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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藏传佛教发展的正道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市委统战部  浏览次数: 字号:【

如何处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之间的关系,一直是政府和宗教界以及学术界等社会各方面共同关心的问题,“相适应论”是我国宗教政策理论创新的重大成果之一。本文从宗教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客观必然性和历史基础、宗教界自身积极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等方面,阐释了坚定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道路是藏传佛教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藏传佛教肩负的历史责任,因为这一要求不但符合全国人民的利益和要求,也符合藏传佛教以及藏传佛教僧尼和信众的利益和要求。

2016年 4月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要引导信教群众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维护祖国统一,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服从服务于国家最高利益和中华民族整体利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文化,努力把宗教教义同中华文化相融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国家依法管理;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如何处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之间的关系,长期以来,一直是政府和宗教界以及学术界等社会各方面共同关心的问题。 1993年,中央正式提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要求, 2001年全国宗教会议为标志,以“相适应”成为理论创新的重大成果之一,特别是 2006年 11月,中央召开藏传佛教工作座谈会,强调要积极引导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最大限度地团结、引导藏传佛教信教群众和宗教人士,共同建设和谐社会。从此,积极自觉地走向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成为宗教界肩负的历史责任,因为这一要求不但符合全国人民的利益和要求,也符合藏传佛教以及藏传佛教僧尼和信众的利益和要求。为了藏传佛教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为了国家利益、社会和谐,作为藏传佛教僧尼,有责任促进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一、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基本内涵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在实践中对宗教问题的理论和政策进行了不断的探索和总结,可概括为四个方面:党和宗教界的关系,即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政府与宗教事务的关系,即依法进行管理;社会与宗教的关系,即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人与宗教的关系,即信仰宗教与不信仰宗教、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之间的关系,共建和谐社会。以社会共同的、普遍的、一般的要求。以此,有学者简称为社会主义时期党和政府对待宗教问题的“四论”:合作论、管理论、适应论、和谐论。

“相适应”,意指相协调、相和谐、不冲突。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如何看待宗教与社会的关系?社会主义中国的宗教与这个社会究竟是什么关系?应该怎样给宗教定位?这是一个关键问题。是把宗教看成异己力量,予以消灭;还是看成积极力量,进行团结?结合中国的历史和现实,党和政府富有创造性地提出了“适应论”,即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适应论”,不是要求宗教被动地适应社会主义社会,而是积极地参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建设,成为社会的健康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它的提出不但符合社会和谐、宗教和睦的时代主题,也符合宗教界自身的利益。“适应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为共产党处理和解决宗教问题打开了新的思路、开辟了新的局面,一提出便得到了社会各方的肯定和积极响应,从而为宗教与社会关系的和谐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铺就了正确的道路。2001年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对“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内容作了第一次整体性概括:“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他们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支持他们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他们与各族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的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多作贡献”。[1]

第一,“相适应”的一般要求是遵纪守法。遵纪守法,就是宗教活动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为什么称遵纪守法是“相适应”的一般要求,不是由于宗教信仰者信仰宗教才必须遵纪守法,而是因为生活在这个国家、这个社会中的所有人都要遵纪守法。遵纪守法不仅是对宗教界的要求,也是对国家所有公民和团体最起码、最基本的要求,是对全

第二,“相适应”的更高要求是深层次的适应。这是针对宗教界的个性而产生的具体要求,是指宗教界在遵纪守法的基础上,利用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发挥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促进社会和谐、民族团结、祖国统一。例如,“支持他们(指宗教界)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就属于对“相适应”的更高要求。“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理论的提出、形成和发展,在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史上,第一次科学地阐明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阐明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可以以社会‘相适应’的规律。这既是卓有成效的实践创举,也是我们党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并根据我国社会和宗教现状的发展变化,以解决实际问题为中心,不断总结宗教工作新的实践经验,作出的科学论断和理论概括。”[2]

二、宗教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客观必然性和历史基础

(一)宗教与它所处社会相适应的必然性和三大规律

宗教必须与它所处的社会相适应,这是客观历史规律,具有必然性。不管任何个人主观上喜欢不喜欢、愿意不愿意,从历史的发展来看,宗教都必须要和它所在的社会和谐相处。宗教之于社会,如同万物之于自然。如果说,在自然界中,季节是万物的气候;那么在人类社会中,社会(社会制度)就是宗教的气候。宗教和社会的关系也是这样,宗教随社会状况的不同调整自己。在每个社会,宗教都要根据所处的社会进行变化,采取适合自己生存的方式,来适应不同的社会环境。

一是宗教适应社会经济基础发展变化的规律。宗教与经济基础同属于社会形态的组成部分。社会形态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生产力是人们征服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能力,它体现的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生产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产过程中结成的经济关系,是物质资料生产借以实现的社会形式,是一切社会关系中最基本的关系,它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经济基础是指同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联系的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各方面的总和。

二是宗教随着社会形态发展变化而变化的规律。社会形态,是指社会的基本类型。它是以经济关系所赖以存在的生产力根据,以及以这种经济关系为基础的政治的和思想的上层建筑来进行区分。马克思主义史学观认为人类社会可分为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等基本形态,并且认为到了共产主义社会国家、民族、阶级等都会消亡,而宗教还会存在,说明了宗教强大的生命力和适应能力。

三是宗教在政治影响下存在和发展的规律。上层建筑分为政治上层建筑和思想上层建筑,二者相互依存、共同发展。政治上层建筑是在一定的思想、观点的指导下建立起来的,而政治、法律制度和设施一旦建立,又成为一种既定的力量强烈地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观念。政治上层建筑在上层建筑中处于主导地位。宗教属于思想上层建筑,政治属于政治上层建筑。因此,宗教必定要在政治的影响下存在和发展。

(二)藏传佛教适应社会发展的历史基础

藏传佛教在藏区历史久远,其教规教义、寺规戒律在藏区传承已有千年历史,传统的宗教观念在藏族群众心中根深蒂固,对藏区社会具有深刻的影响。藏传佛教从传播到现在的发展就是一个与社会发展变化不断相适应的历史,寺院作为传播藏传佛教的基地和联系信教群众的中心纽带,在藏族历史上是融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医疗等多种社会功能为一体的社会实体。曾经有社会学家给予了这样的评价:“这样大而多方面的组织,这样多而深入到社会多部门的功用,在今中外未曾见有一个团体可以与之比较”。这客观地说明了藏传佛教寺院管理制度悠久的历史和复杂的发展演变过程。毫无疑问,藏传佛教首先是个信仰体系,因此,佛教的教义理论、戒律和哲学体系便成为核心内容。同时,藏传佛教与其他任何宗教一样,也具有其基本信仰所外化和制约的物质外壳——宗教实体即寺院组织和管理制度体系。由于藏传佛教已成为藏族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历史上也是统治藏区的主要意识形态和上层建筑,所以,对寺院管理制度体系的研究离不开对藏族社会的发展历史和历代中央政府治理藏区的发展演变历史的研究。

通过对藏传佛教寺院管理制度发展演变的历史和规律的考察和探讨,可发现在各个历史发展时期不同的管理模式经历了四个历史发展阶段,都有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特征。

一是藏传佛教堪布管理寺庙制度。藏传佛教寺庙堪布管理制时期主要指吐蕃王朝时期,其主要特征有:( 1)堪布制管理的形式和传承上保持原来的风格,其管理体系的设置和传法的继承也基本上采用了印度和中原佛教的体制和方法,即循法缘关系收徒授法,一代堪布或导师生前将法衣器钵传授某一高足,其高足就成了本系合法的堪布或导师;( 2)需要得到赞布任命,堪布的传承在宗教上虽然是师徒相传,但在政治上需要得到赞布的任命;( 3)政治上离不开赞布王室的支持,始终处在王室的直接保护之下;( 4)经济管理上的王室供养制,赞布王室一直是政治上的保护者和经济上最大的施主即物资供养的保障者;( 5)总堪布称呼上的变化。随着佛教吐蕃的传播数量的增加,寺庙规模的扩大,管理机构和职位越来越多,堪布称呼泛滥,所以吐蕃末期有些堪布姓氏前要加大和尚的称呼;( 6)堪布有很大的权威,都是由优秀的高僧大德中任选,是王国的精神领袖和导师。

二是藏传佛教教派主管理寺庙制度。公元十一世纪,藏传佛教多各教派与地方割据势力相依靠,开始形成藏传佛教宗派势力与地方家族势力结成一体的教派主寺庙管理制度。教派主管理寺庙制度的最大特征是:( 1)教派创始人或其继承人是本教派最高管理者;( 2)虽然寺庙都有堪布职位,而且相当重要,但不再是总的负责人和精神领袖;( 3)本教派内寺庙有隶属关系,小的寺庙管理受母寺或大寺的领导和支配;( 4)开始形成规范化的寺庙教育管理制度和体系;( 5)各教派借助外部力量巩固和扩大自己的影响;( 6)各教派首领纷纷到内地寻求政治上的支持,扩大经济来源。此外,教派主寺庙管理制度时期,还有个特点是这个制度本身是个藏传佛教从堪布管理者转型到活佛管理制度的过渡阶段。

三是藏传佛教活佛管理寺庙制度。活佛转世制度作为藏传佛教所独有的重要特征之一,有其深刻的社会文化和历史背景,是当时政教上层势力在宗教制度上采取的一种特殊措施。藏传佛教噶玛噶举派首先巧妙地运用佛教“灵魂转世”的理论和观念,创建了活佛转世制度。这一成功的举措,萨迦派等其他教派纷纷效仿,尤其是格鲁派采取活佛转世制后,藏传佛教的活佛转世制度推上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活佛管理寺庙制度有其鲜明的特征:( 1)活佛管理寺庙时期是西藏历史上封建农奴制社会时期,活佛既是各种封建农奴制地方势力和教派势力的最高统治者,又是封建农奴黑暗制度的忠诚拥护者;( 2)各教派形成大中小活佛为中心寺庙管理体系,使权力高度集中,藏传佛教寺庙失去了原始佛教民主管理特色;( 3)活佛转世制度的普及,冲击了藏传佛教后宏期形成的优秀人才培养机制和管理岗位竞争传统,使藏传佛教上层更加世俗化和政治化,进一步产生违背宗教教义精神的特权思想,玷污了宗喀巴大师等革新和追求的宗教纯洁性。

四是藏传佛教民主管理寺庙制度。随着西藏和其他藏区的和平解放,特别是藏区进行伟大的民主改革,历史揭开了新的一页,彻底改变了西藏的封建农奴制政治制度和生产关系。 1959年 9月 2日西藏工委发出了《中共西藏工委关于三大寺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文件,实际上宣布了对寺庙进行民主改革的基本政策、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同年出台了全区《寺庙民主管理试行章程》,章程共有五章二十七条,制定了对寺庙进行民主管理的总则、僧人公民权利的保障、民主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宗教活动、财务和学经班的管理等细则,开始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新型的民主管理制度。这四个重要历史时期的每个发展阶段都是藏传佛教与当时社会发展能够相适应的最好例证,也是藏传佛教能够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历史基础。

三、宗教界自身积极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

(一)认同社会主义社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主义社会是现代中国宗教存在的客观环境。相适应,对藏传佛教来说,首先就是要认同这个社会,热爱祖国,这是能够与现代中国社会相适应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同时,要牢记爱国主义是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政治基础,爱国主义教育是藏传佛教工作一项长期的基本任务,爱国主义教育的内容要以解决实际问题为中心。自觉地抵制和反对藏传佛教界与社会主义社会不相适应的错误思想、封建特权和渗透问题,如有个别教徒用今世和来世片面夸大社会主义社会和宗教的不同,以此用信仰来世否定今世,用信仰宗教否定认同社会主义社会,这是不正确的。过去,宗教戒律是藏区习惯法的主要渊源和立法依据,宗教信仰控制着人们的思想和精神,寺庙或活佛经常出面参与社会纠纷的调解,地方政府请寺庙或宗教上层人士参与甚至主持草山纠纷等民间或社会群体事件,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抬高了宗教权威和影响,个别寺庙和活佛干涉行政、司法、经济、婚姻、教育等社会事务,影响社会法治,低毁法律尊严,出现宗教消极因素留下了因患。同时,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建立正常寺庙管理秩序工作中,由于宗教的封建特权思想和作为历史上宗教统治上层阶级的活佛专制传统,影响着寺庙的民主管理和法治管理,有些活佛凌驾于寺管会之上,企图国家法治变为活佛人治,扰乱或影响了宗教的寺规戒律和国家的法制建设。

历史一再证明,影响西藏和四省藏区社会稳定的主要根源是来自达赖集团的分裂活动,达赖集团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最严重、最广泛的场所是寺庙,制造动乱、破坏社会稳定的主要分子是少数不法僧尼,宗教领域是我国藏区整个社会机体中容易发痛、容易出险的部位,达赖集团在国际反华势力的支持和利用下的分裂活动和渗透是藏区正常社会秩序和法制建设的主要破坏源头。达赖集团在藏区进行的分裂、渗透活动尤其近几年来推行和煽动的“非暴力不合作运动”和自焚事件,严重扰乱了藏区正常社会生活和依法治藏加快实现小康社会的进程。

(二)从我做起,加强藏传佛教自身建设,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宗教在社会主义时期还将长期存在。宗教在人类中将长期存在,并不表示某种具体的宗教也一定长期存在。只有那些勇于自我革新,自我调整,适应社会,富有力量和生存智慧的宗教才能存在,宗教必须适应现代社会才有生命力。宗教团体的自身建设就是增强宗教在现代社会生命力的一种有效手段,它实质上是宗教适应不同时代、不同环境、不同文化、不同社会制度的自我革新和调整,它并不要求放弃宗教的本质特征。当前,为了藏传佛教能够在社会主义社会健康发展,需要广大僧尼积极努力自身建设,积极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道路,在这个工作中宗教界代表人士带头加强公民意识、法律意识、平等意识、奉献意识,做相适应的领头和榜样。

(三)积极参与藏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自觉与社会相适应

一是积极发掘藏传佛教的慈悲思想。佛教慈悲思想在建设爱心社会、爱心社区、爱心家庭等可发挥积极的影响力。爱心和谐是社会的根本基因,人与人之间的爱、人与自然的爱,对弱者和弱势群体的同情与慈悲,特别是对人民和国家的爱是大爱和大美的品德和表现,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公民基本道德建设可起到特殊的作用。

二是发挥好藏传佛教利他思想。慈悲和利他无我思想是大乘佛教的最高境界,如果这个社会的组成部分个体、群体和组织只有私心,只谋私利,没有对他人关心和帮助思想,没有对社会服务和奉献思想和精神,就没有建设和谐社会的思想和力量,对一个宗教信徒而言,是心中无有情众生,无菩萨心,是一个不虔诚不合格的信徒。相反,如积极发挥和发掘佛教利他无我思想,对个人,对群体和社会抱有服务奉献精神,用自己无私奉献的精神投入到和谐社会的建设,既符合修行佛法解脱众生的愿望,又对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藏区的建设可做贡献。

三是宣传好藏传佛教的平等思想。佛教的平等与宽容是其最高的理论原则,大乘佛教的平等思想,其理论源头是缘起性空的哲学思想。由于六道有情众生、世界万物本性皆空,所以众生平等、万物平等,人与人的平等,人与自然的平等,一切众生的平等互爱理想,在现实生活中,政治公平与平等、法律公平与平等、社会公平与平等,是一个正常社会应有的基本要求,也为藏区建设和推进自由、平等、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持社会的公正与公平,发扬社会正气,净化社会道德能发挥不可代替的影响力。

四是发扬好感恩报恩思想。感恩报恩是大乘佛教,特别是藏传佛教皈依经“四无量心”的基本要求,知恩是前提,要知道六道轮回的一切众生,都曾经是你的父母、兄弟或亲戚,有恩于你。知恩报恩中的知恩是因,报恩果。这里强调报恩是指因为六道轮回一切众生曾经都不止一世地转世于你父母至亲,就像生育养育你的母亲一样有恩,所以必须要知恩报恩,藏传佛教四无量心中的知恩报恩思想,对现实社会中道德理论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没有感恩意识和没有感恩传统的社会是危险而没有希望的,知恩感恩报恩意识的培养教育,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是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和任务。感恩父母、感恩老师,感恩社会,感恩国家,感恩党等感恩思想和道德观念,及感恩教育的普及,感恩传统思想的发掘与整理,是顺利构建藏区和谐社会,实现小康社会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工作,也是藏传佛教发挥自身优势服务社会,自觉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内容。

(四)依法守法敬法成为自然习俗

依法治国、依法治藏,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中央治藏方略的主要内容,也是藏传佛教界自觉走向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基本要求,在宗教事务和寺庙管理上强调依法管理,可以认为有两层内容和意义,第一层为国法,是针对寺庙是社会基层单位,僧尼是国家普通公民,对社会基层单位或社区进行依法管理是政府的职责,接受政府依法管理是基层单位和每个公民的义务,是硬管理;第二层为佛法即戒律,是针对寺庙是佛门禁地修行场所,僧尼是宗教职业者佛法研修之人,对寺庙和僧尼戒律约束是佛教教规,遵守戒律是寺庙和僧尼的基本功课。遵守国法是公民的政治生命,遵守戒律是僧尼的信仰生命,对寺庙和僧尼来讲国法和佛法是相辅相成,内在统一的法宝,是维护藏传佛教正常秩序的有力武器,更是修证无上佛果的金色梯阶。


(豆格才让,中国藏学研究中心宗教所副所长、研究员)

责任编辑:曾昭贵

出处:《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7年第4期

【转载自“中央社院(zhongyangsheyuan)”。】


[1]朱晓明:《建立健全藏传佛教寺庙管理长效机制专题研究》,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2010年,第 153页。

[2]朱晓明:《西藏前沿问题研究》,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2014年,第 3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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