质高效发展之路。(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

16.支持企业家追求卓越。弘扬敢闯敢试、敢为天下先、敢于承担风险的精神,支持企业家积极抢抓市场机遇,不断开拓进取、拼搏奋进,争创一流企业、一流管理、一流产品、一流服务和一流企业文化,提供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特、人特我新的具有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在市场竞争中勇立潮头、脱颖而出,培育发展壮大更多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领军企业。(牵头单位: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

六、联系企业家

17.建立党政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家制度。建立一名市领导、一名辖市区领导、一名市职能部门领导的分层分级联系服务机制,在全市选择1000家带动作用强、科技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的民营企业进行对口联系。其中,市领导联系服务100家重点企业。建立全市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与企业家面对面协商机制,民营企业遇到困难和求助事项可直接向党委政府负责同志反映。(牵头单位:市委统战部)

18.建立联系星级企业特派员制度。对全市三星级以上民营企业,由各辖市区、常州经开区和镇(街道)落实专人作为特派员,实行常态化对接帮扶企业(项目),一对一跟踪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困难。(牵头单位:各辖市区、常州经开区)

19.推行全天候线上线下联系制度。依托政企通”“重点企业服务群”“常州新商e服务平台等载体,实行线上受理、及时交办处理,做到1个工作日内与诉求企业取得联系、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15个工作日内予以解决或服务确认,难度较大的事项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市政务办)

七、服务企业家

20.完善涉企政策解读和信息公开制度。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出台涉企政策,必须同步进行统一解读或专门培训,提高政策知晓率。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中心开设民营企业政策咨询服务专栏或窗口,汇集国家和省、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便于企业直接查找和运用。在《常州日报》、常州广播电台开设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宣传解读专栏,注重发挥好两微一端新媒体作用,进一步扩大政策和信息公开的覆盖面和影响力。(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市委宣传部)

21.给予企业家工作生活便利。对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的优秀企业家,授予荣誉称号,并由市委市政府颁发常商服务卡。持卡人所在的企业在市内各级行政办事窗口享受绿色通道,快速便捷办理相关业务;持卡人在常州机场、高铁站享受贵宾服务,在全市指定旅游景点享受预约接待便利;每年组织持卡人开展健康检查;持卡人在指定市级三甲医院预约就诊,享受绿色通道服务;持卡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可统筹安排入学。(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市工商联)

22.建立民营经济营商环境评价制度。开展民营经济营商环境第三方评价,每年对市和各辖市区、常州经开区民营经济营商环境进行评估,对部门政务服务进行满意度调查。评估结论和调查结果作为市委市政府对各辖市区、常州经开区和市级机关部门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

八、帮扶企业家

23.建立帮扶企业家首办机制。全面落实首问负责、首办负责和单一窗口、综合受理服务机制。开设“12345”在线企业服务专席,为企业提供24小时不打烊在线服务,对企业家反映的问题和困难,明确专人一管到底。建立健全帮扶企业家的工作联动机制,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工商联要主动了解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需要政府部门协调的困难,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前提下积极予以帮助。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各级各部门强化全天候、无条件、不打折的店小二”“急郎中式服务。(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市政务办)

24.建立涉企政策评估调整机制。政策执行要坚持实事求是,保持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健全涉企政策全流程评估制度,完善涉企政策调整程序,根据实际设置合理的过渡期,给企业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坚决杜绝形式主义,除国家组织重大活动等法定事由外,严禁因检查、督察、会议、论坛等原因,采取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措施,以及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做法。对因政策变化引起的遗留问题,要给出合理的整改时间,坚决禁止搞一刀切行为。(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

25.建立企业跟踪服务问效机制。市加快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企业家反映问题办理情况的跟踪督查,相关部门在协调解决问题的同时,要将处理进度、结果及时向企业家反馈。对工作推进不力、进展缓慢的,及时通报、严肃处理。(牵头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市级机关工委)

九、培养企业家

26.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启动实施第二轮民营企业家队伍建设百千万工程,通过五年时间,对全市100名以上领军型企业家,1000名以上成长型企业家和10000名以上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开展系统化、高端化、精准化培训,教育引导广大民营企业家坚决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提升创新发展、资本运作、科学管理、市场开拓、国际竞争五大能力。(牵头单位: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

27.加强青年企业家培养。大力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加大对年轻一代企业家的培养,帮助他们继承和发扬老一辈艰苦奋斗、敢闯敢干、聚焦实业、做精主业的精神,努力把企业做强做大。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家实现事业新老交替和有序传承,推动企业更好永续发展,当好实体经济的坚守者、高质量发展的引领者、社会责任的承担者,做政治上有方向、发展上有本事、责任上有担当、文化上有内涵的四有新常商。(牵头单位: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

十、宣传企业家

28.营造企业家成长环境。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一系列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深化全社会对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家作用的认识。在全市选树一批政治素质高、管理能力强、企业发展好的民营企业家典型,认真总结梳理宣传一批典型事例,以身边人讲身边事、身边事教身边人的形式,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在全社会形成尊重民营企业、尊重民营企业家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

29.建立年度优秀企业家新闻发布制度。根据全市年度星级企业评定情况,市委市政府每年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我市荣获全国民营500强企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名单,发布全市星级企业名单以及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家名单,及时总结宣传企业改革发展、企业家创新创业典型经验。(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

30.讲好新时代常商故事。在市级新闻媒体开设宣传优秀企业家专栏和专题节目,广泛宣传优秀企业家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讲好新时代民营企业创新创业的常商故事。策划一批反映常州优秀企业家精神的书籍和影视作品,打造常州新商品牌,让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有更多的荣誉感、自豪感和成就感。(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工商联)

市委市政府建立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委统战部。

中共常州市委办公室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411


二、财政金融政策


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财金〔202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精神,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支持金融更好服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一)经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可凭借20201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对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企业,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一并申请贴息支持。

(二)各省级财政部门汇总编制本地区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于2020531日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相关借款企业。531日后,再视情决定是否受理贴息资金申请。

(三)享受贴息支持的借款企业应将贷款专项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生活物资平稳有序供应,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投资、理财或其他套利活动,不得哄抬物价、干扰市场秩序。

二、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不适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996号)关于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的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三、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四、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公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获得贴息支持情况,并督促相关贷款银行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贴息贷款专款专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资金管理执行《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加强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监管,强化跟踪问效,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于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企业,一经发现,要追回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五、认真抓好政策贯彻落实。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会同有关方面加强政策宣传、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政策执行中的重大情况,及时向财政部报告,切实保障政策真正惠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的人群、企业和地区。

附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财政部

202021


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银发〔202029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金融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主动作为,确保金融服务畅通,支持各地疫情防控,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精神和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金融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

(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人民银行继续强化预期引导,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提供充足流动性,保持金融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维护货币市场利率平稳运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因春节假期调整受到影响的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20201月下旬存款准备金考核的容忍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支持实体经济,促进货币信贷合理增长。

(二)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消毒液、红外测温仪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贴息支持。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的服务对接,提供足额信贷资源,全力满足相关单位和企业卫生防疫、医药用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

(三)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实施差异化的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四)完善受疫情影响的社会民生领域的金融服务。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对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金融机构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五)提高疫情期间金融服务的效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领域和地区的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在受到交通管制的地区,金融机构要创新工作方式,采取在就近网点办公、召开视频会议等方式尽快为企业办理审批放款等业务。

(六)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要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加强统筹协调,合理调整信贷安排,加大对市场化融资有困难的防疫单位和企业的生产研发、医药用品进口采购,以及重要生活物资供应企业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资金支持力度,合理满足疫情防控的需要。

(七)加强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围绕内部资源配置、激励考核安排等加强服务能力建设,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支持力度,要保持贷款增速,切实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

(八)发挥金融租赁特色优势。对于在金融租赁公司办理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的金融租赁业务,鼓励予以缓收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提供医疗设备租赁优惠金融服务。

二、合理调度金融资源,保障人民群众日常金融服务

(九)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金融机构要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及营业时间,切实做好营业场所的清洁消毒,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金融机构要加强全国范围特别是疫情严重地区的线上服务,引导企业和居民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等线上方式办理金融业务。

(十)加强流通中现金管理。合理调配现金资源,确保现金供应充足。加大对医院、居民社区以及应急建设项目等的现金供应,及时满足疫情物资采购相关单位和企业的大额现金需求。做好现金储存及业务办理场地的消毒工作。对外付出现金尽可能以新券为主,对收入的现金采取消毒措施后交存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十一)确保支付清算通畅运行。人民银行根据需要,放开小额支付系统业务限额,延长大额支付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运行时间,支持金融机构线上办理人民币交存款等业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各类支付清算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的正常安全运营,开通疫情防控专用通道,保障境内外救援和捐赠资金及时划拨到位、社会资金流转高效顺畅。

(十二)建立银行账户防疫绿色通道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做好与防控疫情相关的银行账户服务工作,简化开户流程,加快业务办理。要积极开辟捐款绿色通道,确保疫情防控款项第一时间到达指定收款人账户。减免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理防控疫情相关款项汇划费用。鼓励清算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向慈善机构账户或疫区专用账户的转账汇款业务、对疫区的取现业务减免服务手续费。

(十三)加大电子支付服务保障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采用远程视频、电话等方式办理商户准入审核和日常巡检,通过交易监测强化风险防控。鼓励清算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对特定领域或区域特约商户实行支付服务手续费优惠。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要强化电子渠道服务保障,灵活调整相关业务限额,引导客户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个人网上银行、企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支付服务APP等电子化渠道在线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十四)切实保障公众征信相关权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要妥善安排征信查询服务,引导公众通过互联网、自助查询机进行征信查询。要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十五)畅通国库紧急拨款通道。建立财库银协同工作机制,及时了解财政部门疫情防控资金拨付安排,随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加强对商业银行相关业务的指导,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及时跟踪资金拨付情况。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确保资金汇划渠道畅通和国库业务相关系统运行安全稳定,构建疫情防控拨款绿色通道。各级国库部门要简化业务处理流程和手续,确保疫情防控资金及时、安全、准确拨付到位。

(十六)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金融机构要树立负责任金融理念,对受疫情影响临时停业或调整营业时间的网点,要提前向社会公布并主动说明临近正常营业的网点。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线上等方式保持投诉渠道畅通,优化客户咨询、投诉处理流程,及时妥善处理疫情相关的金融咨询和投诉。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不得利用疫情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

三、保障金融基础设施安全,维护金融市场平稳有序运行

(十七)加强金融基础设施服务保障。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要从工作机制、人员配备、办公场所、系统运维、技术支持等方面提升服务保障能力,确保发行、交易、清算、结算等业务正常运转,尽可能实施全流程、全链条线上操作。要制定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快速响应、高效处理。要加强与主管部门、市场机构、其他金融基础设施的沟通,保持业务系统联通顺畅。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要开设绿色通道,必要时提供特别服务安排,并降低服务收费标准。

(十八)稳妥开展金融市场相关业务。金融机构要合理调配人员,稳妥开展金融市场相关交易、清算、结算、发行、承销等工作,加强流动性管理与风险应对。要合理引导投资者预期,确保金融市场各项业务平稳有序开展。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地区的金融机构,要保持正常业务往来,加大支持力度。

(十九)提高债券发行等服务效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要优化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工作流程,鼓励金融机构线上提交公司信用类债券的发行申报材料,远程办理备案、注册等,减少疫情传播风险。对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以及疫情较重地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的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公司信用类债券建立注册发行绿色通道,证券市场自律组织对拟投资于防疫相关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生产研发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建立登记备案绿色通道,切实提高服务效率。

(二十)灵活妥善调整企业信息披露等监管事项。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或2020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依法妥善安排。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430日前披露。湖北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度报告的审计、披露和报备。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报审计和披露。对疫情严重地区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适当放宽相关风控指标监管标准。

(二十一)适当放宽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办理时限。适当延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财务资料有效期和重组预案披露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限。如因受疫情影响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司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1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3次。疫情期间,对股票发行人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告知函回复时限、财务报告到期终止时限,以及已核发的再融资批文有效期,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缓计算。已取得债券发行许可,因疫情影响未能在许可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向证监会申请延期发行。

(二十二)减免疫情严重地区公司上市等部分费用。免收湖北省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缴纳的2020年度上市年费和挂牌年费。免除湖北省期货公司应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的2020年度会费和席位费。

四、建立绿色通道,切实提高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效率

(二十三)便利防疫物资进口。银行应当为疫情防控相关物资进口、捐赠等跨境人民币业务开辟绿色通道。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外汇局各分支机构要指导辖区内银行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

(二十四)便捷资金入账和结汇。对于境内外因支援疫情防控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业务,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办理,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

(二十五)支持企业跨境融资防控疫情。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检查。对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可取消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并可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

(二十六)支持个人和企业合理用汇需求。银行应当密切关注个人用汇需求,鼓励通过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及人民币跨境业务,银行可先行办理、事后检查,并分别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二十七)简化疫情防控相关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流程。支持银行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凭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为其办理疫情防控相关进口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以及资本项目下收入人民币资金在境内支付使用。

五、加强金融系统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二十八)强化疫情防控的组织保障。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全力以赴做好各项金融服务工作。

(二十九)做好自身的疫情防控工作。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完善疫情应对工作机制,持续关注员工特别是从疫情较重地区返回员工的健康情况,建立日报制度,加大疫情排查力度,做好员工防疫安排,努力为员工提供必要的防疫用品。

(三十)配合地方政府加强应急管理。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按照属地原则,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组织协调,及时处理突发事件。服从当地政府防疫安排,对防控疫情需要征用的人员车辆、设备设施等,不得推诿拒绝。各单位要继续严格执行应急值守制度,确保政令畅通。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请及时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131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

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201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精神,深入落实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金融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现就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债券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多措并举支持疫情地区和疫情防控企业的债券融资需求

(一)支持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服务、科研攻关、医药产品制造以及疫情防控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该类项目收益覆盖要求。申报阶段,支持企业债券资金用于处于前期阶段的该类项目建设,但应全面详尽披露最新的项目合法合规信息。

(二)允许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或置换前期因疫情防控工作产生的项目贷款。

(三)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允许债券发行人使用不超过40%的债券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同时将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总规模的10%”

(四)对于自身资产质量优良、募投项目运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允许申请发行新的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偿还2020年内即将到期的企业债券本金及利息。

二、最大限度简便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债券业务办理

(一)设立申报绿色通道。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以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申请企业债券的,企业可直接向我委报送申报材料,实行即报即审,安排专人对接、专项审核,并比照我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办理。

(二)实行非现场业务办理。全面支持发行人、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通过非现场办理企业债券的发行申请、意见反馈、批文领取、信息披露、发行前备案等业务,可灵活选择线上系统、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向我委政务服务大厅报送材料,纸质材料待疫情结束后进行补充提供或领取。

(三)适当延长批文有效期。企业债券批复文件在20202月至6月期间到期的,相关批文有效期统一自动延长至2020630日,并豁免发行人履行延期申请程序。

(四)优化发行环节管理。一是近期获准通过但尚未领取企业债券批复文件的,可在发行材料中充分披露是否发生重大期后事项及其影响后,使用我委政务信息公开的电子批复文件启动发行。二是近期拟启动债券发行工作的发行人,应提前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系,鼓励错峰预约簿记建档时间,并尽可能减少发行现场人员。三是对于已经启动债券发行程序,但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在发行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申请适当放宽债券发行时限,或者发行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程序后,灵活选择择期发行。

三、切实做好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和本息兑付工作

(一)持续做好信息披露。发行人受疫情影响预计难以按期披露2019年年报和2020年一季度报告的,应按照交易场所有关规定提前披露延期公告,并在公告中说明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披露的详细情况、预计可披露时间以及基本经营和财务数据等信息。期间,如发生重大期后事项,发行人应及时按照交易场所规定进行公告。

(二)稳妥做好本息兑付。疫情期间涉及债券还本付息的,发行人应尽早安排偿债资金,确保顺利完成本息兑付。确需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鼓励以视频或电话会议等非现场方式召开,并可合理简化召集召开程序。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应自觉加强党的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认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定不移把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扎实做好企业债券对疫情防控的支持与保障工作,共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028


关于加快拨付贴息资金强化疫情防控

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补充通知

财办金〔2020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更好落实《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和全国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电视电话会议上关于各地要按照战时标准和要求,迅速行动起来,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各地财政部门要从快拨付贴息资金的要求,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把关,精准认定,避免将未承担疫情防控应急保障物资生产和调配任务、贷款资金未用于扩能增产的企业纳入支持范围,确保好钢用在刀刃上,切实提高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效益。要防止层层加码叠加贴息支持,避免出现贷款利率过低甚至负利率带来企业套利、行业攀比、管理混乱等问题。

二、为加快贴息资金拨付进度,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与本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贷款银行加强沟通,实时掌握优惠贷款发放进度,主动上门对接服务,宣传贴息政策,可采取先拨后结方式,先行安排贴息资金,及时拨付至符合条件的企业,全力支持相关企业扩大产能。

三、省级财政部门应每月汇总辖区内贴息资金拨付和支持企业的有关情况,通过官网等渠道予以公示,加强正面舆论引导,宣传政策实施效果。

四、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20531日前汇总一并向财政部申请贴息资金结算。

五、省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周五中午前汇总贴息资金拨付数额、支持优惠贷款规模、支持企业总数等情况反馈我部金融司。

财政部办公厅

202032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

财金〔202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计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审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审计署各特派员办事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根据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全力保障疫情防控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供应,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管理

(一)支持范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以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

1.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

2.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

3.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

4.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

5.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二)名单申报流程。各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疫情防控物资调拨需要,研究确定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全国性名单)。

湖北省和浙江省、广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安徽省、重庆市、江西省、北京市、上海市等省份,可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自主建立本地区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地方性名单),由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上述地区对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有重要作用的重点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未纳入名单前可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先向金融机构申请信贷支持,在金融机构审核的同时,及时向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申请纳入名单。

(三)严格名单管理。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按照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要求,严格报送名单程序和筛选标准,指导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报送工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情况,对名单实施动态调整。

(四)加强信息共享。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与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实时共享全国性和地方性名单信息。财政部、人民银行应实时将名单内企业获得财政贴息和优惠贷款情况反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计署。

二、通过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一)发放对象。人民银行向相关全国性银行和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地方法人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其向名单内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发放对象包括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9家全国性银行,以及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部分地方法人银行。全国性银行重点向全国性名单内的企业发放贷款,地方法人银行向本地区地方性名单内企业发放贷款。

(二)利率和期限。每月专项再贷款发放利率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50基点。再贷款期限为1年。金融机构向相关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100基点。

(三)发放方式。专项再贷款采取先贷后借的报销制。金融机构按照风险自担原则对名单内企业自主决策发放优惠贷款,按日报告贷款进度,定期向人民银行申领专项再贷款资金。

三、中央财政安排贴息资金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贴息范围。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中央财政给予贴息支持。

(二)贴息标准和期限。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三)贴息资金申请程序。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由省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贴息申请并报送财政部。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财政部审核后,向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企业尽快拨付贴息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应尽快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地方企业。

四、切实加强应急保障资金监督管理

(一)确保专款专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要将金融机构提供的优惠信贷支持,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积极扩大产能、抓紧增产增供,服从国家统一调配,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平稳有序供给。对于挪用优惠信贷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或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未从事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对生产的物资不服从国家统一调配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享受优惠政策支持资格,追回中央财政贴息和优惠信贷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地方不配合国家对重要物资统一调配的,取消当地企业的相关政策支持。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严格按照程序和筛选标准报送企业名单和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从严审批、从快发放贷款,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资金第一时间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要跟踪监督重点保障企业生产的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流向,确保物资用于疫情防控的重要地区和领域。人民银行要建立电子台账,跟踪监督再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安排的监管、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贷款的审计监督,促进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公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相关金融机构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三)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加强资金使用全流程监管,强化绩效管理要求,确保贴息资金使用安全、合规和有效,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贴息资金。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通知要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借机骗取套取财政和信贷资金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坚决严惩不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强化责任担当,狠抓贯彻落实

(一)提高站位,加强领导。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认识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决服从中央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需求应保尽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

(二)明确责任,强化协同。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主动了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需求,下沉服务、上门服务,及时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指导金融机构主动对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融资需求、尽快放贷,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简化申报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尽快发放专项再贷款、拨付贴息资金。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跟踪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推动整改。各部门要加强联动、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三)特事特办,及早见效。各部门要切实强化责任担当,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业务办理高效化、便利化,全力以赴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扩大生产能力,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见效,真正惠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的人群、企业和地区。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

202027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的通知

苏财购〔202019

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各市县财政局,各社会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中小企业缓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5号),缓解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和平稳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预留份额比例

鼓励采购人在现行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提高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采购。

二、优先选择小微企业

在江苏政府采购网省级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中标供应商名单标注小微企业,鼓励采购人执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时优先选择小微企业供应商。

三、免收投标保证金

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在提供真实可信证明的前提下,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原则上免收投标保证金,切实降低其投标成本。

四、严格执行价格扣除政策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五、给予履约支付支持

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微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减免收取履约保证金、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在收到发票后30日内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六、鼓励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

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微企业分包。

七、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

已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暂未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纸质采购文件。

省财政厅将把相关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和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内容。请各市县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扎实有效开展工作,做好政策宣传部署,加强监督考核,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底。

江苏省财政厅

2020224


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有效发挥

地方金融从业机构作用全力支持新冠肺炎

疫情防控若干措施的通知

苏金监发〔202011

各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各行业协会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根据《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的通知》(苏金监发〔20209号)、《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各类企业复工工作的紧急通知》(苏防疫企业防控函〔2020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有效发挥我省地方金融从业机构(以下简称从业机构)作用,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全力支持疫情防控,缓解疫情影响,提出如下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从业机构防疫的指导

1.加强从业机构复工指导帮助。全省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内从业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按照当地党委政府及防控领导小组要求,协同做好防控标准、复工流程制定以及复工检查审核等工作,并通过电话、短信、视频等方式了解辖内从业机构复工情况,及时掌握复工机构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和防疫物资准备情况。

2.督促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督促从业机构复工后主动配合属地政府、社区认真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积极做好经营场所的通风、消毒、人员体温监测等必要防控措施,强化营业网点、办公场所防疫管理;加大员工疫情排查力度,教育和引导员工增强防疫意识,做好个人防护,对重点地区返回的员工按规定采取必要的隔离观察措施,并予以重点关注,确保机构自身防控到位。

3.调整经营方式保障安全。引导从业机构适当调整经营计划和考核要求,充分利用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普惠金融科技服务平台等开展线上业务,推广使用电子签约、电子凭证等技术措施,减少人员聚集和客户集中走访;确需现场尽调的,必须做好防护措施。指导从业机构强化系统维护,确保交易、结算等重要系统正常有序运行,保障客户信息安全,及时在线回复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全力保障疫情防控期间产品兑付清算及投资者服务工作,切实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

4.优化调整监督管理方式。认真落实不见面审批,继续做好从业机构相关申请事项办理。在疫情防控期间除配合当地防控工作需要外,原则上不实施现场监管,主要采取电话、网络以及监管信息系统等非现场监方式加强监管。从业机构月度报表按照银保监会要求延缓报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开业验收,可采取视频验收方式开展。

二、引导从业机构大力支持重点物资保障企业

5.提高重点保障企业服务效率。指导从业机构开辟绿色审批通道,量身定制业务产品,提高服务针对性;加强业务创新,简化业务办理流程,通过电话、网络等远程方式,提高业务办理便捷性和安全性;梳理调查存量客户,对其中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等重点保障企业及其上下游企业,主动联系了解客户需求,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对到(逾)期贷款、担保等业务,及时提供快捷的续贷(展期)、续保服务。

6.加大对重点企业担保支持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各市县应指定一家国有融资担保机构,承担政府性融资担保普惠金融功能。督促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落实相关要求,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及其上下游企业的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费率不超过1%,免收再担保费、取消反担保要求。

7.发挥各类从业机构特色优势。推动融资租赁公司发挥专业和渠道优势,加大防控物资生产设备投放力度,为相关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提供帮助;引导小额贷款公司为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运输相关企业提供快捷优惠的金融服务;鼓励典当行在疫情防控期间,暂缓处置绝当物品(客户明确同意处置的除外),并予以妥善保管。

三、引导从业机构加强对受困企业的支持

8.有效保障存量客户融资需求。引导从业机构积极做好存量中小微企业客户的金融服务支持,做好客户续贷、续保工作,在疫情防控期间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对因疫情影响暂无还款能力的企业,可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予以宽限期或费用减免。

9.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对有发展前景但因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小微企业,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5%,再担保费率均不超过2‰,并取消反担保要求,提高风险容忍度。进一步发挥融资担保支小支农作用,力争全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业务担保额不低于1000亿元。根据有关规定,对于按照以上措施用实际行动支持重点物资保障企业、小微企业的担保、再担保机构,除享受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优惠政策外,省财政将对其担保费进行一定补助。

10.加大对受困企业资金投放力度。鼓励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从业机构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餐饮住宿、文化旅游、农业养殖等行业企业的支持力度,为其提供生产经营所需的临时性和中长期融资服务。研究进一步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从业机构的政策措施,力争全年新增融资额不低于1500亿元,并主要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对于在疫情期间有突出贡献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A级以上的,对外融资上限在原有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经营范围适当放宽。

11.推动降低企业直接融资成本。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彰显社会责任,加大精准扶持力度,主动降低相关企业服务费用,重点包括:2020年内,对医药行业挂牌展示企业,减免50%挂牌展示费;针对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的拟备案项目发行人,提供私募可转换债券备案绿色通道服务,优先受理优先审核;对备案发行私募可转换债券的中小民营企业,减免50%备案登记服务费。

12.有效做好不良资产处置。引导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重点关注并主动对接受疫情影响而暂时陷入困境的地方中小企业,通过政银企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多方联动等方式,提供债务重组、流动性支持等金融服务,助力中小企业盘活不良资产。支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发行专项债券用于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纾困。

四、扎实推动各项工作措施落地落实

13.迅速宣传贯彻。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把加强对从机构复工防疫的指导和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摆在突出位置,依法科学有序推进疫情防控工作,建立快捷顺畅的动态沟通机制,迅速将相关工作要求及指导意见宣传到相关企业,引导复工从业机构稳定开展业务的同时,积极支持属地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帮扶中小微企业发展。

14.有效协同推进。加强与发改、工信等部门联系,掌握当地疫情防控物资、群众生活必需品相关企业名单和金融服务需求。加强与国资、财政部门沟通,鼓励政府性机构、国有企业充分发挥带头带动作用,推动相关财税奖补政策落地生效。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指导,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桥梁纽带作用,及时收集汇总各行业协会、从业机构参与和支持疫情防控的优秀典型事例,积极开展宣传,引导更多的从业机构积极参与和支持相关工作。

15.严明奖惩措施。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完善配套监管政策,充分应用监管评级、财政奖补、扶优限劣政策,引导从业机构更好地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适时开展检查,对迅速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切实加大相关领域支持力度的从业机构予以通报表扬;对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疫情防控有突出贡献的从业机构,监管评级予以适当加分上调;疫情防控期间违反行业监管规定的,按上限进行监管处罚;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监管评级直接降至最低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6.严守风险底线。强化属地监管职责,密切关注疫情防控期间各类风险化解与处置进展情况,督促按计划做好资金兑付、信息披露等工作,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做到及时掌握、尽早上报、有效应对,避免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叠加性事件,切实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210


关于开设受疫情影响

小微企业融资绿色通道的通知

苏金监发〔202013

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分局,各有关银行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转贷服务公司(基金),省联合征信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全力支持重点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全力服务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发展,切实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决定在江苏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开设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融资绿色通道(以下简称绿色通道),自220日起运营6个月。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力支持重点保障企业复工复产

绿色通道专设重点保障企业板块,实行名单制管理,服务对象为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规定的我省范围内国家级、省级重点保障企业。

(一)对我省国家级重点保障企业。参与金融机构应全力满足其合理融资需求,发放的政策性贷款利率不得超过政策上限。

(二)对省级重点保障企业。省级重点保障企业是指国家级名单外对我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等企业。参与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服务对接,提供足额信贷资源,发放的贷款(含贴现)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给予一定的贴息支持。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根据各参与银行实际支持情况优先提供再贷款再贴现支持。

二、重点支持小微企业流动资金信贷需求

绿色通道专设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板块,服务对象为全省范围内普惠口径小微企业,支持银行机构通过绿色通道开展服务对接。

(一)开展精准帮扶。绿色通道将直接对接各有关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转贷服务公司(基金)等金融从业机构,为我省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流动性困难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二)延长企业融资期限。各参与银行应为绿色通道内企业设置合理的流动资金贷款期限,鼓励提供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因技术等原因仅能提供不超过1年期贷款的银行,应加大续贷支持力度,鼓励开展无还本续贷。

(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绿色通道内发放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含无还本续贷)原则上应在参与银行上年同类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基础上降低50个基点,其中贷款利率至少降30个基点。参与银行应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简化审批手续、减免各项费用,确保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有明显下降。

(四)优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服务。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进一步畅通银担合作渠道,为绿色通道小微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再担保的,要进一步降低担保、再担保费率,并取消反担保要求。

(五)做好企业转续贷服务。各参与银行应优先通过无还本续贷、展期(延期)等模式满足小微企业到期信贷需求。各地转贷服务公司(基金)应积极满足绿色通道内小微企业转贷需求。对绿色通道内转贷服务公司开展的转贷业务,各参与银行应承诺全力支持。

(六)加强财政支持力度。省财政设立应对疫情防控专项风险代偿资金池,对绿色通道内发放的普惠型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在监管规定的风险容忍范围内,按贷款损失提供不高于30%的风险代偿;对绿色通道内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代偿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

(七)加强货币政策工具引导作用。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根据绿色通道内参与银行贷款投放情况,提供再贷款再贴现支持。

三、相关工作要求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联合建立绿色通道工作指导小组,专项负责绿色通道运营期间的政策解读、运营指导和相关问题的协调解决。

(一)做好数据统计工作。绿色通道将在运营期间实时统计各金融机构、各类企业融资对接情况,作为今后实施风险代偿和再贷款再贴现支持的重要依据。对参与银行的风险代偿、再贷款再贴现申报,由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另行制定操作细则。

(二)鼓励推广绿色通道模式。鼓励各设区市参照省级绿色通道模式,设立应对疫情防控专项资金风险代偿资金池,支持辖内农村商业银行为小微企业发放优惠利率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省级财政根据疫情期间各设区市信贷投放和代偿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三)做好绿色通道政策落地工作。各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会同当地财政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保监分局,共同做好绿色通道政策宣传、推广落地工作,并组织辖内相关银行分支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转贷服务公司积极参与绿色通道金融服务。

(四)做好参与金融机构遴选工作。在尊重意愿、自主选择的基础上,原则上遴选分支机构各设区市全覆盖的商业银行,作为首批绿色通道参与机构。凡加入绿色通道的银行,应承诺按本通知要求提供融资服务,相应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同时各参与银行要积极运用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等信息化手段,组织客户在线办理相关贷款手续,积极配合防疫工作。

(五)做好绿色通道上线及运维工作。省联合征信公司负责按时完成绿色通道系统开发及相关运维、统计等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及时响应金融机构和企业用户对绿色通道的服务需求。

(六)加强激励考核约束。在绿色通道开设期间,各单位要加强对参与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相关情况的监测力度,尤其是首贷户的数量和占比,避免垒小户风险。相关情况将通过公开通报、约谈等多种方式加强考核。各设区市在绿色通道内的融资对接情况,纳入营商环境考核因素。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2020212


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组织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和

受疫情影响企业申报融资需求的紧急通知

苏工信服建〔202037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江苏银行省内各分行: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部署要求,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加紧生产,帮助相关企业减轻疫情影响,省工信厅会同江苏银行总行建立疫情防控应急融资工作机制,首批提供紧急融资额度100亿元,全力满足相关企业融资需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对象

(一)重点支持全省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支持省内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生产、供应,包括但不限于口罩、防护眼罩、防护面罩、防护服四类产品及消毒杀菌用品、试剂盒、体温测量仪器、抗病毒药品等,企业落实生产原料、供应应急物资所需的融资需求。

(二)重点支持疫情影响复产复工的制造业企业和生产服务业企业。对疫情发生前生产经营正常,受疫情影响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经提供周转资金可以恢复正常生产的制造业企业和生产服务业企业,给予积极支持。

二、融资支持方式

(一)江苏银行提供专项紧急授信额度100亿元,根据符合国家政策和信贷基本条件的企业生产实际资金需求,给予流动资金贷款支持,最终以江苏银行授信审批结果为准。

(二)江苏银行根据企业资信状况给予专属优惠利率。

(三)江苏银行对工信部门推荐的企业,开辟融资绿色审批通道。对线上信贷产品和服务,做到实时申请、实时审批、实时放款。对线下信贷产品和服务,承诺收到需求后1个工作日内主动对接相关企业。

(四)江苏银行为企业一对一制订综合服务方案,利用授信+非授信、金融+非金融的方式给予支持。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请各市工信部门将本通知在官网上发布,迅速摸清情况,跟踪了解,并组织推荐相关企业填报融资需求申请表(附件1),每日17点前将融资需求汇总表(附件2)的电子版发送至省工信厅联系人邮箱,由省工信厅统一向江苏银行总行反馈。

(二)请各市工信部门及时将辖区内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名单通报省工信厅及江苏银行相关分行。企业自行联系江苏银行的,由江苏银行负责组织对接,并将情况日报反馈省工信厅。

(三)相关企业亦可通过访问微信小程序江苏银行融惠e点通发起线上融资申请,江苏银行将对企业提交的线上融资申请及时跟进对接。

四、工作联系方式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服务体系建设处:

王君,13852288342494238666@qq.com

江苏银行总行普惠金融部:

胡程慧,18502536372huchenghui@jsbchina.cn

南京分行:熊永慧,18120108811554576442@qq.com

无锡分行:王晓华,15052205613kevin.369@163.com

徐州分行:徐鑫,1885216919156527332@qq.com

常州分行:邹秋萍,13815053355762519046@qq.com

苏州分行:徐孝良,159625884852659823240@qq.com

南通分行:陈晨,13862913233260170521@qq.com

连云港分行:尚庆兴,18961309607shangqx001@163.com

淮安分行:高樱,139120876739927535@qq.com

盐城分行:薛瑾,18921885100jessiexue0617@qq.com

扬州分行:徐开俊,1865277591188287252@qq.com

镇江分行:陈欣,15240282752dachen0099@163.com

泰州分行:洪美,13914407529973427222@qq.com

宿迁分行:李苏,159515906221026176362@qq.com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21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信银行南京分行

关于强化金融支持帮助中小企业

复工复产的通知

苏工信服建〔202040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信银行南京分行各经营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系列重要指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要求,省工信厅会同中信银行南京分行为全省中小企业复工复产提供疫情专项融资额度100亿元,全力满足相关企业融资需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对象

(一)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复工复产。支持中小企业按照省政府的相关要求安全复工复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经提供周转资金可以恢复正常生产的中小企业,尤其是专精特新企业给予积极支持。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予以展期或续贷,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二)重点支持全省疫情防控物资及相关领域生产企业。支持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消毒液、红外测温仪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及其生产原料、应急物资企业的融资需求。

二、主要支持方式

(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中信银行南京分行提供疫情专项融资额度100亿元,主动对接符合支持要求的企业,提供足额信贷资源,全力满足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融资支持规模,最终以中信银行南京分行授信审批结果为准。

(二)降低疫情期间融资成本。在疫情防控期间,中信银行南京分行对符合条件安全复工复产和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

(三)提高金融服务效率。中信银行南京分行对工信部门推荐企业开辟绿色审批通道,享受快捷审批和放款流程,并承诺收到需求1个工作日内主动对接相关企业。同时为企业制订专属综合服务方案,依托协同、同业、海外三大平台,提供传统商行服务、综合融资服务、资源整合服务三种服务。

(四)为助力疫情防控,对疫情期间通过中信银行对公电子银行支付转账功能办理转帐汇款的生产疫情防控类客户和受疫情影响复工的生产企业,手续费全免。中信银行还提供专业、便捷、安全的在线对公金融服务,帮助企业实现方便便捷的移动办公。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市工信部门做好宣传发动,让更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知晓内容,推荐有发展潜力和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填报融资需求申请表(详见附件)并将名单发送至省工信厅联系人邮箱,由省工信厅统一向中信银行南京分行反馈。

(二)有融资需求的企业也可自行联系所在地中信银行各二级分行进行申报,由各二级分行负责组织对接,并将对接情况报南京分行统一反馈省工信厅。

四、工作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厅服务体系建设处:王君,13852288342494238666@qq.com

信银行南京分行公司银行部:周光亚,18120158116zhougy_nj@citicbank.com,郑玲玲,15050547676zhengll_nj@citicbank.com

南京业务发展部:帅迪,1381337082713813370827@139.com

江北新区分行:芮玉坤,13770557046ruiyk_nj@citicbank.com

无锡分行:周梦韵,18951560687zhoumengyun_wx@citicbank.com

徐州分行:吴俊冉,13951469977wujunran_nj@citicbank.com

常州分行:谢18015079253xierong23@163.com

南通分行:尤烨,13862918800youyi_nj@citicbank.com

连云港分行(筹):张新晖,15951710469zhangxhui_nj@citicbank.com

淮安分行:方建鹏,15061245999,fangjianpeng_nj@citicbank.com

盐城分行:郝仁玉,15895120425841099074@qq.com

扬州分行:焦晶,13151108385jjzyz1987@126.com

镇江分行:晨霞,15951282309buchenxia_nj@citicbank.com

泰州分行:陈玮,13401239737chenw_nj@citicbank.com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中信银行南京分行

202027


市工信局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

关于融资支持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和

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的紧急通知

常工信服建〔202025

各辖市、区工信(经发)局,常州经开区经发局,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各分支机构: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部署要求,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加紧生产,帮助相关企业减轻疫情影响,市工信局会同江南农村商业银行总行建立疫情防控应急融资工作机制,提供专项融资额度50亿元,全力满足相关企业融资需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对象

(一)重点支持全市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支持市内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生产、供应,包括但不限于口罩、防护眼罩、防护面罩、防护服四类产品及消毒杀菌用品、试剂盒、体温测量仪器、抗病毒药品等企业落实生产原料、供应应急物资所需的融资需求。

(二)重点支持疫情影响复产复工的制造业企业和生产服务业企业。对疫情发生前生产经营正常,受疫情影响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经提供周转资金可以恢复正常生产的制造业企业和生产服务业企业,给予积极支持。

二、融资支持方式

(一)江南农村商业银行提供专项授信额度50亿元,根据符合国家政策和信贷基本条件的企业生产实际资金需求,给予流动资金贷款支持,最终以江南农村商业银行授信审批结果为准。

(二)江南农村商业银行根据企业资信状况给予专属优惠利率。

(三)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对工信部门推荐的企业,开辟融资快捷服务通道。对线上信贷产品和服务,做到实时申请、实时审批、实时放款。对线下信贷产品和服务,承诺收到需求后1个工作日内主动对接相关企业。

(四)江南农村商业银行为企业一对一制订综合服务方案,优先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快抵贷、增额保、周转易等适合中小微企业的各类金融产品给予支持。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请各工信部门将本通知传达到相关企业,迅速摸清情况,跟踪了解,并组织推荐相关企业填报融资需求申请表(附件1),每日17点前将融资需求汇总表(附件2)的电子版发送至市工信局联系人邮箱,由市工信局统一向江南农村商业银行总行反馈。

(二)请各工信部门及时将辖区内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名单通报市工信局及江南农村商业银行相关分支机构。企业自行联系江南农村商业银行的,由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负责组织对接,并将情况日报反馈市工信局。

(三)相关企业亦可通过访问微信公众号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微服务-贷款服务-贷款意向申请链接发起线上融资申请,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将对企业提交的线上融资申请及时跟进对接。

四、工作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局服务体系建设处:顾柳婷85681226672518392@qq.com,何   8568122713813588918

江南农村商业银行总行:杨春,15151098098

总行营业部:张晗英,13813519978

武进支行:史振杰,13961282908

武进高新区支行:陆宇杰,13656116951

新北支行:周喜,15851985362

天宁支行:吴亦波,13585335511

钟楼支行:吉平,13809072166

经济开发区支行:潘翎,15906146600

金坛支行:王蔚蔚,13511669667

溧阳支行:江强,13814751188

附件:1.融资需求申请表

2.融资需求汇总表

常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29


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

关于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常银发〔202015

人民银行各支行,农发行常州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常州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常州分(支)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常州分行,江南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常州市分行,各农村商业银行常州分行,首都银行(中国)常州分行,各村镇银行,江南金融租赁公司:

为切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和省、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支持疫情防控保障,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促进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确保企业信贷增量

(一)积极争取信贷资源

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向上争取信贷资源和政策倾斜,获得更多流动性支持,确保信贷总量持续稳定增长。积极对接政策性金融机构,为疫情防控企业和复工复产企业引入低成本的政策性资金。同时,实施差异化考核制度,促进优惠政策和金融资源运用,着力强化实体企业金融支持。

(二)全力加大信贷投入

进一步强化对制造业、商贸流通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投放。各金融机构要充分运用专项信贷产品和债务融资工具,加大对疫情防控企业和复工复产企业的流动性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三)着力拓展小微客户

发挥常州市普惠金融(征信)试验镇的示范带动效应,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积极推广运用创业贷、小微e小微e等融资产品,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量扩面,为小微企业特别是无贷企业提供精准的融资服务,确保年内首贷户企业增加3000户以上。

二、提高企业融资获得率

(四)积极落实国家相关政策

用好专项再贷款政策,对列入国家级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人民银行运用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同时由中央财政给予企业50%的贴息,确保企业实际融资成本低于1.6%

(五)发挥地方法人机构作用

江南农商行落实60亿元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江南金融租赁公司针对受疫情影响的制造业企业、小微企业,降低租息20%或延缓3个月收取租息。村镇银行要立足所在区域,下沉服务重心,突出支农支小支微。

(六)加强重点生产企业支持

对疫情防控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发放的贷款利率低于同期LPR的、各金融机构办理票据贴现利率不高于2.75%的,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分别给予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各金融机构应开通绿色审批通道,简化审批流程,即来即审,应贷尽贷。

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七)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鼓励金融机构适当下调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减免手续费,充分发挥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维护定价秩序,进一步让利实体企业,确保实体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不高于上年水平,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下降0.5个百分点。

(八)支持企业转贷续贷

各金融机构应积极创新运用信贷产品,大力拓展周转易、年审制和无还本续贷等业务,努力缓解企业转贷难问题。对受疫情影响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企业的到期贷款,应积极给予延期、展期或转贷。

(九)推进政银合作增量扩面

加强与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合作,积极对接出口信用保险机构,通过第三方机构增信,为企业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加强与市信保基金的合作,通过首贷融”“成长贷等基金产品,进一步扩大政策贷款受益企业数量。

四、完善企业融资环境

(十)强化企业征信服务

金融机构要充分运用常州市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成果,加大对企业的有效信贷投入。对疫情期间出现贷款逾期的企业,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不能因疫情造成客户还款超期、征信逾期等不利影响。

(十一)完善金融顾问制度

充分发挥金融服务顾问制度作用,推进提升金融服务顾问工作。完善金融顾问常态化的走访工作管理机制,定期组织开展走访活动,做实金融顾问制度和民营企业融资帮扶机制。

(十二)发挥线上平台作用

疫情期间,各金融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线上远程为企业提供综合服务,确保线上贷款自助渠道7×24小时运行,企业线上融资需求响应时间不超过1个工作日。加强与企业征信公司对接,运用征信信息数据资源,拓展快贷通APP平台运用。

五、优化企业外汇服务

(十三)经常项目购汇需求特事特办

简化疫情防控物资进口购付汇流程与材料,提高购付汇业务办理效率。允许境内外支援疫情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直接进入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便捷办理资金入账和结汇手续。

(十四)支持防控疫情企业跨境外币融资

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金融机构进行事后检查。对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企业,可取消借用外债限额,并线上申请外债登记。

(十五)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流程

支持金融机构直接为企业办理疫情防控相关的进口跨境人民币结算、资本项下人民币资金收入在境内使用等业务,由金融机构进行事后检查。对于境内外因支援疫情防控产生的跨境人民币捐赠资金业务,金融机构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人民币结算账户办理,暂停实施需开立相关专用账户的要求。

六、强化金融服务保障

(十六)构筑拨付绿色通道

全辖国库和各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应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全力做好人员和系统保障,保持与各级财政部门的数据信息渠道畅通,构筑业务办理的绿色通道,对疫情防控资金拨付做到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确保疫情防控资金第一时间拨付到位。

(十七)确保企业汇路畅通

维护支付清算运行秩序,确保支付系统汇路畅通,持续做好辖内小额支付系统贷记业务限额上限放开工作。简化流程、特事特办,及时响应疫情防控企业和复工复产企业的开户需求。加大电子支付保障力度,充分运用微信客户端、手机银行和网上银行等非柜面办理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减免手续费和提高转账限额。

(十八)保障现金使用安全

各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医院、商超等民生服务单位的现金服务,做好现金储存及业务办理场地的消毒工作。严格执行现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外付出现金尽量以原封新券为主,对医院等重点单位回笼的现金重点消毒后暂存,同时增强防护措施,确保一线工作人员健康安全。

七、强化保障工作机制

(十九)建立联系机制

主动加强与市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商务局等部门的协作联系,分析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及时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二十)建立监测机制

实施疫情防控期间金融专项监测,建立监测报表报告制度,加强疫情防控期金融数据采集、情况分析和典型案例发掘,相关工作纳入执行人民银行政策评价考核,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执行落实到位。

中国人民银行

常州市中心支行

2020220


三、税费政策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六、本公告自20201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26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捐赠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公告自20201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26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201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

税总发〔202014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助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产扩能

(一)不折不扣落实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坚决扛牢落实支持疫情防控税收政策的政治责任,对202021日和26日新出台涉及六税”“两费的十二项政策以及地方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出台的政策,及时优化调整信息系统,加大内部培训力度,简化办理操作程序,尽量采取网上线上方式向纳税人、缴费人开展政策宣传辅导,积极加强与发改、工信等部门沟通,确保政策简明易行好操作,让纳税人、缴费人及时全面懂政策、会申报,实现应享尽享、应享快享。对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国家实施的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也要进一步落实落细,巩固和拓展政策实施成效。

(二)编制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税务总局编制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便利纳税人、缴费人更好地了解掌握相关政策和征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对照政策指引逐项加大落实力度,确保全面精准落地。

(三)切实加强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评估。通过绩效考评和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对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严明纪律要求,确保政策执行不打折扣。加强政策运行情况的统计核算和跟踪分析,积极研究提出改进完善的意见建议。

二、深入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切实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四)明确网上办税缴费事项。税务总局梳理和发布涉税事项网上办理清单。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告知纳税人、缴费人凡是清单之内的事项均可足不出户、网上办理,不得自行要求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或政务服务大厅办理清单列明的相关业务。

(五)拓展网上办税缴费范围。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在税务总局发布清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拓展丰富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实现更多业务从办税服务厅向网上转移,进一步提高网上办理率。

(六)优化网上办税缴费平台。加强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办税缴费平台的运行维护和应用管理,确保系统安全稳定。优化电子税务局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接的相关应用功能,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网上办理发票业务。拓展通过电子税务局移动端利用第三方支付渠道缴纳税费业务,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多的掌上办税便利。

(七)强化线上税费咨询服务。增强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力量配备,确保接线通畅、解答准确、服务优质。制作疫情防控税收热点问题答疑,及时向纳税人、缴费人推送。积极借助12366纳税服务平台、主流直播平台等,通过视频、语音、文字等形式与纳税人、缴费人进行实时互动交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八)丰富多元化非接触办理方式。各地税务机关在拓展网上线上办税缴费服务的同时,要积极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其他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渠道。不断拓宽网上申领、邮寄配送发票、无纸化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以及通过传真、邮寄、电子方式送达资料等业务范围,扩大非接触办税缴费覆盖面。

三、大力优化现场办税缴费服务,营造安全高效便捷的办理环境

(九)确保安全办理。严格做好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包括自助办税终端区域)的体温检测、室内通风、卫生防疫、清洁消毒等工作,在做好一线工作人员安全防护的同时,主动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纸巾、洗手液等基本防护用品。科学规划办税服务厅进出路线和功能区域设置,保持人员之间安全距离。积极争取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支持,出现紧急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对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以适当方式明确告知纳税人、缴费人,确保安心放心办税缴费。

(十)加强引导办理。增强办税服务厅导税和咨询力量配置,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进一步做好对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的引导服务,最大限度提高办理效率、压缩办理时间,确保放心进大厅、事情快捷办

(十一)开辟直通办理。对生产、销售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办税缴费绿色通道服务,第一时间为其办理税费事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稳产保供。

(十二)拓展预约办理。全面梳理分析辖区内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情况,主动问需,主动对接。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主动提供预约服务,合理安排办理时间。办税服务厅每天要根据人员流量情况和业务紧急程度,及时加强与纳税人、缴费人的电话、微信联系沟通,提示其错峰办理,千方百计减少人员集聚。

(十三)推行容缺办理。对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纳税人、缴费人作出书面补正承诺后,可暂缓提交纸质资料,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

四、积极调整税收管理措施,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纾困解难

(十四)依法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在延长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疫情严重地区,对缴纳车辆购置税等按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疫情原因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

(十五)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务机关要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十六)切实保障发票供应。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除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形外,不得因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降低其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十七)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进一步落实无风险不检查、无批准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的要求,坚持以案头分析为主,充分发挥大数据优势,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在疫情防控期间,减少或推迟直接入户检查,对需要到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的事项,可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延至疫情得到控制或结束后办理;对确需在办税服务厅实名办税的人员,通过核验登记证件、身份证件等方式进行验证,暂不要求进行刷脸验证;对借疫情防控之机骗取税收优惠或虚开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十八)依法加强权益保障。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因受疫情影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等情形,税务机关依法中止审理,待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恢复。

各级税务机关要以高度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税务总局的要求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安排,在切实加强自身防控的同时,充分发挥税务部门职能作用,不折不扣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主动优化办税缴费服务,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税务力量。上述一些临时性调整的措施实施期限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在此期间,要加强对各项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地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2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贯彻落实相关税收政策,现就税收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三、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四、在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五、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以下简称网上)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备案变更和相关证明。税务机关受理上述退(免)税事项申请后,经核对电子数据无误的,即可办理备案、备案变更或者开具相关证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纳税人需开具纸质证明的,税务机关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确需到办税服务厅现场结清退(免)税款或者补缴税款的备案和证明事项,可通过预约办税等方式,分时分批前往税务机关办理。

六、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的所有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均可通过网上提交电子数据的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经审核不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

七、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办理退(免)税。

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八、疫情防控结束后,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出口退(免)税应报送的纸质申报表、表单及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对补报的各项资料进行复核。

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8号公告第一条规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照8号公告第四条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见附件)。

十一、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入,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十二、9号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企业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适用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十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210


“非接触式”网上办税清单及问题解答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税务部门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在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安全、高效、便利服务的同时,切实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税务总局共梳理了185个涉税缴费事项可在网上办理。并制作了非接触式网上办税缴费事项清单(详见附件1)和相关问题解答(详见附件2)。

在此基础上,税务部门还将进一步依托电子税务局、手机APP、微信公众号、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不断拓宽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渠道,更好地为纳税人、缴费人服务。


附件1

“非接触式”网上办税缴费事项清单

序号

税务事项名称

1

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

2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

3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变更

4

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

5

税务登记信息变更(非多证合一”“两证整合纳税人)

6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7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8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

9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

10

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信息报告

11

退税商店资格信息报告

12

出口企业放弃退(免)税权报告

13

其他出口退(免)税备案

14

增值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

15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16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17

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

18

综合税源信息报告

19

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

20

增量房房源信息报告

21

水资源税税源信息报告

22

建筑业项目报告

23

注销建筑业项目报告

24

不动产项目报告

25

注销不动产项目报告

26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信息报告

27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28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29

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30

税收减免备案

31

停业登记

32

复业登记

33

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

34

税务注销即时办理

35

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36

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37

车辆生产企业报告

38

税务证件增补发

39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报告

40

发票票种核定

41

发票验(交)旧

42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及作废

43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44

增值税预缴申报

4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46

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申报

47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48

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申报

49

消费税申报

50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51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52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53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54

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55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

56

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自行申报

57

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58

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59

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

60

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

61

车辆购置税申报

62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申报

63

车船税申报

64

印花税申报

65

印花税票代售报告

66

委托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报告

67

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

68

烟叶税申报

69

耕地占用税申报

70

契税申报

71

资源税申报

72

水资源税申报

73

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

74

房地产项目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

75

其他情况土地增值税申报

76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77

环境保护税一般申报

78

环境保护税抽样测算及按次申报

79

附加税(费)申报

80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8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

82

石油特别收益金申报

83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

8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

85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

86

通用申报(税及附征税费)

87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

88

委托代征报告

89

房产交易申报

90

申报错误更正

91

申报作废

92

逾期申报

93

财务报表数据转换

94

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企业会计准则)

95

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小企业会计准则)

96

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企业会计制度)

97

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98

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其他会计制度)

99

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

100

税收统计调查数据采集

101

对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信息采集

102

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报告

103

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

104

税费缴纳

105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106

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107

转开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

108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109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110

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

111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及核销办理

112

出口卷烟相关证明及免税核销办理

113

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

114

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

115

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116

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117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

118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

119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120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121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122

变更税务行政许可

123

税收减免核准

124

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及调整定额

125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

126

误收多缴退抵税

127

入库减免退抵税

128

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

129

车辆购置税退税

130

车船税退抵税

131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132

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

133

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管理

134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

135

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核准

136

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申报核准

137

外贸企业外购应税服务免退税申报核准

138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核准

139

购进自用货物免退税申报核准

140

出口已使用过设备免退税申报核准

141

退税代理机构结算核准

142

航天发射业务免退税申报核准

143

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核准

144

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核准

145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核准

146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

147

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核准

148

出口退(免)税凭证信息查询

149

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

150

出口退税资料报送与信息采集

151

纳税信用补评

152

纳税信用复评

153

延(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审批

154

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采集

155

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变更及终止

156

涉税专业服务业务信息采集

157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

158

合并分立报告

159

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

160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

161

注销税务登记

162

发票领用

163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64

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165

代开发票作废

166

发票缴销

167

特别纳税调整数据采集

168

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取

169

预约定价安排谈签与执行

170

纳税担保申请确认

171

复议申请管理

172

赔偿申请处理

173

税务行政补偿

174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的相互协商程序

175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176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及终止

177

逾期抄报税远程解锁税控设备

178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预扣预缴)申报

179

个人所得税股权奖励、转增股本分期纳税,股权激励、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等个人所得税备案

180

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申请

181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A表)

182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B表)

183

多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总年度申报(C表)

184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

185

查询本人201911日起的收入纳税明细


附件2

电子税务局“非接触式”办税缴费相关问题解答

为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最大程度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针对纳税人关注的网上办税重点问题,编制了《电子税务局非接触式办税相关问题解答》。纳税人可依托各省电子税务局等各类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渠道,办理各项主要涉税事宜。

一、如何快速进入电子税务局办理涉税业务?

答:纳税人通过浏览器访问税务总局官网(www.chinatax.gov.cn)后选择自身所在省级税务局的官网链接,或者直接进入纳税人所在省级税务局官网,点击首页中的电子税务局即可跳转进入。使用过程中如遇问题,可直接拨打电子税务局首页下方标注的热线电话进行咨询。

一些省级税务机关还可提供手机APP办税、微信、公众号等其他方式的非接触式办税通道办理涉税业务,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二、电子税务局主要包括哪些办税功能?

答:电子税务局主要包括我的信息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等五类功能。其中:

我的信息用于向纳税人提供自身基本信息和账户管理。包括纳税人信息、纳税人电子资料查阅和维护、用户管理和用户登录等具体功能。

我要办税用于向纳税人提供涉税事项的办理。包括纳税人综合信息报告、发票使用、各税费种申报与缴纳、税收减免、证明开具、退税办理、税务行政许可、核定办理、增值税抵扣凭证管理、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取、预约定价安排谈签申请、纳税信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以及法律追责与救济事项等具体功能。

我要查询用于向纳税人提供状态查询。包括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发票信息、申报信息、缴款信息、欠税信息、优惠信息、定额核定、违法违规、证明信息、涉税中介机构信息、纳税信用状态、电子资料等具体功能。

互动中心用于税务机关同纳税人之间信息互动。纳税人可获取税务机关推送及纳税人定制的各类消息,以及涉及风险、信用、待办事项提醒信息;并实现在线预约办税和征纳交互。包括我的待办、我的提醒、预约办税、在线交互、办税评价、纳税人需求等具体功能。

公众服务用于向纳税人提供税务机关通知公告、咨询辅导以及公开信息查询等服务,无需注册登录即可直接使用。包括公告类,主要有政策法规通知公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告、信用级别A级纳税人公告、欠税公告、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公告;辅助办税类,主要有纳税人学堂、税收政策及解读、办税指南、操作规程、下载服务、热点问题、重点专题、办税地图、办税日历;公开信息查询类,主要有发票状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询、信用级别A级纳税人查询、欠税查询、证明信息查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查询等具体功能。

此外,电子税务局还提供部分一键办理入口:

我的待办中可获取税务机关向纳税人主动推送的消息、通知、待办事项提醒等信息。

我要预约中可预约线上线下办税事项。

通知公告中可直接查询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发布的涉税通知、重要提醒、公告等文件、资讯等信息。

个性服务中可办理办税套餐等个性化办税事项、定制服务事项和创新服务事项。

三、如何查看各税费种的征期以及申报期的最新变化情况?

答:纳税人无需注册登录,可通过选择公众服务,进入咨询辅导,再选择办税日历,查看各税费种税款申报缴纳起止日期。部分省电子税务局还可向纳税人提供征期截止日的倒计时提醒。

四、纳税人申报若有困难,如何申请延期申报?

答: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填写并提交延期申报申请使用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税务机关审批完成后,纳税人即可获取审批结果信息,并查询和打印受理结果。纳税人也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查询,进入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五、纳税人缴纳税款若有困难,如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答: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填写并提交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使用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税务机关审批完成后,纳税人即可获取审批结果信息,并查询和打印受理结果。纳税人也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查询,进入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六、纳税人如何申请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答: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税收减免,办理税收减免备案以及税收减免核准事项。税务机关办理完成后,纳税人即可获取结果信息,并查询和打印受理结果。纳税人也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查询,进入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七、纳税人如何申请不予加收滞纳金?

答: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一般退(抵)税管理,再选择不予加收滞纳金申请,根据系统提示,填写并提交相关信息,上传所需的资料,税务机关审核完成后,纳税人即可获取结果信息。纳税人也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查询,进入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八、新开业纳税人哪些事项可以非接触式办理?

答:新开业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选择进入新办纳税人套餐服务,办理电子税务局注册开户、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名办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具体办理中,纳税人可依据自身情况,按照相关提示,有选择性地完成上述等事项。

九、纳税人如何领用发票以及办理发票相关业务?

答: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发票领用,申请发票。如需同时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等相关业务,可在电子税务局中选择对应功能办理,或直接选择发票套餐办理。套餐中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发票领用、发票验(交)旧、发票缴销等。纳税人提交申请,税务机关完成处理后,纳税人可获取相关回执。对于部分无法全程在线办结的事项,线下办理部分按照相关提示进行办理。

十、新开业纳税人是否能够非接触式领用发票?

答:新开业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选择进入新办纳税人套餐,填写完成相关税务信息报告后,根据系统提示,完成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申领等业务申请。税务机关审批完成后,即可领用发票。发票及税控设备发放可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十一、纳税人如何申请代开发票和作废代开发票?

答: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其他可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如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符合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单位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开具完成后电子税务局推送信息通知纳税人领取发票。若采取邮寄方式,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推送配送信息。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后,如果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作废代开发票的,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代开发票作废,提交作废代开发票申请及相关附报资料,待税务机关审核完成后即可作废。

十二、如何进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缴税?

答: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税费申报及缴纳,再选择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完成增值税和附加税费申报缴税。如涉及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等多个税费种申报和税款缴纳,可选择进入主附税联合申报缴纳套餐,完成增值税申报、消费税申报、附加税(费)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以及相应的税(费)款缴纳。

十三、如何进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缴税?

答: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税费申报及缴纳,再选择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完成消费税和附加税费申报缴税。

十四、如何进行车辆购置税申报缴税?

答: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税费申报及缴纳,再选择其他申报,进入车购税申报,完成一般车辆购置税申报及缴款业务。

十五、如何办理网签三方协议?

答: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综合信息报告,再选择制度信息报告,进入网签三方协议,填写并提交相关开户行信息及纳税人信息。纳税人根据提示信息,联系开户银行完成后续业务办理。目前部分开户银行可全程完成三方协议网签。

十六、纳税人如何变更税务登记信息?

答: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依据纳税人类别,对应进入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变更或者税务登记信息变更,填写并提交《变更税务登记表》及相关附报资料,即可完成税务登记信息的变更。

十七、纳税人如何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答: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综合信息报告,再选择资格信息报告,进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填写并提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完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业务办理。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的信息,进入纳税人信息,查看已生效的资格信息。

十八、纳税人如何申请办理注销?

答:纳税人可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选择进入清税注销税(费)申报及缴纳套餐,根据纳税人类型,分别完成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其他申报综合申报财务报表报送税费缴纳等业务的办理,其中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仅针对除分支机构以外的已认定企业所得税税种的纳税人办理,其他类型纳税人无需办理。

十九、需注销的纳税人如何办理注销所属期应申报税(费)种的申报及税款缴纳?

答:无未结欠税及罚款、无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可通过登录各省电子税务局,选择进入清税注销税(费)申报及缴纳套餐,办理当期[注销当月(季、年)的上一所属期,且注销申请日期在上期申报的征期内],以及注销所属期[注销当月(季、年)的所属期]应申报税(费)种的申报及税款缴纳;同时,对已认定企业所得税税种的纳税人,除分支机构外,还可完成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

二十、纳税人如需调整定期定额如何办理?

答:纳税人如需调整定期定额,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及调整定额,填写并提交《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及相关附报资料。税务机关审批完成后,纳税人即可获取审批结果信息,并在电子税务局查看和打印受理结果。

二十一、纳税人如何申请退税?

答: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一般退(抵)税管理,填写并提交《退(抵)税申请表》。税务机关审批完成后,纳税人即可获取审批结果信息。纳税人也可登录后通过选择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进入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纳税人可申请的退税主要包括:误收多缴退抵税,入库减免退抵税,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车辆购置税退税,车船税退抵税,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以及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等。

二十二、纳税人如需开具涉税证明如何办理?

答:需要开具涉税证明的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证明开具,申请开具涉税证明。

纳税人可开具的涉税证明主要包括: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转开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等。

二十三、税务代理机构如何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和资料?

答:税务代理机构可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选择进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套餐,向税务机关报送机构、人员、委托协议等信息。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套餐包括: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及终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采集;涉税专业服务业务信息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变更及终止等。

二十四、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与税务机关进行交互?

答: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互动中心,进入在线交互,同税务机关进行实时在线交互。

二十五、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预约办税?

答: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预约,或登录后通过选择互动中心并进入预约办税,进行预约办税。具体分为线下预约及线上预约。线下预约用于办税服务厅预约办税,服务事项类型包括税政政策咨询、业务办理辅导、预约排号服务等,纳税人可根据预约事项选择预约地点、预约时间等;线上预约用于电子税务局预约办税,服务事项类型包括在线辅导、在线座谈、在线约谈、在线培训等。部分省电子税务局还可查看各办税服务厅实际排队情况。

二十六、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获取税务机关的各类通知公告?

答:纳税人无需注册登录,可通过选择公众服务,进入通知公告,获取税务机关发布的各类通知公告。

电子税务局提供的通知公告主要包括政策法规通知公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告、信用级别A级纳税人公告以及欠税公告等。

二十七、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查看税务机关发布的线上培训?

答:纳税人无需注册登录,可通过选择公众服务,进入咨询辅导,再选择纳税人学堂,查看税务机关发布的线上培训计划。纳税人可在此功能下设置开课提醒,及时参与线上培训。

二十八、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查看涉税政策及解读文件?

答:纳税人无需注册登录,可通过选择公众服务,进入咨询辅导,再选择税收政策及解读,查看税务机关各类涉税政策及解读文件。

二十九、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中如找不到所需业务功能或不熟悉具体操作,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无需注册登录,可通过选择公众服务,进入咨询辅导,再选择操作规程,查看各省电子税务局所提供的各类具体业务功能及操作流程。

三十、如何查看疫情防控期间税务相关的热点问题?

答:纳税人无需注册登录,可通过选择公众服务,进入咨询辅导,再选择热点问题,查看当前税务相关的热点问题。部分省电子税务局向纳税人提供全文模糊查询检索功能,可便捷获取想要了解的热点问题。

三十一、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上传、下载、打印自身的各类电子资料?

答: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的信息,进入电子资料,随时查阅、下载、打印自身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产生的相关电子资料。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业务过程中,如需上传附报资料,电子税务局会智能关联纳税人过去已经提交或产生的电子资料,提示在电子资料库中已有的资料供纳税人选择;同时,对于需补充的电子资料,提供资料上传功能。

三十二、纳税人不去办税服务厅如何查询所申请的涉税事项的办理进度?

答: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查询,进入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进行办税进度及结果查询。办税进度按状态分别显示为待提交、待受理、受理中、已退回、已作废、已完成等。其中,待提交表示涉税事项申请尚未提交或提交后撤回;待受理表示涉税事项申请已提交至税务机关,尚未受理;受理中表示涉税事项申请已被税务机关受理,尚未终审;已退回表示涉税事项申请不满足办理条件,税务机关不予受理或者退回纳税人补正资料;已作废表示涉税事项申请由纳税人主动作废,或由于税务机关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办结作废;已完成表示涉税事项申请满足办理条件,已完成办理。

三十三、纳税人不去办税服务厅如何查询发票信息?

答: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查询,进入发票信息查询,选定开具日期起止、发票种类名称等条件,对已开具的发票信息进行查询,同时可对某一条或某几条发票信息进行导出或打印。

三十四、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查询申报明细信息?

答: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查询,进入申报信息查询,选择申报日期、税款所属日期、申报表类型等条件,查询相应时间的申报信息情况。同时,可进一步点击查看该张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并可进行打印或导出。

三十五、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查看税费缴纳情况?

答: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查询,进入缴款信息查询欠税信息查询,输入查询条件查询到具体缴款情况或欠税情况。如有欠税情况,可通过系统提供的欠税缴纳链接,跳转到相应税(费)种缴纳功能模块缴纳欠税。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关于主动作为精准施策切实帮助企业解决

实际困难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

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决策部署和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作为,精准施策,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的决定。同时,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准予延期申报;对确有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行政处罚的纳税人,准予延期办理,税务机关不得加重处罚;纳税人及相关行政相对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期限依法予以延长。

二、全力支持防疫物资和设施保障。税务机关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了解防疫物资生产、经销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情况,对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积极向企业宣传,及时告知其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对医用防护服、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对援建疫情防控需要的火神山、雷神山等专门医院的相关企业,主动辅导落实相关减税降费政策。

三、积极鼓励公益慈善捐赠。企业用于防控疫情的捐赠支出,在国务院另有规定前按现行规定税前扣除。对企业、个人直接向各级政府规定的肺炎定点收治医院发生的捐赠支出,税务机关要积极协调民政部门,帮助企业补办相关手续,确保企业捐赠得以税前扣除。

四、悉心助力一线防护人员。加强税收政策宣传,明确一线医务工作者等防护工作人员获得的政府给予的疫情防控临时性工作补助,可暂不申报个人所得税;疫情防控期间对其暂缓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后续将提供专业辅导,以最便捷方式帮助其办理汇算申报,最大限度支持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把时间精力投入到疫情防治工作中。

五、努力促进医疗药品研发。加大对疫情防控研发企业税收政策辅导,对企业用于疫情防控的研发支出,积极辅导企业按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辅导其可减按15%的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辅导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六、助力生活物资供应。加强对本地区生活物资供应纳税人情况的了解,及时推送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中央和地方部分商品储备业务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切实减轻受困纳税人负担。利用税收大数据分析,主动关心受疫情影响的受困企业,提醒出现亏损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10年内弥补亏损,其他企业可在5年内弥补亏损。因受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并提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的,要及时办理。对因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较严重的旅客运输、餐饮、住宿等行业以定额方式缴纳税收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提出申请调整定额的,税务机关要及时进行调整,不达起征点的要免除其纳税义务。

八、大力帮扶带动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要积极帮扶,进一步加强税收政策辅导宣传,不折不扣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或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暂缓收缴工会经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落实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进一步扩大银税互动合作银行范围,丰富银税互动贷款产品,为纳税信用为ABM级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利率更加优惠的纯信用贷款服务,切实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九、持续稳定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关注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客运输、餐饮、住宿等行业就业情况,及时辅导落实各项税收政策,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辅导符合条件的从事个体经营者和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企业,按规定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十、便利提供发票服务。大力倡导纳税人采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或自助终端办理的方式领用和代开发票。疫情期间,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的纳税人也可临时使用发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服务。鼓励纳税人通过江苏税务微信公众号实名认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可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发票,不受行业限制。引导纳税人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

十一、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积极引导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税费业务。对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和需求,税务机关要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特服号、微信、征纳沟通平台、视频等多种渠道,快速给予准确耐心细致解答。

十二、着力营造安全高效的办税缴费环境。严格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室内通风、卫生检测、清洁消毒等工作。落实好导税服务、首问责任等制度,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快捷办理相关业务。加强应急管理,提前制定预案,确保及时化解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及突发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

江苏省税务局

202023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二、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三、本公告自20201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2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0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二、自2020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各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五、要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六、各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确保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到4%,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

七、各省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减免范围和减免时限执行,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各省可根据减免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收入预算。

各省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兑现减免政策。各省印发的具体实施办法于35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220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的意见

税总办发〔20205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医保局:

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以下简称职工医保费)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于减轻企业负担、稳经济、促就业具有重要作用。各地相关部门务必从讲政治、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落实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医保费政策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主动性。要主动履职尽责,细化任务分工,简化业务流程,优化服务方式,切实把政策落实落细,见到实效,让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为便于各地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减征政策执行期限

决定实施职工医保费减征政策地区的执行起始月份为20202月,不得延后执行,要根据统筹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来确定政策执行期限,终止月份按具体实施办法执行。各地确定的减征政策执行月份要连续连贯,执行期限的合计月数不得超过5个月。减征政策严格界定为费款所属期的职工医保费,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医保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

二、关于减征流程

职工医保费征缴职能已划转至税务部门的地区,业务流程分为两类。一是参保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的,税务部门优化申报项目,增加必要的校验,方便参保单位按照减征政策准确申报缴费。征收完成后,税务部门将分户核定的缴费基数、适用的费率以及减征后的应缴费额等传递给医保经办机构。二是税务部门按照医保经办机构传递的缴费信息进行征收的,医保经办机构将分户核定的缴费基数、适用的费率以及减征后的应缴费额等传递给税务部门。

由医保部门征收职工医保费的地区,医保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减征政策,按减征后的应缴费额进行征缴。

为了减轻参保单位资金压力及后续退费负担,各地可在本地实施办法出台前,联合对外发布公告,明确参保单位可暂缓申报当期职工医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待实施办法公布后按照新办法要求执行。

三、关于2月份已缴职工医保费的处理

20202月已征缴职工医保费的地区,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征部分的金额。对于减征部分的金额,优先选择直接退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各地可以按程序依职权批量发起退费,无需缴费人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税务部门(参保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地区)或者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也可以与参保单位沟通,尊重参保单位意愿和选择,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

各部门要加强协作,简化办理流程,提高业务受理、资料转接、问题处理等效率,缩短办理时间,确保减征部分的费款及时退还到账,并及时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参保单位。

四、关于减免期间的风险防控工作

各地要督促参保单位及时办理参保手续,按规定如实进行职工医保费申报,便于准确核定减免金额。要加强内部管控,通过信息系统办理业务,切实防范参保单位虚报瞒报漏报等经办风险。要加大部门间信息共享力度,充分利用人社、统计、市场监管等部门掌握的参保单位信息,进行大数据核查比对。要加大查处力度,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严肃处理,并及时报告。

五、关于减征政策效果统计核算工作

各地税务、医保部门要共同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医保费落实情况的统计核算和效应分析,统一工作要求,规范数据来源、统计口径和方法,联合开展统计工作,联合审定减征费情况,按期报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司)、国家医保局(规划财务和法规司)。具体统计核算办法另行制定。

六、关于减征政策宣传解读工作

各地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重点解读政策具体内容,详细介绍相关业务操作流程,提升广大参保单位对政策的知晓度。要深入了解政策执行中参保单位及个人关注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解答回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作进展及成效,为稳就业、提振企业信心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加强协作,统筹做好阶段性职工医保费减征政策推进工作,及时掌握政策实施进展情况,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医保局报告。

联系人及电话: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司王涛,010—63417432;财政部社会保障司沈维,010—68551229;国家医保局规划财务和法规司张晓楠,010—89061304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202022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0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二、自2020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各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五、要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六、各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确保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到4%,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

七、各省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减免范围和减免时限执行,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各省可根据减免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收入预算。

各省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兑现减免政策。各省印发的具体实施办法于35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220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

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20110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疫情防控期间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现就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

二、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

三、全力保障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需求,采取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等措施,降低运行成本。

请你公司细化落实相关电价政策,主动向用户宣传告知,做好用户申请受理、办理减免等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02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

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0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以下简称11号文件),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减免政策执行期限

各地要根据本省份具体实施办法来确定政策执行期限。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减免政策执行起始月份为20202月,不得延后执行,终止月份按各省份具体实施办法执行。各地确定的减免政策执行月份要连续连贯,执行期限的合计月数不得突破11号文件规定的上限。减免政策严格界定为费款所属期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参保单位在缓缴期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二、关于减免政策具体适用对象

此次出台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除湖北省外的其他省份可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可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湖北省可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大中小微型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其他特殊类型的单位,由各省份根据受疫情影响和基金承受能力的实际情况确定减免政策。

三、关于参保企业划型

为了确保三项社会保险减免政策落地,各地要按照11号文件要求,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未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的地区,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企业划型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一致。

在当地政府主导下,通过与工信、统计等部门数据共享,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无法确定企业类型的,由核定缴费的部门牵头负责企业划型工作,具体可采取以下方式:一是根据企业现有参保登记、申报等数据按现行标准进行划型,相关数据可以截至2019年底的数据为准;二是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企业划型结论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最终确认。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提起变更申请。原则上,参保企业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负责核定单位应缴费额的部门要在业务信息系统中增加企业类型标识,及时共享企业划型信息,方便企业准确办理申报。政策执行期间,新设企业要按时办理参保手续,各地要对新参保企业及时做好划型,确保其按规定享受相关减免政策。

四、关于减免流程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参保单位划型类型,严格执行减免政策,按核定的应缴费额进行征收。

征收职能已划转至税务部门的地区,业务流程分为两类。一是税务部门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传递的缴费信息进行征收的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分户核定的缴费基数、适用的费率以及减免后的应缴费额等,传递给税务部门征收。二是参保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的地区,税务部门优化申报项目,增加必要的校验,方便参保单位按照减免政策准确申报缴费。征收完成后,税务部门将分户核定的缴费基数、适用的费率以及减免后的应缴费额等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了减轻参保单位资金压力及后续退费负担,各地可在本地实施办法出台前,联合对外发布公告,明确参保单位可暂缓申报当期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纳部分,待实施办法公布后,按照新办法要求执行。

五、关于2月份已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20202月已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免部分的金额。对于减免部分的金额,优先选择直接退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对于中小微企业,各地可以按程序依职权批量发起退费,无需参保单位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对于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地区的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参保单位的沟通,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退回。

各部门要加强协作,简化办理流程,提高业务受理、资料转接、问题处理等效率,缩短办理时间,确保减免部分的费款及时退还到账,并及时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参保单位。

六、关于缓缴处理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对应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各地要严格把握缓缴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执行。

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期满前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七、关于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减免政策

20202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各地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严格做好审查核减工作。

八、关于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等政策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430,具体方案由各省份研究确定。其中,工伤保险阶段性降费的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可截至20204月底测算。

减免政策执行期间,仍按现行规定做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九、关于减免期间的风险防控工作

各地要督促参保单位及时办理参保手续,按规定如实进行社会保险费申报,便于准确核定减免金额。要加强内部管控,通过信息系统办理业务,严禁手工操作,切实防范经办风险。要加大部门间信息共享力度,充分利用工信、统计、市场监管等部门掌握的参保单位信息,进行大数据核查比对。要通过适当方式,对企业划型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投诉举报渠道,面向社会征集参保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减免资质等问题线索。要加大查处力度,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严肃处理,并及时报告。

十、关于减免政策效果统计工作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共同做好阶段性减免和缓缴社会保险费落实情况的统计和效应分析,要统一工作要求,规范数据来源、统计口径和方法,要联合开展统计工作,联合审定社会保险费减免和缓缴情况,按期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司。具体统计工作另行布置。

十一、关于减免政策宣传解读工作

各地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重点解读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具体内容,详细介绍相关业务操作流程,提升广大参保单位对政策的知晓度。要深入了解政策执行中参保单位及个人关注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解答回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作进展及成效,为稳就业、提振企业信心营造良好氛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0227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施行阶段性

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

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苏医保发〔20209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2015号),为精准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力促进经济循环畅通运行,有力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努力推动经济稳定持续高质量发展,现就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以下简称职工医保费率)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实施条件。以设区市为统筹单位,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15个月的设区市,可在2020年度内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费率0.5-1个百分点,同时不提高个人缴费费率。

二、报批程序。符合上述条件的设区市,由医疗保障部门牵头制定降低职工医保费率的实施方案,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在设区市内统一实施,并报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备案。

三、工作要求。各有关设区市要按照国家和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做实市级统筹以及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等的部署要求,坚持全市一盘棋,按规定调整基金预算并强化执行。要加强基金收支分析和风险预警预判,强化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和可持续。要做好相关预案,合理引导用人单位预期,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向省相关部门报告。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0214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气用电

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常发改〔202040

各辖市、区发改(经发)委(局),常州经开区经发局,国网常州供电公司、常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要求,现就降低企业用气用电成本通知如下:

一、降低企业用气成本

2020222日起至630日,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由现行的3.75/立方米调整为3.36/立方米。

另外,疫情防控期间非居民用户天然气价格降低0.03/立方米以及有防疫观察和治疗任务的医院用燃气费降低0.10/立方米,仍按常政发〔202016号文件执行。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及时做好本地天然气价格调整工作。鼓励天然气经营企业根据市场形势与用气大户协商沟通,降低价格水平,释放更多降价红利。

二、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自202021日起至630日止,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另外,常政发〔202016号文件中涉及降低电价使用成本的有关政策也一并延长至2020630日。

三、相关要求

(一)加快推进落实。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落实,及时发现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二)注重配合协作。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加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监管,确保降电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增加企业获得感。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及供气供电企业要积极主动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告知,明确降价范围对应的用户,妥善做好政策执行时间追溯,尽快将政策执行到位。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224


四、劳动用工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

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人社部发〔202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广大企业和职工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动员广大职工凝心聚力共克时艰,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疫情对劳动关系领域带来的新挑战

近期,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劳动关系领域面临新情况新问题。部分行业企业面临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劳动者面临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等风险,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加,劳动关系矛盾逐步凸显。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当前特殊时期劳动关系运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加强劳动关系风险监测和研判,引导企业与职工共担责任共渡难关。要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在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中的独特作用,深入分析当前劳动关系形势,结合实际帮助企业制定复工复产的措施,联合各方力量共同行动,加大对特殊时期企业劳动关系处理的指导服务,确保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

二、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

(一)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二)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三)指导规范用工管理。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三、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四)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五)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六)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四、采取多种措施减轻企业负担

(七)帮助企业减少招聘成本。要加大线上招聘服务工作力度,打造线上春风行动,大力推广远程面试,提高招聘企业与劳动者点对点直接对接率。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收费,坚决打击恶意哄抬劳动力价格行为。对受疫情影响缺工较大的企业或者承担政府保障任务企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减免费用提供招聘服务。

(八)合理分担企业稳岗成本。用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可放宽裁员率标准,让更多企业受益。用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用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用好企业组织会费,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返还。用好工会防疫专项资金,加大对防疫一线职工的慰问,充分调动职工参与防控疫情的积极性。

(九)提供在线免费培训。指导企业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在线免费培训,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和困难企业职工转岗培训,开放中国职业培训在线平台全部功能,免费提供培训教学资源。

五、统筹各方力量加大指导服务力度

(十)加强劳动用工指导服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研究和解决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领域中的重大问题,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制定有针对性政策,准确解读政策,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要做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牵头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组织协调,发挥各方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工会要做好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工作,积极发挥企业工会作用,为困难职工提供必要的帮扶救助和心理危机干预疏导。要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动员职工大力发扬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为企业长远发展献计献策、贡献力量。各级企联和工商联组织要梳理评估企业的实际困难并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针对性帮扶支持政策建议和指导服务,要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通过技术创新等提高竞争力。要引导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完善企业内部协商民主机制,畅通与职工对话渠道,通过多种方式稳定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要引导企业关心关爱职工健康,帮助解决职工实际困难,切实保障职工权益。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积极作用,通过减免租金等形式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引导同行业或上下游企业互帮互助,抱团取暖。

(十一)主动化解劳动关系矛盾。要力争把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着力提升基层预防化解劳动争议能力,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大力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创新仲裁办案方式,加强争议处理指导监督,发挥多元机制合力,大力推广互联网+调解仲裁,切实提高争议处理效能。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十二)做好表彰先进典型工作。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主动宣传在防控疫情中真正实现有事好商量、遇事多商量、有难题共同解决的企业,要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评比、劳动模范评选、五一劳动奖章、奖状等荣誉授予中优先考虑疫情防控期间对稳定劳动关系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激励引导广大企业家和职工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主动履职,担当作为。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的决策部署,把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与职工共渡难关作为当前重要工作来抓,统筹处理好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充分发挥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制度优势,坚定信心、积极作为,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积极贡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20202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

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明电〔202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卫生健康委: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和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期,即将迎来农民工等人员返岗复工和高校毕业生求职高峰,做好疫情防控和就业工作责任重大。为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力确保重点企业用工。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指定专人对接,优先发布用工信息,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等,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对当地难以满足的,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协助企业定向跨区域招聘。对具有一定规模的,通过联防联控机制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制定运送方案,有条件的可组织集中运送直达目的地。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2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二、做好返岗复工企业和劳动者的疫情防控。根据春节假期调整和防控疫情安排,抓紧摸清辖区内企业、工程项目开复工时间,在人社部门官网、官微开设专区发布。督促用人单位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员工通报开复工时间。加强输入地、输出地信息对接,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劳务站等向辖区内劳动者推送开复工时间。针对农民工等人员流动特点,编制发布预防手册,指导劳动者做好居家隔离和返岗务工的相关防护。针对企业行业不同特点特别是劳动密集程度,指导其做好卫生防疫、检测仪器及药品配置等工作,改善劳动者生产生活条件。

三、关心关爱重点地区劳动者。对滞留在疫情严重地区的劳动者,通过发送慰问短信、公告、慰问信等形式,关心其健康和生活情况,妥善做好安抚和疏导。对已离开湖北返乡的劳动者,指导其主动居家隔离。对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开发一批就地就近就业岗位,有创业意愿的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持政策,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疫情防控期间,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受疫情影响失业的参保人员,可通过失业保险基金,按照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失业补助金,具体办法报请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不得同时发放。生活确实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临时救助。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

四、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同时,湖北等重点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将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具体实施办法由相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统筹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定岗位、保障基本生活等支出。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支持创业孵化园区、示范基地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

五、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举措。暂停各类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场招聘活动,充分利用国家、地方、高校毕业生就业网开展就业服务,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共享发布机制。鼓励高校和用人单位利用互联网进行供需对接,实行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报到,引导用人单位适当延长招聘时间、推迟体检时间、推迟签约录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延长报到接收时间,可通过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为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协议签订、就业报到手续。视情调整2020年度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聘、基层服务项目招募笔试面试时间,笔试已经结束的推迟面试时间,调整后的时间要及时告知考生并向社会公告。加强求职心理疏导,组织有经验的职业指导师、心理咨询师和高校心理学教师,推出一批在线咨询指导课,开通心理热线。

六、推广优化线上招聘服务。暂停举办现场招聘和跨地区劳务协作。组织各级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大线上招聘力度,推行视频招聘、远程面试,动态发布岗位信息,加快向中国公共招聘网(http://job.mohrss.gov.cn)归集共享,实施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的线上春风行动。根据当地疫情状况和党委政府部署,确定并公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窗口开放时间,引导就业政策、就业服务尽可能网上办、自助办,切实加快审核进度,有序疏导现场流量,及时消毒、保持通风,配备体温检测设施,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上述有关补贴类政策执行期限为疫情防控期间。各地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疫情的重大决策部署,压实责任、主动作为、加强协调,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科学研判当前市场供求,引导用人单位和重点群体有序招聘求职,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25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鼓励

劳动者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

发改办就业〔20201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总工会: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和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既是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重要途径,也是减少疫情期间人员聚集的有效方式。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提升劳动者素质和技能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总工会决定加大力度支持鼓励广大劳动者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费开放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资源。疫情期间,依托工业和信息化技术技能人才网上学习平台www.tech-skills.org.cn)、技能强国-全国产业工人技能学习平台PC端:skills.kjcxchina.com,移动端:skills.kjcxchina.com/m)、学习强国技能频道、中国职业培训在线px.class.com.cn)、中国国家人事人才培训网www.chinanet.gov.cn)等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对劳动者实行重点课程免费开放。对湖北等疫情高发重点地区进一步加大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开放力度,扩大课程免费范围。加大对延迟返岗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政策支持力度。加大覆盖主要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培训课程资源供给,积极引导鼓励大企业、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社会培训机构等在疫情期间免费开放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免费开放培训资源的单位名单和链接将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网站予以公布。鼓励企业结合自身实际需求在疫情期间依托各类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对拟录用员工开展岗前培训,做好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

二、提升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资源质量。充分利用门户网站、移动APP、微信小程序等多种渠道,提高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可及性。优化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注册流程和用户界面,提升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便利度。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推动技能培训服务向移动智能终端、自助终端等延伸。及时更新完善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内容,加大优质课程开发力度。将传染病防控常识等健康教育内容嵌入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提升劳动者健康素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将世界技能大赛获奖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省级以上劳模工匠、省级以上青年岗位能手标兵等优秀技能人才纳入线上培训师资库,开展线上视频直播授课。加强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在线支持服务功能,完善用户评价反馈机制,合理设置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授课、作业、练习、评价等功能模块,提升培训效果。

三、完善线上职业技能培训配套服务。依托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在疫情期间开展大国工匠、世界技能大赛获奖者风采展示等活动,提高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吸引力。基础电信企业对在疫情期间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予以优惠。做好疫情期间线上职业技能培训与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的衔接,加强与各地人力资源市场就业需求信息对接,鼓励企业依托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开展网络招聘,提高劳动者培训后的就业质量。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对学员学习情况和培训效果的全程跟踪管理,做好培训后评估。综合运用大数据画像等新技术新方法,指导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劳动者合理规划培训后就业方向。

四、加大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扶持力度。加大对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建设支持力度。建立劳动者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台账,做好培训积分管理。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线上线下融合,疫情结束后一年内,劳动者可依据线上培训学时、学分等培训成果,在公共实训基地等线下培训场所优先参加职业技能实训。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学分纳入学分银行,依据培训学分为劳动者在有关职业资格认证考试中提供加分、免试等优惠待遇。鼓励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间加强教学师资、课程教材、学员信息等培训资源共享。支持湖北等疫情高发地区合理整合用于职业技能培训的各项补贴资金,依据学时记录、在线培训证书等对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劳动者发放技能培训补贴。

五、积极开展宣传动员。加强疫情期间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政策宣传,在中国公共招聘网、各省份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等网络平台显著位置以及各地、各部门官方微信公众号,推送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相关链接,提升社会影响力和政策知晓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在疫情期间投放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公益性广告。鼓励各地及时发布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有关信息,积极回应劳动者的培训诉求,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六、强化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疫情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认识疫情期间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强化组织领导,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保障培训参与度和培训效果。各级工会组织应充分发挥组织动员优势,引导更多劳动者积极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各级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工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做好劳动者培训需求和培训课程供给的对接,切实提升培训质量和效果。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2025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落实市政府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助力企业恢复生产

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常人社办〔20208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保障局,局各处室、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助力企业恢复生产的意见》(常政发〔202016号)的部署要求,积极应对疫情发展变化,主动作为,精准施策,切实帮助企业减轻负担、降低成本、共渡难关,现将实施细则和责任分工明确如下:

一、加大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力度

1.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支出。(责任单位:局就业处、就管中心,各辖市区人社局)

2.多种形式服务用工。加强企业用工监测,及时摸清全市400家重点监测企业复、用工情况及动态变化;建立滞留务工人员市内就业应对机制,搭建线上劳动力调剂平台,促进与用工企业精准对接;疫情期间,每天至少举办1场网络招聘会;组织全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联动,于疫情结束后一个月内密集举办各类线下招聘会40场以上,为企业和求职者搭建对接平台。(责任单位:局就业处、就管中心、人力资源市场,各辖市区人社局)

3.大力推广线上招聘。疫情期间全市各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密集举办网络招聘会。企业可通过常州市人力资源市场网(www.czzjob.com.cn)、常州人才网(www.czrc.com.cn)等平台发布招聘岗位;同时依托常州人社APP、常州人力资源市场微信公众号,全方位立体化利用常州人力资源招聘求职系统面向所有单位、个人提供智能化的招聘求职服务,常州人社APP开辟抗冠期间留常劳动力调剂专区。常州人才网开辟高校毕业生网络招聘专区,用人单位进入常州高校毕业生引进服务群QQ群,群一202419563、群二622391036),在线申报2020届高校毕业生招聘岗位需求。人才服务中心审核汇总后,通过各地高校的就业平台发布招聘信息并将岗位需求推送给高校毕业生。(责任单位:局就业处、人才中心、人力资源市场,各辖市区人社局)

4.支持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本市企业在岗职工参加《补贴目录》中的技能培训项目后取得证书的,按《补贴目录》标准的100%给予补贴。企业新招员工并稳岗就业的,按照2020年净增参保人数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以工代训补助,从各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鼓励企业职工通过常州人社APP“市职业技能培训云平台在线学习,建立培训学员技能培训电子档案和学分累计制度,学员在线学习课时按比例计入培训总课时。凡我市企业参保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且已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通过常州人社APP申请办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局就业处、职建处、就管中心,各辖市区人社局)

5.减轻创业小微企业房租成本。疫情期间,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创业载体要带头减免承租的小微企业房租,鼓励其他创业载体为租户减免租金。(责任单位:局就业处、就管中心,各辖市区人社局)

6.调整企业紧缺人才资助申报方式。可登陆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自助服务大厅单位办事中的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申报,以单位缴纳社保的账户密码登录申报。(责任单位:局人才处,各辖市区人社局)

7.人才服务全网通办。采取机构领取邮寄、个人统考证书领取邮寄、个人遗失补证邮寄等不见面服务方式发放职业资格证书。毕业生就业协议鉴证、人事档案转移、开具档案相关证明等毕业生就业服务全网通办。对于复印档案、政审阅档等必须现场办理的业务,提供预约服务。(责任单位:市人才中心、鉴定中心)

二、落实社会保险减负政策

8.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政策。20203月至6月期间我市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在现执行费率基础上再下浮20%。(责任单位:局工伤处、社保中心,各辖市区人社局)

9.缓征社会保险费。20203月份我市用人单位应征收的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延期至4月初征收,用人单位做好个人缴费部分的代扣工作。(责任单位:市就管中心、社保中心,各辖市区人社局)

10.缓缴社会保险费。因疫情影响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相关行业或中小企业,经申请认定后,可缓缴疫情期间的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但应于疫情解除次月起六个月内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不加收滞纳金,缓缴期间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缓缴期间如涉及用人单位职工办理退休、社保转移、工伤待遇等业务的,须缴清该职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责任单位:市社保中心,各辖市区人社局)

11.缓办社会保险业务。因疫情影响无法及时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的用人单位,应于疫情解除次月起三个月内补办手续。疫情期间企业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到期的,视为不属于用人单位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疫情期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疫情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待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退休审核和待遇核定手续。如涉及多缴费的,待办理退休审核和待遇核定手续后作退费处理。缓征、缓缴、缓办期内参保人员个人权益不受影响,发生退休、工伤、失业等情形的,补缴完个人社保费后享受相应社保待遇。(责任单位:局养老处、工伤处、就业处、社保中心、工伤中心、就管中心,各辖市区人社局)

12.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快速办理工伤认定。已参保的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生产企业申报工伤认定,且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受理后3日内完成认定。(责任单位:局工伤处,各辖市区人社局)

三、保障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13.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责任单位:局劳动关系处、监察支队、仲裁院,各辖市区人社局)

14.指导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按照生产经营需要,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允许企业统筹安排休息休假,外地返常居家隔离期间的职工,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正常上班的职工,其他有正当理由因疫情原因未及时返常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年休假和休息日。(责任单位:局劳动关系处、监察支队、仲裁院,各辖市区人社局)

15.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处。积极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引导受疫情影响的劳动争议当事人通过阳光调解平台申请网上调解,充分运用电话、视频、互联网平台等非接触即时沟通方式,减少企业和职工往返和聚集次数。对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责任单位:局仲裁处、仲裁院,各辖市区人社局)

四、大力推进不见面服务

16.优化不见面服务。开辟绿色通道,全面发布网上掌上办、邮寄快递办、上传资料办、电话指导办等多渠道服务事项清单及操作指引,方便企业办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转移、人员在线招聘等83项企业办事事项可通过人社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常州人社”APP等在线申请办理。积极推进容缺受理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因疫情影响无法或不能全部提交经办材料的用人单位,允许先办后补、书面承诺,于疫情解除次月内补充提交相关资料;对于涉疫、抗疫相关企业,优先办理各类业务。(责任单位:局政策法规处、规划信息处、就管中心、社保中心、保障中心,各辖市区人社局)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211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疫情

保用工稳就业的工作方案

常人社发〔202017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全省应对疫情稳就业保用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强化政治责任,履行人社部门职责,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影响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201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稳就业保用工的工作措施》(苏肺炎防控办〔202045号)、《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助力企业恢复生产的意见》(常政发〔202016号)、《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强企业用工保障的通知》(常肺炎防控指〔2020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一)优先确保重点企业用工需求。紧密关注三必需一重要(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复工生产、招工用工情况,安排人社专员,及时开展一企一策复产复工指导和用工服务,主动介绍复产复工政策,优先发布用工信息,多渠道采取灵活用工、劳务派遣等送工方式,最大限度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责任部门:市就管中心、人力资源市场,各辖市区人社局、经开区社会保障局)

(二)安全有序引导各类企业复工复产。主动加强与当地复工复产企业备案部门的对接,及时掌握复工复产企业、工程项目的名称、地址、人力资源联系人、联系电话以及复工规模等第一手资料,形成日报制度。进一步完善企业用工服务保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通过街道(镇)人社服务中心(所)主动对接属地复工复产企业、工程项目,迅速摸清企业用工需求,扩大重点企业招工发布力度。强化全市服务企业用工联动机制,全市各级人社部门设立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用工服务热线(见附件),联络员及时做好信息搜集、协调联络等工作,确保对接及时、服务高效、企业满意。对返常务工人员集中的输出地区,积极鼓励辖区企业采取包车形式,点对点接送。(责任部门:市就管中心、人力资源市场,各辖市区人社局、经开区社会保障局)

(三)组织开展线上招聘服务。创新实施春风行动就业援助活动,积极拓展网络招聘、求职渠道,通过常州人力资源市场招聘求职系统、常州人才网、常州人社APP等平台,为服务对象提供求职或招聘服务。加大对抗疫期间留常劳动力调剂服务专区的推广力度,每天举办1留常劳动力调剂网络招聘会,并不间断地开设各类专场网络招聘会,最大程度满足劳动者就业和企业招工需求。(责任部门:市就管中心、人才中心、人力资源市场,各辖市区人社局、经开区社会保障局)

(四)适时推开线下用工服务。全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加强联动,于疫情结束后一个月内密集举办各类线下招聘会40场以上,为企业和求职者搭建对接平台。对缺工人数较多、新上项目开工等企业,制定一企一策用工方案,采取专场招聘会、人社专员结对帮扶等形式,帮助企业解决缺工问题。(责任部门:市就管中心、人才中心、人力资源市场,各辖市区人社局、经开区社会保障局)

(五)多形式开展劳务协作。主动加强与劳务输出基地的对接,大力采集辖区内企业空岗信息并精准推送,提前做好外来劳动力储备工作,在疫情结束后第一时间最大程度满足本地企业的用工需求。疫情结束后积极赴外开展劳务对接和招聘推介,举办校企合作洽谈对接,多渠道、多路径满足劳动者就业和企业用工需求。(责任部门:市就管中心、人力资源市场,各辖市区人社局、经开区社会保障局)

二、提升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水平

(六)完善线上公共就业服务。大力推行不见面就业服务,指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尽量通过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办大厅、常州人社APP、邮寄等途径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补贴申请等就业业务。依托人社基层平台,全面实行就业政策和服务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要尽快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发布疫情防控期间办理指南和网办流程、注意事项、咨询电话等事项。为重点企业开辟录用人员快速服务通道,24小时内帮助企业办理就业登记、参保登记等手续,做到疫情期间工作不松懈、服务不断线、效果不打折。(责任部门:市就管中心、各辖市区人社局、经开区社会保障局)

(七)强化线下公共就业服务。贯彻落实省厅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指导意见,疫情结束后组织开展春风行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等活动。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提质掌上就业创业360”,不断满足城乡劳动者多元化、个性化的就业创业需求。组织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和就业指导、就业见习、岗位推荐、创业扶持、就业援助等服务,有效缓解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加大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力度,通过职业介绍、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措施帮扶就业。建立就业和失业保险大数据分析平台,优化提升就业统计分析能力。全力推广实施我市人社基层平台业务经办标准化规程,统一配置宣传资料和宣传架,不断提升基层平台经办服务和政策宣传水平。监督指导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提供服务及招用相关人员,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责任部门:局就业处、市就管中心、人才中心、人力资源市场,各辖市区人社局、经开区社会保障局)

(八)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疫情期间,鼓励劳动者通过常州人社APP“市职业技能培训云平台在线学习,建立培训学员技能培训电子档案和学分累计制度,学员在线学习课时按比例计入培训总课时。凡我市企业参保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且已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通过常州人社APP申请办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疫情结束后,深入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组织签约培训机构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用足用好职业技能培训云平台,通过补贴身份认证、人脸考勤、电子社保卡考勤等实现培训全过程实名制管理,有效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新政,大幅度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责任部门:局职建处、局就业处、市就管中心,各辖市区人社局、经开区社会保障局)

(九)提升就业形势研判分析能力。加强企业用工监测,通过重点企业监测、失业登记和参保缴费情况,依托大数据技术预警预测企业用工情况,防范规模性失业风险;加强调查摸底,运用信息化手段和已有平台,了解企业的用工需求,并对需求进行结构性分析,精准施策,帮助企业解决缺工难题。(责任部门:市就管中心,各辖市区人社局、经开区社会保障局)

三、推动已有政策落地见效

(十)实施援企稳岗政策。按照省政府“50、市政府“20 的相关要求,扎实做好援企稳岗政策的具体实施工作。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0%。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服务业企业,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可参照困难企业标准,给予1-3个月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责任部门:局就业处、市就管中心,各辖市区人社局、经开区社会保障局)

(十一)落实用工保障政策。各地应在人力资源丰富的疫情低风险地区就业服务机构(部门)设立劳务(人才)协作联络工作站,并按其为本地集中新输送人力资源数量(须在本市首次参保三个月以上)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20202月底前补贴标准为每人300元,20203月底前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鼓励我市省级诚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我市省级人力资产业园(含批复筹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接复工企业用工需求,向企业精准推送疫情低风险地区务工人员信息,从202021日起,首次录用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职介补贴(与一次性以工代训补助不重复享受),从各级失业保险扩大支出中列支。(责任部门:局就业处、市就管中心,各辖市区人社局、经开区社会保障局)

(十二)落实培训补贴政策。支持企业职工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本市企业在岗职工参加《常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中的技能培训项目后取得证书的,按《补贴目录》标准的100%给予补贴。企业新招员工并稳岗就业的,按照2020年净增参保人数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以工代训补助,从各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责任部门:局就业处、市就管中心,各辖市区人社局、经开区社会保障局)


附件

全市各级人社部门疫情防控期间

企业用工服务热线

序号

地区及部门

热线电话

(工作时间)

QQ号码

联络员

1

常州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85588919

121059926

彭飞

2

常州市人才服务中心

86620750

7896654

袁书俊

3

常州市人力资源市场

85115951

159003455

金青

4

溧阳市就业服务中心

87269633

398081765

奚伟

5

金坛区人力资源市场

82808379

125739837

徐风

6

武进区就业服务中心

86529818

22095941

唐辉

7

新北区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88516906

86958595

孙璇

8

天宁区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

88123608

865271650

金凌萱

9

钟楼区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

88890331

403959144

戴晶琎

10

常州经开区社会保障局

88403910

619131572

李洁


五、科技政策


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

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通知

国科火字〔20203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坚持依法科学有序防控,奋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主动落实好科技部党组有关指示精神,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火炬工作相关流程,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应对疫情、服务科技企业的重要性

当前正处于疫情防控关键期,要深刻认识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坚决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要求,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调整、改进、优化服务方式,制定出台精准扶持政策,支持企业便利化办理业务,有序引导广大科技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努力帮助科技企业渡过难关。

二、推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无纸化

疫情防控期间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居民企业,可登录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在线认定登记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纸质文本可延迟至疫情结束后提交。已开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分系统的省(市),一律实行无纸化认定登记流程,在线提交并审核技术合同文本,全流程网上办理。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及所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应尽量简化服务流程,为居民企业提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电子版或邮寄等便利服务。

三、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便利化

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利用互联网手段合理安排好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通过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主动公开认定批次,倡导实行网上受理、邮件受理,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到业务办理不见面,相关纸质材料待疫情结束后延迟提交。

四、坚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全流程网上办理

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全时开放运行,全面实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利用信息服务平台,组织辖区内评价工作机构在线开展企业评价信息形式审查、分批次公示公告、集中抽查等工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五、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在孵企业适当减免租金

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的财政支持,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对在孵企业适当减免办公承租、实验、科研和生产用房的租金。

六、做好国家高新区疫情防控工作

各国家高新区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对疫情防控所需医药品、器械、防护设备及相关物资的生产企业要主动提供必要支持和保障。对因疫情而停产停工的科技企业,要及时掌握企业情况,必要时依规提供税费减免优惠,提供资金周转或低息免息贷款服务等。各国家高新区发生严重疫情时,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抄送科技部火炬中心。

七、做好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相关预案

为正常开展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科技部火炬中心将进一步细化和提供统计工作培训课件,在线指导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和国家高新区开展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确保统计工作和数据质量不受影响。

八、积极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科技企业

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应加强统计和监测疫情对各类科技企业的影响,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而出现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的精准支持,主动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九、组织推荐针对疫情防控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

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要主动调研和掌握针对疫情防控有效的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服务,在服务疫情防控的同时,及时推荐和报送科技部火炬中心,由科技部火炬中心向科技部及相关机构建议推荐。

十、及时总结科技企业抗击疫情先进典型

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要及时总结疫情防控工作中涌现出的科技企业先进典型和事迹,依规做好相关宣传报道,激发斗志、增强信心,并及时向科技部火炬中心报送。

特此通知。

联系方式:010-88656123010-88656158

科技部火炬中心

202026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

为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通知

苏科高发〔202051

各设区市、县(市)科技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

为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坚持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进一步改进和优化科技管理工作流程,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努力帮助科技企业渡过难关,奋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应急科研攻关

针对疫情防控相关的精准防控、快速检测、药品、疫苗、医疗器械、防护物资等,抓紧组织我省有关企业加强科技攻关,开放绿色通道,简化立项程序,快速响应联防联控工作部署,启动应急科研攻关项目,重点支持检测试剂、检测设备、救治设备等可迅速运用于防控一线的技术攻关和产品研发。

二、优化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服务

全面实行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全流程网上办理,适当延长项目网络申报时间,实现申报主体在线填报、主管部门在线审核,确保在疫情防控期间科技项目申报等不见面。改进科技计划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管理,对因抗击疫情导致的项目超期结题验收的,按《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规定,不记入不良信用行为记录。

三、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便利化

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段,实现高新技术企业网上申报、受理、评审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服务,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到业务办理不见面。简化材料要求,企业纸质申报材料待疫情结束后延迟提交地方科技部门留存。及时公开申报批次,便于企业合理安排申报时间。根据国家复函尽快印发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确保企业尽快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政策。

四、实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全流程网上办理

做好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全时开放运行保障工作,组织各评价工作机构在线开展企业评价信息形式审查、集中抽查等工作,分批次在网上公示公告,全面实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各评价工作机构要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做好业务咨询,加强政策解读,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五、鼓励各类科技创业载体对在孵企业适当减免租金

对疫情防控期间减免在孵企业租金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列入省级年度绩效奖补范围内的,在资金分配中予以倾斜支持。支持各地科技管理部门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科技创业载体的财政支持,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对在孵企业和创业团队适当减免租金。

六、缓解中小科技企业融资困难

优化苏科贷流程,实现业务线上办理,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苏科贷支持企业,省级备案时限由5个工作日缩短至2个工作日,引导合作银行提高苏科贷放贷效率,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中小科技企业,引导合作银行优先给予贷款展期或续贷。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应加强统计和监测疫情对各类科技企业的影响,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而出现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的投融资支持与服务,主动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七、推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全程无纸化

疫情防控期间,我省居民企业或个人,可直接登录江苏政务服务网http://www.jszwfw.gov.cn),全程在线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业务,无需报送纸质材料。各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和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必须坚守岗位、加强服务,严格按照全流程、不见面、无纸化的要求,尽可能缩短注册审核与认定登记时间,提高服务效率。

八、降低企业研发创新成本

在全省范围推广实施科技创新券,扩大创新券支持范围,省市联动补贴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试验检测支出经费总额的比例可达50%。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平台今年起免费向全省中小企业开放,提供科技文献、农业种质等公益性科技资源服务。加快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下达进度,力争3月份完成省科技计划项目分年度拨款和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认定培育奖励资金下达,6月份完成主要新立项项目资金下达,并督促地方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企业。

九、推荐针对疫情防控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

各地科技管理部门、高新区管委会要主动调研和掌握针对疫情防控有效的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服务,在服务疫情防控的同时,及时推荐和报送省科技厅。

十、做好省级以上高新区疫情防控工作

各省级以上高新区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加强区内企业疫情防控组织领导,指导企业分类有序复工,加强复工企业备案管理,做好企业疫情防控工作。对疫情防控所需医药品、器械、防护设备及相关物资的生产企业,要主动提供必要支持和保障。对因疫情而停产停工的科技企业,必要时采取金融支持、援企稳岗、缓交社保、减租减税等惠企措施。各省级以上高新区发生严重疫情等重大紧急情况要及时妥善处置并报送省科技厅。

特此通知。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2020212


六、其他政策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

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文化和旅游系统疫情防控工作,支持旅行社积极应对当前经营困难,履行社会责任,文化和旅游部决定向旅行社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标准

暂退范围为全国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80%。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

二、交还期限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接受暂退保证金的各旅行社应在202225日前将本次暂退的保证金如数交还。

三、有关要求

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抓紧组织实施,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完成暂退保证金工作;要建立工作台账,指导和督促相关旅行社企业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及时完成保证金信息变更和备案工作;要加强监管,对未按期交还保证金的旅行社要依法依规查处,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各地于2020315日前将保证金退还情况报送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025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

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

常文广旅〔202020

各旅行社: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我市文化和旅游系统疫情防控工作,支持旅行社积极应对当前经营困难,履行社会责任,根据文旅部和省文旅厅的通知精神,决定启动旅行社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标准

暂退范围为全市所有已依法缴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标准为现有缴纳数额的80%。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

二、缴还期限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接受暂退保证金的旅行社应在202225日前将本次暂退的保证金如数缴还。

三、有关要求

各旅行社接通知后,准确填写《常州市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申请书》(见附件),自即日起至202035日前向我局市场管理处提交申请书。我局将建立工作台账,指导和督促相关旅行社企业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及时完成保证金依法变更和备案工作。接受暂退保证金的旅行社必须按期缴还保证金,我局将对未按期缴还保证金的旅行社依法依规查处,并记入信用档案。

联系人:薛晓鹏,电话:0519-85682371

附件:1.常州市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申请书

      2.常州市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

常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027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保障房地产业稳定发展的意见

常政办发〔20208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江苏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苏肺炎防控〔20204号)精神,积极应对疫情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困难,保障房地产业稳定发展,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中介企业、房屋租赁企业、建筑业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经批准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因受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等情形,符合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费优惠政策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竞得人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可申请最迟延期至我市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我市实施疫情防控以及相应措施期间无法现场交付土地和按期缴纳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人可申请延迟交地和延期缴纳出让金,延期天数为我市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的天数再加5个工作日,不计违约责任和利息;如届时仍无法按期交地或缴纳,可再延长不超过30个自然日,不计违约责任,但须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缴纳利息。对疫情响应期之前已经产生违约责任的,我市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的天数再加5个工作日对应的违约责任免除,此后继续按出让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疫情影响造成已出让土地开发项目不能按期开竣工的,开竣工时间相应顺延,我市实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期间不计违约责任。(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

三、2020630日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根据属地政府(各辖市区政府或常州经开区管委会)意见,由企业申请延期缴纳,缴纳时间自属地政府批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并在竣工验收前结清;延期缴纳情况由属地政府自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各辖市区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

四、新申请预售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在工程进度达到正负零、完成主体结构1/2、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完成外立面装饰、完成交付使用备案节点时,预售资金托管受限额度分别为初始托管总额的65%50%40%25%0%;已实施预售资金第三方托管的项目,本地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现金保函或建设工程支付保函担保金额可部分替代当前留存的托管资金现金额度,原政策现金额度最低控制线为初始托管总额50%的项目,最低控制线可调整为40%。(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各建设单位不得以抢工期、按原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或违约扣款等为由,盲目要求施工单位加快工程进度,因受疫情影响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的处理,按照江苏省住建厅《关于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2020号)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各辖市区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积极压降住房公积金贷款轮候时间,并适时调整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差异化政策,稳定对首套房贷款的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各银行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责任单位:市公积金中心、常州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七、因疫情影响不能如期竣工验收和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根据疫情影响的具体情况,可合理顺延交付,顺延期间的相关责任适用不可抗力等有关规定依法认定。(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辖市区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

八、其他有关企业运营成本、金融支持、税费减免、稳岗就业等方面的支持政策,按照国家、省,以及《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助力企业恢复生产的意见》(常政发〔202016号)等文件执行。

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1231日(文中具体措施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229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应对疫情

做好住房公积金惠企便民服务的实施意见

常公积金〔20204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根据《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助力企业恢复生产的意见》(常政发〔202016号)规定,从当前疫情防控工作实际出发,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就应对疫情加强住房公积金业务支持有关事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进行政策帮扶

1.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在5%-12%之间由企业自主选择。特别困难的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低至1%,待企业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

2.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其职工在疫情防控期间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视同正常缴存。

3.企业因延期复工未能及时变更、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导致错缴的,市公积金中心将通过延期托收等手段积极帮助企业做好账户清查、核对。

二、对受疫情影响的职工给予政策支持

1.放宽贷款申请时限。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在有效期内及时办理贷款申请手续的,市公积金中心将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理。

2.减免贷款逾期罚息。受疫情影响的人员(包括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被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被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下同)在疫情影响期间未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免收逾期罚息。对于期间产生的逾期记录有异议的,贷款职工本人或代理人可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调整征信记录。

3.代清偿及贷款延期。20202月份达到累计6期贷款逾期的,暂不进行贷款清偿处理;职工确因疫情影响收入来源的,可申请贷款展期。

4.新冠肺炎列入住房公积金大病提取范围。

三、运用智慧公积金网办系统服务办事群众

1.对于已开通网上办理的业务事项,推行网上办、不见面办。各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可通过常州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公积金网上服务厅等平台在网上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过程中如有问题,可致电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咨询或通过常州住房公积金官网主任信箱反馈。

2.有序恢复窗口现场服务。210日起,开通网上预约和12329热线预约渠道,相关业务可通过预约办理。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健康,办理业务时请务必佩戴口罩,做好各种防护措施,自觉配合做好体温测量、实名登记等工作。市公积金中心也将按照要求做好防控措施,工作人员将佩戴口罩提供服务。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29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依法防控疫情

保障企业稳经营促发展的意见》

1.开辟困难企业纠纷绿色通道依托两个一站式建设平台,大力推行智慧法院建设,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以及从事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的企业开辟绿色通道,确保困难企业诉讼事项优先办、网上办、隔空办。升级诉讼服务,对因疫情防控引发的涉企纠纷一律当天立案受理、当天移送审理。建立困难企业纠纷领导包案制度,对涉及重大项目的困难企业案件,由受理法院的院长或相关审判业务庭的庭长担任审判长审理。严格困难企业案件审限变更审批手续,明确两级法院对涉企纠纷需要延长审限的,一律须由一把手院长审批。

2.切实降低困难企业诉讼成本。对困难企业提起诉讼的,在诉讼费缓交、减交等方面充分予以保障。对于困难企业申请财产保全但提交保证金存在困难的,经审查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征信记录良好的,可采取信用担保、保全保险担保、不动产担保等灵活的担保方式。

3.全力维护企业用工稳定。依法合理认定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的报酬待遇,妥善化解因疫情治疗、隔离引发的劳动争议,审慎处理劳动者因欠薪、企业因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等引发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纠纷,鼓励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引导企业与职工协商通过调整薪酬、转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企业用工。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及多元解纷机制作用,尽可能地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引导劳动者和企业同舟共济、共度时艰。

4.依法支持政府扶持企业发展政策落实。依法支持政府实施疫情防控相关政策以及采取紧急防控措施,妥善审理涉阻挠和违反防控措施、散布不实信息、违反开(复)工规定等行政处罚案件,以及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不正当竞争等行政处罚案件。依法支持政府实施减轻企业负担的相关政策,妥善审理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行政案件。在办理涉及政策适用的金融借款、税收、房屋租赁等纠纷时,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按照政策精神达成和解,不能和解的,依法妥善裁判,让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在贷款、税收、房租等方面切实享受到政策扶持。

5.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对企业的保护及挽救功能。对生产研发防控疫情物资的企业,以及因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暂不受理破产申请。对于具备经营价值和市场潜力的企业,积极引导适用破产重整、和解程序,综合运用债务减免、债务延期、债转股、引入投资者、经营结构调整等方式,帮助企业恢复生机、提质增效、重返市场。对进入破产程序的生产、销售、运输疫情防控专用物资或者疫情防控期间的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企业,可视情依法作出紧急许可恢复生产等决定。破产财产变现价值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管理人可以暂停处置有关财产,待疫情稳定后再予处置和分配。

6.维护诚信有序的生产经营环境。依法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危害市场秩序犯罪。依法严惩制售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防疫生产经营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法严厉打击假借防疫为名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合同诈骗、集资诈骗等经济犯罪活动,保护企业合法权益,降低企业恢复生产经营成本。对不涉嫌上述犯罪的其他涉企刑事案件被告人,在不影响刑事追究的情况下,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尽可能优先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审理中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7.妥善化解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民商事纠纷。在受疫情影响可能出现的餐饮、旅游、租赁、教育培训、买卖、运输等合同纠纷中,对于确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控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疫情的影响致使困难企业合同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可依据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合理确定相关当事人责任;对于因疫情导致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引导双方当事人重新协商、分担损失。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侵犯口罩、防护服、专用医疗设备、抗病毒药物等防疫用品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

8.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强化善意执行理念,禁止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困难企业资产,原则上不得冻结企业银行基本账户,严禁冻结查封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对困难企业生产设备、半成品和成品等尽量采取活封的方式,优先选择对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查控措施。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恢复或者完全恢复生产的被执行人企业,积极引导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进行和解,审慎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惩戒等措施,严格控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采取人身强制措施,多举措给予被执行人企业一定的履行期限,以便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9.切实维护困难企业诉讼程序利益。正确认定诉讼时效中止事由,企业如因疫情延误行使管辖权异议、举证、上诉、申请强制执行等程序权益时,依法适用期间顺延的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被采取疫情防控措施,致使企业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依法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被执行企业确因疫情原因造成正常履行困难请求适当延缓期限的,一般应予准许。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上级法院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文件的,遵照执行。


市信用办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助力企业恢复生产的

意见》优化企业信用服务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常信用办〔20202

各辖市、区信用办,常州经开区经发局,市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助力企业恢复生产的意见》(常政发〔202016号),切实帮助全市广大企业共渡难关,保持经济平稳运行,优化企业信用服务流程,提高信用工作便利化水平,为全市疫情防控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现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归集行政处罚信息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制假售假,以及有其他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作出行政处罚后,严格按照双公示工作规范及时报送至各级信用信息归集部门,录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纳入信用管理。(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二、实施信用联合奖惩

相关主管部门应认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时期个人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黑名单。主要涉及个人有隐瞒病情、在疫情严重地区旅居、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等情况,或者有逃避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行为的信息(具体报送表格见附表),应及时报送至同级信用信息归集部门,各级信用管理部门推动各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各辖市区信用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相关主管部门应认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时期个人和市场主体守信红名单。对赴湖北参加支援疫情防控医务工作、参加一线疫情防控工作且表现突出、参加疫情防控志愿者服务活动且做出重要贡献、积极捐赠疫情防控物资或资金等行为的个人,纳入个人信用良好记录;对转产、扩产、采购、运输疫情防控急缺医用物资及重要原材料的,在全产业链复工中取得突出成绩,以及为生活物资保障和市场秩序稳定作出贡献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纳入良好行为记录。对诚信主体和个人,加大诚信正向激励力度,给予相应优惠优待措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各相关部门、各辖市区信用办)

三、实施包容审慎信用监管

1.审慎开展认定失信行为。实施宽严相济、一企一策的举措,增强对企信用关爱。适当放宽企业资质维持期限,对企业资质有效期满、因疫情原因未能办理维持手续的,准予其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对企业受疫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生产订单完不成或者产品交付不及时出现的违约失信行为,各主管部门可采用适当延长整改期、暂缓上报等措施,引导和帮助企业及时纠正和修复信用缺失,规避信用风险。采取便利措施向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及时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助力企业最大限度减轻因疫情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各相关部门、各辖市区信用办)

2.探索轻微失信豁免机制。对疫情期间企业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予或减轻行政处罚。对企业因参与疫情防控工作而导致的延迟交货、延期还贷、合同逾期等失信行为,不纳入失信名单,不实施信用惩戒。对企业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合同违约领域、金融债务违约、未及时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行为,满足豁免条件的,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不纳入失信记录,不实施信用惩戒。(责任单位:市各相关部门、各辖市区信用办)

四、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1.应用公共信用信息和信用大数据,在相关行政管理、金融服务、招投标等活动中,给予优质诚信小微企业信易批信易贷、信用加分等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务办、常州银保监分局、人行常州市中支、市住建局)

2.深化信用承诺制。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优化办事流程、缩减审批时限、依法减少抽检频次等政策支持,帮助企业尽快复工增产。相关主管部门应组织企业签订《复工企业疫情防控承诺书》,并将承诺书报送至市信用办,录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在信用常州网信用承诺栏目进行公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各辖市区信用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3.开辟信用修复绿色通道。简化企业信用信息修复流程,不强制要求出具第三方机构信用报告,取消线下提交修复材料。加强重点领域企业信用修复。对于存在一般失信的行政处罚行为的企业,可通过信用中国在线申请信用修复,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将实行优先办理、快速办理。对于个别企业因在信用中国上有行政处罚严重失信记录急需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的,将由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统一上报省作应急安排。(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各有关部门、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4.开展信用查询网上服务。企业可直接向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电子邮箱czsxyb1236@163.com)提交企业信用查询申请表(从信用常州网站直接下载)、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申请材料(均须加盖企业公章),在线申请信用查询服务。中心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之后,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为企业出具信用报告,在疫情期间,以邮寄的方式快递给企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5.强化疫情防控措施宣传。疫情期间及时在信用常州发布国家、省和市最新疫情防控政策和措施,强化宣传,帮助企业树立发展信心,共克时艰。(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附件:常州市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失信名单报送表

常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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