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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建设中宗教的多重特质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市委统战部  浏览次数: 字号:【

宗教具有复杂性,是影响国际社会和中国安全和谐的重要因素之一。正确全面地认识宗教,有助于处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宗教作为特殊的文化遗产和文化资源,可以成为一种软控制力量和柔性治理方式、一种社会服务方式和社会关怀力量,是国家安定、对外友好、世界和平的重要力量。它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国家软实力的组成部分,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将发挥重要作用。

宗教由多种要素构成,而且各要素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影响和作用的关系,共同构成一个庞杂的宗教信仰系统;同时,宗教具有各种不同的功能,各个功能也是相互制约和作用的,并且每种功能具有一定的两面性。这些情形充分表明宗教具有十分复杂的特点。正是由于宗教的复杂性,它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和社会情境中扮演着不同的社会角色。这就决定了宗教具有多重的特质。

一、宗教多重特质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体现

在中国社会建设的背景下,宗教不仅具有在一般社会制度中所含有的普遍性特质,还由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本身的特殊性,而具有在其他社会制度中所不具有的特质。具体看,至少有五个方面的特质:

(一)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着相适应的一面,也有不相适应的一面;这种适应是双向的,而非单向的

经过新中国以来政治、思想、组织结构和功能上的改造调适,宗教在性质上相比在剥削制度和旧社会中有了本质区别,成为社会系统中不可分割的一个子系统。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将长期存在,决定了两者要互相调适。

社会主义社会与宗教相调适,不是社会主义要与宗教的唯心主义和有神论思想体系相适应,而是政府要从法律制度上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允许和保护合法宗教活动的正常进行,打击各种非法的宗教活动以及借助宗教从事的违法犯罪活动;而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调适,也不是要放弃唯心主义的思想和有神论的信仰,而是宗教界要爱国爱教,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为政府排忧解难,与违法犯罪行为划清界限和做斗争。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表现在政治、思想、经济、文化和功能上。在政治上,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具有共同的政治基础和群众基础,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根本的政治经济利益上是一致的,宗教必须主动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要求,自觉将自己的发展目标与社会建设和民族复兴的发展目标相统一协调,紧紧围绕着促进现代化建设、民族团结、国家统一安定和谐以及国际友好交往、世界和平等中心任务来开展工作。在思想上,宗教应该顺应社会的发展潮流,与世俗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相协调起来,争取在问题的认识上统一到“爱国”这一思想认同,从而取得相似或一致的看法,尽量避免或消除思想认识上的误解、分歧和对立。在经济上,宗教应该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服务,自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不能阻碍其健康有序发展。在文化上,宗教不仅应该努力保护好珍贵的宗教文化典籍和历史文物古迹,对教义作出符合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要求的解读,主动剔除宗教文化中的糟粕,还应积极投入到先进文化建设事业中来,努力开发和挖掘宗教中丰富的文化宝藏,为开展文物保护、旅游服务、文化建设以及国际交流等提供动力和资源,为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创造更好更受大众欢迎的文化产品做出贡献。在功能上,宗教应该将自身的社会功能调整到与社会建设的目标相一致,使自身的社会功能有利于并服务于这一目标。

这不仅要充分发挥宗教的道德教化功能,引导广大信教群众自觉遵守道德规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助推良好风气的形成和精神文明建设;还应充分发挥宗教的社会服务和社会关怀功能,广泛开展各种社会公益和慈善服务活动,以达到扶危济困、救灾助孤、缓和社会矛盾和化解社会冲突的成效。另外,要充分发挥宗教的国际友好交往功能,鼓励我国宗教界积极与世界各国宗教界开展广泛的友好交往交流活动,使之成为世界各国更好更全面了解中国的一个窗口,以加深和维护中国良好的国际形象,增进中国与世界各国的友谊与友好合作,消除敌对势力对中国的歪曲和抹黑,营造良好的国际环境。还要充分发挥宗教对社会个体的心理调适功能,借助宗教来疏解个体心理压力,抚慰和安顿个体心灵,保持个体身心的健康和谐状态。面对资源环境约束的新国情,还要充分发挥宗教的自然生态调适改造功能,借助宗教教化来保护生态环境和野生动植物,维护生态平衡。

然而,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有条件和相对的,即两者不仅存在着相适应的一面,也存在着不相适应的一面。两者的不相适应首先表现在思想意识形态不同。宗教是以唯心主义和有神论为基础的,这是与其他社会意识形态本质性不同的地方,也是宗教思想观念的根基和独特性之所在,是不可能改变的;如果改变了,也就不成为宗教了。而社会主义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是以唯物主义和无神论为基础,这是其根本特征。唯心主义与唯物主义、有神论与无神论两种思想观念的争辩存续了上千年,双方谁也没有说服对方,这就说明两者是不能完全调和的,因而也决定了宗教的意识形态与社会主义社会的意识形态始终存在着相矛盾和不相适应的一面。其次表现在宗教容易被国际敌对势力和国内不法分子利用,危害社会安全,破坏社会安定。再者表现在人们对宗教的认识和对待宗教的态度以及对宗教问题的处理上。由于受过去左倾错误思想的影响,一些人们对宗教还存在着不正确的认识,采取排斥、歧视或偏见的态度,当作迷信或不正常、不合理的现象来看待。还有一些部门工作人员,对贯彻党的宗教工作方针存在着不正确的理解,在执行上又不上心、不得力。对于有关宗教方面的一些问题,要么不敢面对而放任自流,要么不会正确及时处理而激发矛盾。以上种种情形导致一些伤害信教群众宗教感情的事件的发生,一定程度上有损于党和政府的形象,也挫伤了这些信教群众对社会主义的积极性。这些不相适应是社会主义社会宗教问题的独特性之所在。抹杀、否认或忽略宗教意识形态与社会主义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分歧和对立,否认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不相适应的一面,是不正确的。当然,片面夸大这种分歧和不相适应也是错误的。

(二)宗教因素影响国际社会热点问题和重大冲突,影响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宗教领域是对敌斗争的战略阵地,宗教是维护社会和谐与世界和平的力量,也是国家综合国力的表现

苏联解体和冷战结束,并不意味着所谓“历史的终结”[1],人类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依然存在;也并不预示着所谓“世界进入一个和平稳定时期”[2],国际社会的各种冲突依旧在不断发生,而且日益呈现出错综复杂的趋势和新的特点。宗教和民族问题越来越成为影响国际性或局部性冲突的重要因素之一。

翻开 20世纪的历史,不管是波黑冲突、巴以冲突、印巴纷争、伊拉克内乱,还是卢旺达事件、北爱尔兰问题、原教旨主义、恐怖主义以及极端主义等,都浸染着宗教和民族的因素。特别是进入 21世纪以来,“宗教、民族问题是驱动国际政治的一股重要动力,并引起了国际局势的痉挛性波动”。[3]同时,宗教因素的“弥漫性、渗透性和影响的深层次性”[4]以及普遍性,使宗教成为影响中国国家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纵观中国近一二十年来所发生的多起危害社会安全稳定的事件,如法轮功事件, 2008年西藏拉萨 “3.14”打砸抢事件, 2009年新疆乌鲁木齐“ 7.5”打砸抢烧暴力犯罪事件, 2012年以来邪教组织全能神事件, 2014年“3.1”昆明火车站暴力恐怖案, 2014年“5.22”乌鲁木齐爆炸案,无不与宗教或民族因素有着密切关系。2014年 5月 6日正式发布的《国家安全蓝皮书:中国国家安全研究报告( 2014)》在肯定中国国家安全形势和意识形态安全总体稳定的情形下,特别指出“宗教渗透对当代中国意识形态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对中国国家安全造成严重的危害”[5],因而需要引起党和政府乃至社会的高度警惕。

宗教领域成为我国对敌斗争的重要阵地之一以及维护社会和谐与世界和平的重要力量之所在,需引起高度重视,并及时制定相关政策以积极应对。

(三)中国实行政教分离制度,使宗教信仰成为个人私事;但政教分离并非简单分离或不存在任何关系,信仰宗教作为个人私事是相对的

在社会主义社会、世俗社会,政教分离不是简单地人为将宗教与政治割裂开来,也不可能完全断绝政治与宗教的关系。在人类社会的长久时期内,宗教都将存在,因为它不仅对精神信仰和思想意识起到主导性作用,而且对世俗社会的政治与治理产生着全面深刻而久远的影响。实际上在任何时候宗教与政治都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政治对宗教依然产生作用,宗教也仍旧对政治有影响。政教分离也不是要放弃宗教可以发挥的为社会造福和服务的功能。在社会主义社会的背景下,政教分离的实质应该是在坚持政教分离原则以及“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的前提下,寻求一种“政教分工又合作”,共同为人民谋求福祉和造福社会的“新型政教关系”。[6]之所以这种新型政教关系在当前还没有真正确立起来,是因为人们对宗教纷争有可能绑架政治仍然存在担忧,对宗教可以造福社会的功能还没有正确认识,还没有对“政教分工又合作”产生认同,还没有“政教分工又合作”的具体思路和对策。正因为如此,人们没有充分挖掘和发挥宗教为社会服务和造福的功能,使这种潜在的宝贵资源被埋没和浪费。

信仰宗教也不完全是个人的私事。就个人的信仰自由和权利来讲,信仰宗教确实是个人的私事;但是人们一旦因信仰宗教而聚集在一起,成为一个群体或组织,信仰宗教就不再纯粹是个人的私事,而成为群体、组织乃至社会的事情,它会涉及和影响到群体、组织乃至整个社会的利益、安全和秩序;特别是信仰引发的宗教狂热,有可能对群体、组织和社会造成无法估料的影响,使社会对此失去控制而陷入混乱之中。因此,国家和政府对公民信仰宗教要进行规范和引导,要求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才享有信仰的自由和权利,任何宗教信仰者都必须坚持基本的政治原则和热爱祖国,遵守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不能以信仰为由而行违法犯罪之实。不热爱自己祖国、不遵守国家法律,也有违宗教教义的基本精神。同样,不管信仰宗教与否,在法律面前都是一律平等的,都享有同等的权利,也必须履行同样的义务;只要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都一律依照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制裁。也就是说,不能因信仰的差异,享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也不能因信仰的差异,而被剥夺应该同等享有的权利。

(四)宗教是一种软控制力量和柔性治理方式,是一种社会服务、社会关怀的方式,也是维护国家安定、对外友好和世界和平的重要力量

在社会这个大系统中,宗教承担着重要功能。首先,它能起到一种软控制的作用,是柔性治理的一种方式。一个社会要有秩序,就必须实施控制,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因而才产生了一系列实现社会控制的手段和方式,包括军队、警察、监狱、司法机关等硬控制手段和力量,也包括教育、道德、舆论、文化、宗教等软控制方式和力量。宗教作为一种独特的软控制方式,既与各种硬控制方式有着截然的不同,又与世俗的软控制方式存在较大的差异。原因在于它借助超自然的神圣力量,对人们的外在行为起到约束和规范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对人们的内心思维活动起到约束和规范作用,所产生的效果是其他控制方式所不能替代的。而且宗教开展不少慈善公益和服务活动,帮助社会弱势人群和信教群众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同时给予信教群众以情感上的慰藉和精神上的鼓励。因而,它实际上体现了社会服务和社会关怀功能。由于宗教的交往功能,它还担当了许多对外交往的责任,对于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友好往来、增进国际社会对我国的了解和友谊发挥着重要作用,有利于促进维护世界和平和社会和谐。

(五)宗教作为特殊的文化遗产和资源,在文化建设方面具有独到价值,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将发挥重要作用

我国的五大宗教,除了道教是土生土长的之外,佛教、基督教、天主教和伊斯兰教都是从国外传入并生根发展,在长期的演化进程中不断与本土传统文化相融合,发展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佛教、基督教、天主教和伊斯兰教,成为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我国宝贵的文化遗产和文化资源。长期以来,这些宗教文化潜移默化地深刻影响着中国人的思维、行为和生活方式,影响着宗教信仰、思想观念、哲学文艺、礼仪风俗等方面。没有这些宗教文化,特别是佛教、道教文化,中华传统文化不会那么绚丽多彩和博大精深。应充分发挥宗教的潜在功能,为社会建设服务。一个国家、民族要兴起,光靠强大的经济、政治和军事等力量是不够的,还要有强盛的精神文明和文化软实力,否则社会会失去平衡,容易引发各种危机。只有在物质水平发展的同时,促进精神文明的发展和先进文化的建设,实现二者的均衡发展和相互促进,才能提升人民的幸福感和促进社会的和谐,提升国际形象和国际地位,焕发出中华文明强大而蓬勃的生命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梦。

二、结语

宗教具有多重特质。它在为社会发挥积极作用上,既有困境和挑战,也存在着机遇和条件。要充分挖掘和发挥宗教的各种正面功能,最大限度地抑制宗教的负面影响。一是认清情势,转变观念,发展和完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开创中国特色宗教理论新局面;二是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各种关系,积极构建健康和谐的社会大环境;三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方针,建立最为广泛的统一战线,开创宗教工作新局面;四是树立宗教治理的现代思维,推进宗教治理现代化,开创宗教治理新局面。


(冯小林,江西师范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

责任编辑:董宇宇

出处:《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7年第4期

【转载自“中央社院(zhongyangsheyuan)”。】


[1]Francis Fukuyama, "The End of History" ,The Nationalinterest, Vol.16(Summer 1989),p.16.

[2][法]博尼法斯:《透视分析当代世界》,许铁兵译,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 186-188页。

[3]陆忠伟:《国际冲突中的宗教因素》,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所民族与宗教研究中心:《世界宗教问题大聚焦》,北京:时事出版社, 2003年,“序”,第 1-2页。

[4]张志刚:《宗教与国际热点问题——宗教因素对冷战后国际热点问题和重大冲突的深层影响》,《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 4期。

[5]张艳玲:《中国发布首部国家安全报告成最权威的智库报告》, 2014年 5月 28日,http://world.huanqiu.com/article/2014-05/4988720. html.

[6]王志成、安伦:《全球化时代宗教的发展与未来》,北京:学林出版社,2011年,第 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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