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同心文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2-04-06 来源:市委统战部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统一战线同心文化培育创建工程,挖掘、弘扬和综合运用历史、人文资源,充分发挥同心文化示范基地在同心文化建设和宣传中的示范作用,加强同心文化示范基地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同心文化示范基地主要是指依托本市各级政府命名或认定的,能反映统一战线发展历史、与统战工作密切相关、具有同心文化元素的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名人故居、历史遗迹、宗教场所、风景名胜以及能展示我市统一战线事业建设成果的重大工程、科研学术机构和优秀民营企业等。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有丰富的统一战线历史、文化资料,能体现以多党合作文化、民族团结文化、宗教和顺文化、阶层信义文化、海内外同根文化为核心内容的统一战线同心文化内涵。积极支持统一战线同心文化培育创建工作,能主动挖掘、提取和展现同心文化元素。
第四条 具有开展一定规模观摩教育活动的人员、场地、经费及配套设施。
第五条 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按规定可以收费的基地,对统战成员以及其他经许可的团体和个人凭证予以适当减免。
第三章 申报
第六条 同心文化示范基地认定工作在常州同心文化培育创建工程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下,由常州同心文化交流促进中心具体实施。
第七条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场馆或单位,自愿申请成为同心文化示范基地的,填写《常州同心文化示范基地申报书》,在征得主管部门盖章同意后,向常州同心文化交流促进中心提交《常州同心文化示范基地申报书》。
第四章 认定
第八条 由常州同心文化培育创建工程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请单位资格、申请材料进行联合实地考察和会审,确定“常州同心文化示范基地”名单。
第九条 经认定后,由常州市委统战部向申请单位授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常州同心文化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考评和认定,考评后重新认定命名,同时对实绩突出的单位予以奖励。
第五章 “同心文化示范基地”职责
第十一条 突出同心文化主题,努力挖掘同心文化示范基地的统战文化内涵和历史内涵,精心安排陈展内容,充分发挥好文物、图片、史料和陈列品的宣传教育功能。
第十二条 按照同心文化培育创建工作的安排,根据各自特点,积极组织开展活动,扩大社会影响。同心文化示范基地每年至少开展1-2项同心文化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 热情接待统战成员和社会各界人士,突出有关统一战线同心文化内容的宣传教育,为其参观学习提供讲解服务。
第十四条 加强同心文化活动策划、展教资源开发和服务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同心文化示范基地的代表性、示范性。
第六章 指导与服务
第十五条 常州同心文化培育创建工程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为各同心文化示范基地开展同心文化宣传教育工作创造有利条件,提供支持和服务。
第十六条 常州同心文化交流促进中心承担对同心文化示范基地日常活动和相关工作的业务指导职责。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协助同心文化示范基地加强能力建设,开展好各项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七条 由常州市委统战部统一制作“常州同心文化示范基地”标志牌、印章、工作台账和参观护照。参观护照的发放主要面向全市各级党政部门、统战成员、学生以及有关社会各界人士。持参观护照,可适当减免参观费用,并优先获邀参加有关活动。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常州同心文化示范基地”命名:
(一)有违法乱纪行为。
(二)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三)有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
(四)不能满足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条件,或不能履行同心文化示范基地义务,经常州同心文化培育创建工程领导小组综合评估认定为不合格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委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常州同心文化示范基地申报书